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二: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
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
(2006-11-24 09:59:33)
分类: 重要文件和工作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
(一)政府决策、经济发展政策、人才政策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全市中长期计划、行业(产业)专题规划的拟定;(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城市规划重大修改的事项;
(五)其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根据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咨询请求。
第三条 由市政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科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负责建立咨询专家库及组织咨询论证工作的开展。所聘专家是指社会公认、位置超然、有相当资质的人员,人员构成包括:
(一)聘请的上级有关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二)本市法律专家、学者;
(三)本市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人员名单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第四条 论证会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分管领导、负责执行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其它相关人员。
如果所聘专家没有到会,可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出具由本人签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部门向市政府分管市长提交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管市长向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长决定进入咨询论证程序的事项,必要时可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由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并开展前期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由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形成咨询建议书;
(六)咨询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必要时向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
第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6年10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