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与消费税
一、程序
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交纳税额(代收扣缴税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二、所上缴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中国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一档税率为17%;一档税率为13%。另外,出口货物税率为0%。具体税率如下:
1.适用13%税率的税目:农业产品;粮食复制品;食用
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2.适用17%税率的税目:除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和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适用4%征收率的纳税人还包括:(1) 寄售商店代销寄销物品;(2) 典当业销售死当商品; (3) 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 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
(三)、 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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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交通运输业
征 收 范 围 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
3%
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
3%
业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
5%
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 邮政、电信 文化业、体育业
3% 3%
建 筑 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 乐 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仅指
20%
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台球、保龄球
5%
服 务 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
5%
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5%
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
销售建筑物及其5%
着物
他土地附着物
(四)、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六)、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以一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此项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的一种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其他地区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进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
或费用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1、千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六)、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七)、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0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共设有14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标准。具体税率如下: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三)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计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税征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0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和内容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15日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驻赣二级成员企业应在3月31日前,三级成员企业应在3月15日前,四级成员企业应在2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二级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6月15日前,三级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月15日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
4.缴纳其他税种的纳税人: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后,按照表内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通过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章,加盖纳税人公章后,及时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出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所提供证件、资料原件用于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