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用款申请
预算单位用款申请
一、上报分月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汇总下属用款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在预算指标批复前,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控制编制;预算指标批复后,根据预算数编制。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分预算内外资金,分款项、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汇总数及各用款单位的明细表报财政局国库处。
二、财政局审核批复
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年度预算指标、预算处专户的资金情况及库款预测等情况,批复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各部门汇决的分月用款计划;同时,将批复的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资金部)。
三、直接支付用款申请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由用款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上手续齐备的有关依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政府采购等专项支出类按项目填写。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在提交国库支付中心之前,应由财政局国库处签署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金额。款项直接支付后由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单位,作为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
三、授权支付用款申请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工资统发的支出、分散采购部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凭证填写必须要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办理资金支出。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帐或现金等方式结算。支取现金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从预算单位的零余额帐户中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