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产品形象设计制作管理办法
大连实德集团办公室文件
大实办字〔2004〕33号
关于印发大连实德集团企业与产品形象
设计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大连实德集团企业与产品形象设计制作管理办法》业经集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大连实德集团企业与产品形象设计制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与产品形象设计制作工作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设计制作工作质量,维护集团的对外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与产品形象设计制作是指集团所有与展示企业和产品形象有关的平面设计制作、展台设计制作、影视设计制作以及产品外包装等终端设计制作(以下简称设计制作)。
第三条 集团企划部是集团企业与产品形象设计制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年度设计制作工作计划,审核所有设计制作项目的内容及小样,并直接负责涉及集团整体形象的设计制作工作。
第四条 集团企划部和有设计制作需求的各部门、各单位应于12月底提出下一年度集团整体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设计制作计划。集团企划部在对各设计制作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后,汇总制定下一年度集团企业与产品形象设计制作的总体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这个总体计划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每月26日之前向集团企划部上报下一月的工作进度表,以便集团企划部合理调整安排当月的设计制作工作。
第五条 集团企划部对于其负责的涉及集团整体形象的设计制作工作,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和单
位配合完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
第六条 集团各部门、各单位的设计制作项目原则上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集团企划部应予以帮助和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策划项目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内容,并与集团企划部指定的该项目设计人组成专项工作组,按计划协同完成任务。对于经批准的计划内专业性展会和终端展台的设计制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安排,集团企划部不派人参与。
第七条 集团企划部在对所有设计制作项目小样进行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集团对外宣传口径及VI规范的,要提出修改意见,由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修改。经审核后的小样报各需求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领导最终确定。
第八条 凡集团可以自行完成的设计制作项目,由集团企划部与相关部门、各单位协同完成。对确需委托专业公司设计制作的大型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集团企划部的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公司进行合作,并按集团规定签订合同。
第九条 设计制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列入预算并核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实德集团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