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
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了全球性的税制革新活动,几乎影响到每个国家。而在许多国家的税制革新中,都呈现出一种重新审阅、调整税收征纳关系和加强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趋向。和全球性的税制革新相呼应,我国税制也正在开始进行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对税务机关的重新定位和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等世界性趋向新问题,也开始予以关注。非凡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已经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例如在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了许多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条款,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长期受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在税收领域,“义务本位”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往往只是单方面追求纳税人履行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和保障。非凡是在少数地方和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当中,治税观念依然陈旧,在实践中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一、 税收立法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基础。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立法的宪法原则,又称依宪治税原则。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其核心一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传统的税收定义认为,税收是国家依据其政治权力, 为实现其职能, 按照法律确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和无偿的分配。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应该说, 这种定义有其合理性, 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因为它仅仅是以税收所反映的外在形式特征来概括定义的。过分的强调了国家的征税权而忽视了纳税人财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同样作为税收权利主体的纳税人的尊重。要摒弃传统对税收权利关系上把税收法律关系当作税务行政关系的简单描述,以及认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由于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的
区别而处于非对等地位的错误观念,只能依照税收立法中的宪法原则对纳税人权利进行最根本的保护。
另外,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反映在税收立法层面的主要内容,同样也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强调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各层面纳税人参加,体现公开透明,保障了纳税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其次,公平原则同样强调权利(力)义务的对等原则,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立法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权利(力)义务应该是对称的。
最后,税收立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而权利问题又是法律的核心问题。因此,只有以完善的税收立法为前提,改革税收执法、健全税收司法,才可以保障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之不足
2001年4月,我国重新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目标,依法确立了税收征纳的平等关系,在税收立法上是一个明显的进步。然而,我们却无法回避,我国在税收立法过程中还是对纳税人权利保障重视不够,存在诸多问题。
(一)在传统税收立法思想中,长期坚持国家本位,过分强调国家权力和纳税义务
(二)税收立法模式混乱
(三)在现行的税收制度的设计上,单纯强调税收财政职能的实现
(四)缺乏完善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
(五)在税法制定程序上,缺乏应有的民主性与公开性
正因为我国税法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建立起真正有益于保障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