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综合3
1.家庭保障的主要特征:(1)假定社会条件不变,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灾患之需;(2)由大家庭对其成员的收人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障责任;(3)老年人控制财产;(4)忠孝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障传统的道德基石;(5)不稳定性,一旦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子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障机制的瓦解。
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受到冲击。具体表现如下:(1)在经济方面,农业人口下降,青年人开始离乡进城市就业和安家。(2)在政治方面,某些利益集团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3)在社会文化方面,人口流动增加和受教育程度差距拉大产生了代际间距离。(4)在法律方面,遗产税和继承法使老人通过控制财产激励年轻一代赡养老人的手段产生了危机。(5)在人口方面,出生率下降,人口向老龄化发展。
2.社区互助是抵御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
3.英国是福利思想的发源地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8世纪的友谊社。
4.德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
1883年,德国在世界上第一个颁布了《雇员医疗保险法》。
为什么是德国政府第一个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威廉姆森和潘培尔用历史分析法回答了这个问题。(1)英国是工业改革的领袖,统治者很自信,工人运动不像德国那么剧烈;(2)英国不像德国那样刚刚经过改朝换代,政府不需要以建立养老金制度作为整合各个利益集团的手段;(3)友谊社和私人保险制度在英国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对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抵制作用。
5.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法》是“雇员缴费制和政府扶助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意义在于:(1)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2)接受了政府介入社会福利事业的选择;(3)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项原则。
6.为什么美国一开始就建立了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其原因有二:(1)众多大垄断企业的影响。(2)经过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美国人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作用。
《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六项原则:(1)建立统一的收益替代率;(2)建立统一的缴费率;(3)统一管理,费用的收缴和发放由一个社会保险基金会负责;(4)受益保障性,即在受益额和时间方面维持一个基本水平;(5)综合性,即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6)分门别类,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受益者区别对待。贝弗里奇教授因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7.国家福利保障立法,即针对国家福利保障制度的立法。国家福利保障
制度,即由国家筹集资金、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总之,是以国家责任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五种不同类型的保障立法,其国家责任和角色不同,包括国家福利、现收现付、混合福利、公积金和私营养老金。
8.国家福利保障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国,以“国家承担完全的、直接的责任”为主要特点。
9.现收现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它起源于德国。该制度以“国家承担部分责任和分权管理”为主要特点。
10.混合福利制度。社会福利思想和制度安排源于美国1935年的
11.在以下两个模式中,国家责任和政府角色与前面三个模式有所不同。
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源于新加坡。该制度以“个人储蓄、政府管理”为主要特点。
私营养老金制度。私营养老金制度源于智利。该制度以“个人储蓄、市场运营、政府监督”为主要特点
12.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呈现出下列特点:(1)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2)强调“公平加效率”的立法原则;(3)发展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建的多支柱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企业年金立法;(4)加强立法与政府监督,鼓励私营机构介入以促进竞争性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形成;(5)规范现收现付向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过渡的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代际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
13.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综合标准 2.医疗和疾病津贴 3.老年、病残津贴
4.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 5.失业津贴 6.生育津贴
14.国家间的协议,即国家间就社会保障事务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1.多边协议
《北欧五国社会保障公约》是一个多边协议。1981年3月15日,北欧国家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五国为社会保障待遇订立了这一公约。
2.双边协议
>是一个双边协议
15.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个阶段。
条例》具有如下特征:(1)强调对工业部门劳动者的保护;(2)实行工会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体制;(3)建立了“四险合一”的管理体制和操作程序
16.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重新开始在企业外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在中国得以发展。
17.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2.立法体系不健全,且层次
低 3.适用范围小 4.社会保障法制缺位
18.合同也称契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就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平等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即要约与承诺;(3)等价有偿地进行交易;(4)取得完全一致,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基本要求。
19.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契约。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契约;(2)建立劳动关系是唯一的法律事实;(3)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的个性化补充;(4)其内容具有不完善性和潜在性,需要随着企业经营环境和劳动条件不断修正和完善。
20.劳动合同主体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法定能力履行劳动合同的人和组织。劳动合同的甲方是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乙方是具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劳动者
21.劳动合同主要形式包括:(1)口头劳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2)书面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依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
22.合同期限包括,(1)固定期限。(2)无固定期限。(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所需时间为合同期限。
23.不同就业方式的劳动合同,包括:(1)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劳动合同。(2)全职劳动合同和兼职劳动合同。(3)季节劳动合同。(4)借用和派遣劳动合同。
24.不同身份的劳动合同,是依据不同国情产生的劳动合同种类。(1)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合同。(2)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劳动合同。(3)学徒劳动合同与学生劳动合同。
25.1900年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合同法》,被劳动法学界称为劳动合同法的起点。
26.劳动合同立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立法以后,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领域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立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原则和程序,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商定条款;
无效劳动合同及法律后果
27.劳动合同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具有独立性的劳动合同立法;另一类通过《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劳动合同关系,设有单行和单列的劳动合同法
28.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29.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关系主体互递信息,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协商,完全取得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30.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31.劳动合同要约的方式是特定
的,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步骤:(1)企业提出招工简章和企业规则。(2)劳动者自愿报名。(3)平等协商、全面考核、择优录用。(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2.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3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1)主体不合格。(2)内容违法。(3)具有欺骗或者胁迫的事实。(4)显失公正与重大误解。
34.(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发生引起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经济性裁员不同于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它具有下列特征:(1)引起裁员的理由不是来自劳动者,而是经济环境、技术变革、企业结构重组或类似的原因;(2)被裁减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规模;(3)裁员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企业附带经济补偿责任。
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内容如下:(1)公开裁员信息。(2)赋予被裁减人员再雇用的优先权。(3)依法定程序实施裁员。
35.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列原则:(1)亲自履行。(2)完全履行。
36.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违约事实;(2)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3)具有损害事实;(4)违约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37.劳动合同商定条款,也称补充条款,指依法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产生的合同条款。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保守商业保密:商业秘密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技术秘密,技术方案和信息等;二是经营秘密,技术转让和市场信息等。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特殊工作条件
特殊工作条件指用人单位依法为担任员工董事和工会委员的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
38.劳动合同在体例方面的安排由四个要件组成:
1.主体资格。
2.劳动合同书面条款。
3.潜在条件,即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
4.合同附件,如分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员工福利计划的章程、集体协议等。
39.劳动合同管理
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及时建立文件(二)及时清理信息(三)及时备案或转移(四)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40.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1)规定劳动条件;(2)确立员工权益;(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
41.集体谈判/协商是为劳动关系双方所璋受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具有下列特征/意义:(1)集体谈判/协商是民主自治机制。(2)集体谈判/协商是具有弹性的
决策机制。(3)集体谈判/协商是创造社会公正的机制。(4)集体谈判/协商是对立统一的机制。(5)集体谈判是法律机制。
42.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具有下列特点:(1)多元性。(2)合法性。(3)民主性。(4)独立性。(5)经济实体性。
43.工会组织结构有多种类型:(1)全国联盟,是工会组织结构的顶点。(2)全国性工会。(3)中间协调机构。(4)谈判中介机构。(5)企业工会。
44.集体谈判机制,具体内容包括:(1)扩大工人权利;(2)恢复员工委员会的地位;(3)扩大员工委员会的作用;(4)深化集体谈判成为法国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一年——次工资谈判,获50%以上选票的工会组织,有权否决达成协议的申请
45.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47.集体协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纲领合同与特别合同。(2)一揽子合同与专门合同。 (3)自由合同与强制合同。(4)全国性合同、产业合同与企业合同
48.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一是合作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法
49.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
50.集体协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1)进行劳动法制教育,提高雇主、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法律意识。(2)监督集体协议订立和履行情况,及审查集体协议的合法性。(3)对集体协议进行登记备案。(4)协调处理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
51.集体协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52.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
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续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
53.审查事项如下:(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3)审查意见;(4)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54.社会合作协议的特征:(1)多主体。(2)内容广泛。(3)社会合作协议依靠协议各方的信誉与合作来保障履行,一般不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55.特征:(1)多主体。(2)内容广泛。(3)社会合作协议依靠协议各方的信誉与合作来保障履行,一般不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56.三方机制。该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 (3)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7.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原则。(3)合作原则。(4)利益兼顾原则。(5)维护稳定的原则。
58.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就业。(2)劳动报酬。(3)劳动安全卫生。(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社会保险。(6)职业培训。(7)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问题。(8)职工民主管理。(9)劳动争议处理。
59.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达成共识(二)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三)加强培训,准备人才
60.最低工资即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物价水平、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
(二)最低工资法
现代意义的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即通过国家法律,强制雇主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保持在某一限额以上,使之满足员工最低生活需要。最低工资法的主要特征:(1)规定雇员事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法律;(2)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得到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
61.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1)职工及其赡养人口的最
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2)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3)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62.劳动报酬协商的内容包括7项:(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f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