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消防规范执行对项目的影响
国家新消防规范执行对项目的影响
2015年5月1日执行
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新的消防规范(高、多规合并),现对新规执行后,对正在设计及未通过报审的已出图的民用建筑均有影响,现分专业进行说明:
一、 建筑专业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老规范根据建筑层数划分)
表5. 1.1 民用建筑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 建筑高度大于27m ,建筑高度不大于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但不大于54m 的住27m 的住宅建筑(包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宅建筑(包括设置商括设置商业服务网
住宅建筑) 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
公共建筑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1 建筑高度大于1 建筑高度大于
高层公共建筑外的24m 的单层公共建50m 的公共建筑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筑。2 建筑高度不大2 建筑高度大于
于24m 的其他民用24m 且任一楼层建
建筑。 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商店、展览、电
信、邮政、财贸金
融建筑和其他多种
功能组合的建筑3
医疗建筑、重要公
共建筑4 省级及以
上的广播电视和防
灾指挥调度建筑、网
局级和省级电力调
度5 藏书超过l00万
册的图书馆、书库
备注:
1)取消商住楼、综合楼的概念
2)明确了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新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期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老规范为1.5h )
3、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m 2,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一倍。
4、增加5.3.6条:
明确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
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详新
规)。
5、商业服务网点明确仅能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包含复式):
6、新规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相关规定:详5.4.12。
备注:由负荷中心远离,不能设置在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下,远离
商业、大堂。
7、新规5.5.6条,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昱汽车库分隔。
8、新规5.5.21条及附表5.5.21-1,疏散人数的系数以建筑层数计算,而不是楼层;增加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计算,明确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9、新规5.5.23条,修改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关于避难层(间)的条文。
10、 住宅建筑:
新增或修改的关于住宅建筑的条文,对小径湾3期的影响比较大:
1)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 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 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 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
备注:
1、此条取消了老规关于塔式高层才能用剪刀梯的概念。
2、可以3室合一
2)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