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各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设备的新置、闲置、转移调拨、报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设备,包括在线使用的设备、备用设备、新置设备、改造设备及闲置设备。
3 固定资产管理
3.1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 上。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或备件。
3.2 所有设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台帐和主要设备、设施的技术档案,且确保设备台帐齐全。
4 设备新置管理(包括自制设备)
4.1 需新增设备的各分厂或职能处室按《新增设备申请单》流程进行填写申报,根据新增设备类型由归口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新建项目购买设备的由项目管理处负责审核确认,审核部门根据申请的新增设备规格类型,首先查阅闲置设备台帐,若有可利用的闲置设备应首先安排利用闲置设备。
4.2 新置设备的到货验收
新置设备到厂后,由收货部门负责报验,由物资验审科组织设备的订货、安装、使用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4.2.1 设备的安装指导书、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附件清单以及所有随机购置的备件工具等,技术资料由各分厂或项目技术资料员把原件收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科归档,并复印交使用部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设备的附件及工具要交使用部门登记专人保管,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到订购部门与制造厂家协同解决。
4.2.2 新置设备在开箱、清洗、安装和试车过程中,如发现缺件、变形、严重 锈蚀和损坏等要做好文字记录,分清责任反馈到订购部门以便索赔,避免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
4.2.3 对设备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包括安装的正确性检查,安装精度性
能检查,空机运转及负荷实验等。
4.2.4 企业自制的设备以技术鉴定达到设计使用要求,且主要图纸、各种技术资 料齐全,制造成本有据可查,符合企业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4.2.5 设备验收合格后,由物资验审科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交订货和收货部门,收货部门通知分厂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领用安装,未经验收合格禁止领出安装。
4.2.6 使用部门到财务处办理转入固定资产手续时,应有设备部门的签署意见方可入账,并由财务处计算折旧。
4.3 设备的安装调试
4.3.1 对引进的设备必须及时安装调试,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验证,发现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或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
4.3.2 在生产指挥中心的主持下,会同机动处、技术处、信息自动化处、安全生产管理处,安装、使用、供应等部门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经共同签证后方可移交生产,如有疑问,应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对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设备设施不可交付生产。
4.3.3 使用部门和各有关处室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提出有关维修和设备操作使用的要求,使设备移交生产后与管理、维修相衔接。
5 设备闲置管理
5.1 各单位或处室设备需申请闲置的,如实填写《设备闲置申请单》并按其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到现场查核给出技术鉴定,鉴定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闲置。设备申请闲置应连其专有备件一同申报,设备一旦申报闲置其调配权归公司归口职能部门所有。
5.2 闲置半年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原地封存,并报送上级主管设备部门与财务 主管部门,以便检查设备封存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
5.3 各闲置设备归口职能部门根据《设备闲置申请单》做好闲置设备的统计台帐,各单位每月将备件月报表向归口职能部门及装备处上报(可以电子版形式上报)以便核对。装备处将核对无误的闲置设备信息输入仓储管理软件中,以供各所需单位及时查询。
5.4 封存的设备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保管单位应划定专区放置闲置设备,并切断其电源,放净油箱存油,将设备擦拭干净,导轨及光滑表面涂油防锈,覆盖防
尘罩,挂牌标明保管人,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妥善保管;未经主管设备部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持完好;所有附属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防锈保管。
5.5 申请闲置的设备相关职能部门技术鉴定时应确定其闲置年限,一般闲置年限为半年、一年和两年。闲置设备在其闲置年限内应及时安排再利用或外售,当到达其闲置年限时仍无单位申领使用且未能外售的,由对口管理部门按设备报废流程进行处理。
5.6 闲置设备外售(包括其设备本体与备件)应先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和性能拟定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确定后由物资库会同原设备购买部门负责安排外售,要求外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基准价格。
5.7 封存的设备需启封使用时,申请使用单位按照“设备转移调拨”程序办理。申请使用闲置设备的单位其申请之闲置设备不计算分厂费用。
5.8 闲置设备严禁随意拆、卸,串用封存、闲置或库存的零部件,若生产急需,一般设备零部件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批准、主要设备零部件必须经公司设备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6 设备转移调拨管理
6.1 对调拨的设备,由需求部门填写《设备转移调拨申请单》,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调入使用部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附件档案及有关资料应全部移交给 调入单位。调入调出分厂及设备部门和财务处要根据《设备转移调拨单》,及时更改固定资产设备台帐。
6.2 对公司闲置的设备,分厂要使用的,由需求部门填写《设备转移调拨申请单》, 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凭单据即可申领使用。申领时连同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备件及相关资料一同移交,设备部门和财务处要根据《设备转移调拨申请单》及时更改固定资产设备台帐。
7 设备报废管理
7.1 对无法修复、无使用价值的设备或低值易耗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报分厂主管领导审核、总厂厂长审批后,交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
7.2 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时要求各栏信息不得留空,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设备报废申请单》后需到现场查核(若是工艺设备报废,需联系技术处人员一起查核),现场查核前申报单位不得对报废设备进行拆卸、处理。
7.3 查核人员根据现场查看实情给出是否同意报废的技术鉴定,对于同意报废的设备给出最终处理意见,若报废设备中有可利用之部件需做备件使用的应核实其部件名称、规格,确保准确,以便管理。
7.4 报废设备经鉴定部门审批后由其部门综合科将申请单据反馈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单据之后,若报废设备中无可利用之备件的联系物资库进行回收,回收部门出具收据;若报废设备中有可利用之备件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审批后的《设备报废申请单》中注明的备件信息将备件拆卸,分厂自留使用的留分厂备用,并完善设备台帐;送备件库的备件,由备件库签收,协同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一同管理。
7.5 物资库收到报废设备中可利用之备件,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为可用备件后,将此备件放入仓储系统中“闲置设备”子仓库中,并以编码与闲置设备进行区分。分厂申请领用此类备件时物资库做好领用台帐统计,但不计算分厂费用。
7.6 报废设备经审批后使用部门和设备部门应同时注销设备台帐及有关资料,保存设备编号,不得被其它新设备代用。
7.7 工业锅炉报废须经劳动部门签字;汽车报废须经当地车辆监理部门签字。
7.8 动力设备和压力容器报废后,不得转卖和留用,报废设备的残值作设备改造 之用。
7.9 报废设备未经正式批准,不得随意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使用单位不得直接送往钢渣场或废钢库做废钢处理。
7.10 设备经批准报废后,设备主管部门将有关报废凭证转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根据凭证完善申报单位固定资产台帐。
8 监督考核
8.1 本制度由机动处负责监督实施,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执行。
8.2若出现以下等情形,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8.2.1设备新增、闲置、转移调拔、报废等,未按流程办理好相关手续的;
8.2.2有闲置设备可利用但未利用的;
8.2.3随意拆卸封存、闲置设备的;
8.2.4设备台帐没有及时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