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按照甲方和具体项目业主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时,将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具体项目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具体项目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具体项目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的各方安全生产管理,各方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六条乙方须保证具备承接甲方工程及服务所需的有关资质,如因缺乏资质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八条 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乙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对甲方设施、设备应予有效保护。
(二)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甲方及其他班组正常生产秩序。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等。
(四)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确因施工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证》。
(五)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之前,乙方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及成品、半成品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第十二条 施工中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施工中由于乙方管理人员或乙方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设备设施不完善等自身责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赔偿金额1.5万(包本数)以下,由乙方全部承担;1.5万以上,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
第十四条 施工中由于非乙方的责任造成乙方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在执行事故处理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由责任方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其善后事宜由乙方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未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对于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5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人员外出发生走失或任何不安全事件,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除遵守已签订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及本协议书等约定外,乙方并应当遵守下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建筑“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凡是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的给予经济处罚100元/次(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2)、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拴好安全带,如有不栓者,由施工员与安全员责令其停工,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100元/次。
(3)、两米以上的高空,要按规定挂设好安全网,如不按规定挂设好安全网,给予经济处罚100元/次。
(二)、严禁光脚或穿高跟鞋、拖鞋及防滑性差的硬底鞋,严禁穿喇叭裤和不穿衣服进入施工现场,如有违者罚款50元/次(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三)、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款500元/次。且施工员与安全员有权阻止其施工作业(并按旷工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自己负责。酒后闹事者,视情节轻重处罚500-1000元。
(四)、施工现场严禁打架、闹事,违者视情节轻重,有权责令其停工、写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不等处罚。
(五)、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者罚款100元/次。宿舍照明灯泡功率不得大于60W,违者罚款100元/次。
(六)、三级分配电箱必须加锁管好,配电箱内不得放工具和其它杂物。如有发现,给予罚款50元/次。
(七)、现场的防护设施,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如有发现,给予罚款200元/次。
(八)、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次,并责令其清除。如有第二次违规者,必定重罚。
(九)、施工现场临时工棚、职工宿舍、配电室、木工棚与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配备消防器材专用器具不得擅自挪用,擅自挪用消防专用工具的罚款200元/次,并要求其立即恢复;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炉(电炉、煤油炉、火炉)、电热器,严禁使用热得快烧开水,违者罚款200元/次。
(十)、在高处作业时,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带)。提高安全意识,禁止往下抛掷任何物料,以免发生事故,违者处以100-500元/次的罚款。
(十一)、外脚手架作为防护设备,不得随意在外脚手架上摆放多余材料,违者罚款200元/次。
(十二)、宿舍内外周围要经常打扫,随时清除垃圾杂物,做到门前“三包”,剩饭剩菜倒入指定桶内,垃圾务必倒入指定垃圾箱内,违者罚款100元/次。
(十三)、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次。 (十四)、非本宿舍员工不得留宿,更不准留宿妇女儿童。
(十五)、工棚宿舍轮流值班,上班和睡觉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注意关灯、关电扇、
关空调。
(十六)、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器具做饭、烧水。自行烧煮各种实物,如有发现,除没收炉厨外,并给当事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第二十条乙方负责对甲方资料进行技术保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图纸转给第三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须存档的以外,乙方应将其余图纸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已签订的主合同。构成犯罪的,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将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班组所承包分项内容完成之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