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事项报备制度
05-03
否定事项报备制度
为增强卫生院工作管理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事,秉公办事,防止出现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的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否定事项报备制的含义:
否定事项报备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的适用范围:
1、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申请事项、证件事宜,经审核认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需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
2、其它否定情况须报备的。
三、否定事项报备的内容:
1、被否定事项的名称和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2、审办事项。
3、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
4、经办人姓名、职务。
四、否定报备的办理及要求:
1、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登记表》,经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一份送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另一份由经办人将其与审办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同时告之服务对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法的权利。
4、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5、经办部门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资料进行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