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vs"神兽":司法标识背后的理念冲突_手机财新网|观点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拥军)从事法学研究或司法工作的人对“蒙目女神”和“独角神兽”的形象并不陌生,我们通常把这两种形象看成东西方传统中的司法的典型标志。当下的司法系统在推进司法文化建设时也常常把它们搬出来,借助于这两种形象来表达司法公正的理念。
当我们走进各地的法院、检察院,或是在大门上,或是在长廊里,或是在墙壁上经常看到印有它们形象的标识。当看到这些标识时,我们或许曾为现代中国法官、检察官们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叫过好,为这些年司法系统的文化进步点过赞。但如果从文化学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会发现,司法文化的设计者们在把这两种形象搬出来之前并不一定真正地懂得其背后的文化意蕴。依笔者看来,这两种形象反映了不同的文化理念,且这些理念常常是冲突的。如果不分场合和具体条件硬是将它们拼凑在一起,就可能犯“张冠李戴”或“指鹿为马”的错误。
“蒙目女神”的原型是古希腊正义和秩序女神忒弥斯(Themis),也译成泰美斯。造型为一个端庄美丽但表情严肃的妇女,用布蒙住双眼,右手捧着天平,左手握着宝剑。据说她是众神之王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当特洛伊之战最激烈的时候,每一位不死的神祗都参加了战争,只有她傲然中立,她由此获得了众神之王的信任。或许是因为这一点,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蒙目女神的形象逐渐被确立为司法的标志,进而出现在西方法院的建筑上。
“独角神兽”的原型是中国古代的神兽“廌”,又名“獬豸”,相传它是尧舜时期大法官皋陶审案所依靠的一只神兽,它似牛、似羊、似鹿、似麒麟,长着一只独角。它能够知善恶,断是非,擅长用独角撞击作奸犯科的人。《论衡》中说:“觟(廌)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中国古代的“灋(法)”字就有“廌”这一边。之所以有这一边,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是因为“廌”能“触不直者而去之”。正因为“獬豸”扮演着古代法官判案工具的角色,所以后世往往将之视为中国传统的司法标志。
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司法标志是该时代和民族司法理念和文化的集中反映。东西方迥然相异的两种司法形象折射出来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理念。
首先,“蒙目女神”是“人格化的神”,即是一种以人的形象塑造出来的神。法律以神形象存在,则宣示了它的崇高性、至善性、权威性和人们守法的自觉性。神是需要信仰的,因此法律也是需要信仰的。于是,女神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法律信仰主义的文化。这种信仰主义正是苏格拉底在因司法不公而蒙难时宁赴死而不偷生的真正动因。而女神又是人格化的,她具有普通人的外观,她和古希腊时期的所有神一样,除了“不朽”之外,和人没有区别,它们也有七情六欲,它们也需要娶妻生子,因此女神所表达出来的法律又是世俗化的,具有人文主义的特征。
“独角神兽”则是一种“神格化的兽”,即一种带有神性的动物。在“天地之间以人为尊”的中国传统中,一个所谓的神如果没有被塑造成人的模样,它的地位注定是不高的。对于这种神兽,虽然连皋陶都表示出了必要的客气和尊重,正如《论衡》中所说的,“斯盖天生一角圣兽, 助狱为验, 故皋陶敬羊, 起坐事之” ,但它终究还是四足动物,是为人判案提供帮助的工具。司法是由人来掌控的,人是主,兽是客,可谓“人能事客,亦能逐客”,所以从“獬豸”形象中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理念。獬豸形象下的法律缺失了“女神”形象下的神圣,而更多地具有了为世俗权力服务的功利主义色彩。
其次,“蒙目女神”容颜美丽且具有女性主义的温柔,这映射出西方传统法律的“亲民”主义内涵。在拉丁文中,“Jus”一词,既有“法律”的内涵,也有“权利”的内涵。在由拉丁文发展而来的法文、德文等西方语言中“权利”和“法律”往往是一个词(法文droit、loi;德文中 recht、gesetz),由“Jus”演变而来的英文“Justic”一词,既有“公平的、正义的”又有“法律的”的意思,“right”既有 “合理的”、“公平的”意思,又有“权利”的意思。由此可以看出“权利”、“公平”、“正义”、“法律”在西方是绑定在一起的。普罗泰戈拉讲述了这样的希腊神话:宙斯派信使赫耳墨斯把正义和尊敬带到人间,后者问宙斯怎么分配,宙斯回答说:“分给所有的人”,“你必须替我定下一条法律,如果有人不能获得这两种美德,那么应该把他处死,因为这种人是国家的祸害。”(柏拉图:《普罗泰戈拉篇》)由此看来,在西方,法律是关乎分配正义和个人权利归属的规则,是塞尔苏斯口中的“善良而公正的艺术”。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幸福、自由、权利都要到法律中寻找。难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的《法学总论》开篇就规定的是“正义与法律”,并将正义规定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而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保护这种愿望。正因如此,法律和民众是亲近的。
“独角神兽”的形象则是另一种涵义,容颜丑陋,仪表威严,外露凶相。这种形象表达出的信息和逻辑是: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惩罚与威慑犯罪,维护秩序,法律只有让人恐惧,这种效果才能达到。 《说文解字》中说:“法,刑也”,而《国语》则这样解释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依照《说文解字》的解释,法(灋)之所以取“廌”和“去”做偏旁,是因为法就是要以“廌”来”触不直者而去之”,因此法本身就“清除”、“杀戮”的意思,其最终的目的是震慑犯罪,维护既定的秩序。古代的“刑”,无论是将其看成在“井”旁边放上一把刀还是将其看成在“开”旁边放一把刀,由此或可以解释为“用刀维护土地制度(井田制)”还是解释成“用刀将人砍开”都符合中国古代法律的上述内涵。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法律就不能表现出太过于“亲民”,而应该和民众保持必要的距离,正所谓“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正因如此,“獬豸”身上则少了一种“女神”式的美丽和温柔,而多了一种凶神恶煞般的恐怖和威严。
再次,女神的眼睛的是蒙着的或是闭着的,神兽的眼睛是睁着的或瞪着的。女神蒙着眼或闭着眼的形象表征了西方司法的被动主义传统。这意味着:女神判案要通过一种“守株待兔式”的坐堂问案的方式进行;法院的大门平时是关着的,当事人如果不叩门,女神不能主动出击,对案件的审查也应以当事人起诉的范围为限;案件事实主要靠当事人自己证明,女神主要用“天平”来称证据,证据充足,当事人就能胜诉,否则就要败诉。这正如西方法谚所说的:“法官的使命在于裁判而不是发现”,“不能证明的事实就是不存在”。
神兽睁着的或瞪着眼的形象表征了中国能动主义的司法传统。中国古代的法官同时肩负着侦查的职能,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发现犯罪是司法工作的常态。所以只有睁着眼才能发现犯罪,驱除邪恶。董宣、包公、海瑞、狄仁杰、于成龙等等都是这种侦探式的法官,它们留给后世的法律故事更多地不是体现在做法官上而是体现在做侦探上。也正因如此,“明察秋毫”、“断案如神”既是中国古代法官优秀的品质,也是他们的最高的职业追求。也因为“獬豸”瞪着眼的形象更符合监察官的工作特点——为皇帝作“耳目之臣”,监视百官,纠察检举职务犯罪,因此中国古代的御史的官服上就绣有“獬豸”的图案。
女神的眼睛是蒙着的或闭着的还表征着:作为法官,无论是神还是人都是理性不及的,他们都没有洞察事物本质、掌握终极真理的能力。既然如此,退而求其次,法官只能依据证据和程序来裁判,而不能过多地依靠法官的智慧,这样的理念支撑了西方法律程序主义的发展。而“獬豸”的眼睛是睁着的或瞪着的则表征着:优秀的法官完全可以通过自己超长的能力发现事实,区分善恶,最终实现正义,因此,司法正义的实现与否取决于法官的能力和品质。这样,证据和程序在司法中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清官”、“能吏”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由此看来獬豸形象中蕴含着一种人治主义下的“清官”文化。
通过以上分析,“蒙目女神”的形象更多地表达了现代法治主义的理念,而“独角神兽”的形象则更多地体现了传统的人治主义思维。由此说来,从弘扬法治理念的角度讲,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过分地强调“獬豸”的形象都是不妥的。法治人治暂且不论,如果单从工作方式的角度看,“蒙目女神”的形象无疑更符合现代法院文化的特点,而“独角神兽”的形象则与现代审判理念相去甚远;蕴含能动主义思维、擅长通过主动出击的方式来发现犯罪的“獬豸”形象无疑更符合现代检察文化,而“蒙目女神”式的消极对待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无异于渎职。这样看来,我们在利用“女神”和“神兽”的形象来烘托和表征司法文化时,应该在理清其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工作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和选择,否则就有可能闹出“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南辕北辙”的笑话。
在当下中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虽同属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它们在工作方式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正因如此,这就意味着,在当下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中,法院和检察院不应该适用一种统一的模式,不分情况地统一适用,机械照搬某一种模式对司法工作只有害没有利。由此说来,正确理解“女神”文化和“獬豸”文化的内涵进而建立一种分殊主义思维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蒙目女神”和“独角神兽”虽然在形象上保持着众多的差异,但有一点则是相同的:女神的眼睛蒙着且两只同时蒙着,獬豸的眼睛睁着且两只同时睁着。这意味着公平对待是人类善法的共同特征,是司法正当性的基础。无论是弘扬“女神”文化还是褒奖“獬豸”精神,这一点都是不能回避的。当下的司法改革只有牢牢地抓住这一点才有成功的可能。■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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