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违纪处理规定2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企业职工违纪处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规范公司劳动力管理,提高职工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
第二条 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造成一般影响或轻微损失,且属偶犯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一年内迟到、早退十次以下或旷工二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迟到、早退十一次以上十五次以下或旷工三日以上五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工作消极,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能完成合理的生产定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合理定额及规定时间指其他人在正常工作状态均能完成的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五次不能完成合理的生产定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3、因工作疏忽导致轻微事故,经济损失或伤及他人损失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直接或间接造
成一般生产事故,或酿成重大事故隐患被及时发现处理的,给予记过处分;
5、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能够认识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6、擅离职守,对工作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
7、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乘客投诉,但性质或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1、有本条第一款之行为,但情况严重的;
2、违规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3、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
5、连续旷工六天以上十四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在二十九天以下的;
6、利用单位名义或盗用公司印章在外招摇撞骗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1、有第三条第二款之行为,但情况严重的;
2、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贪污票款、盗窃公司财物、行贿受贿的;
4、无证或酒后驾车,造成责任事故的;
5、聚众闹事,鼓动职工群体上访、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服务态度恶劣,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乘客连续投诉三次以上的;
7、发生争议后不按正常程序(逐级反映至总公司或通过信访、劳动仲裁、法律诉讼)或正常程序终结不依法申诉,而是采取散发传单、小字报,或纠缠领导、到上级部门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8、骗取病假,并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
9、给企业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不按规定赔偿的,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0、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五条 本规定未予列举的违纪行为,总公司有其它规定的,从其它规定。没有其它规定的,由总公司根据其所犯错误性质研究确定,其决定的效力等同于本规定。。
第六条 处罚权限及程序
1、对职工的批评教育由基层单位负责。
2、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公司、直属单位研究决定并报总公司备案。特殊情况需总公司直接处理的除外。
3、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由总公司研究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意见。
4、行政处分附带罚款的,应向被处罚职工出具书面通知,所罚款项按规定上缴总公司财务部门。
5、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评定工
资;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6、给予降级处分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7、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程序
1、由基层单位将职工的违纪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公司或直属单位领导,经公司或直属单位调查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公司劳动人事处。
2、总公司劳动人事处签署意见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该职工所在单位办理解聘手续。
3、职工所在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由本人和送达人签字后交总公司劳动人事处存档。本人拒不签字的,将送达情况录像或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后视为送达。
第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已经第七届四次职代会讨论、修改、完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有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