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与效率关系中公平原则的优先性
先驱论坛Herald Forum
退出合作的基本权利,就基本保证了对“一致同意”检验的可行性。
论公平与效率关系中
公平原则的优先性
■◆
沈晓梅 教授 王 璐 宋 岩(1、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1
2
2
如果以“一致同意”为检验标准,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最重要的就是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成员中的平等分配。自由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计划来追求自己认为是好的生活,社会存在的基本理由就是保证个人自由不被他人侵犯,除非这种自由妨碍了他人合法追求自身幸福的自由。在此,自由和权利是等价的,保障自由就是保障个人权利,公平就是同等地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间相同平等的自由权利。
在肯定基本自由的首要价值的前提下,不同的学者又有其不同的关注点。罗尔斯强调的是自由和权利的平等分配;诺齐克强调的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首要性;阿马蒂亚・森将人的自由的扩展看成是社会公正的最高价值标准;哈贝马斯则认为社会正义观念来自于人们通过交往而达成的共识和相互协调,他强调“话语意志”自由或“话语权”平等,不论人们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如何,每一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发言权。综合各种观点,能够通过维克塞尔“一致同意”标准检验的社会基本权利的公平分配的内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六项内容:每个人同等的生存权保障,同等的经济自由和迁徙自由,经济机会和职业机会非歧视地向所有人平等开放,保障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基本行为能力,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平等权利,参与政治和公共事物的平等权利。
当然,有人会说自由和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的平等分配都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才是实质的平等。但是,结果平等的要求是很难通过“一致同意”进行检验的,即使是罗尔斯主张的有限度的结果平等也遭到了诺齐克等人的强烈反对。假定社会能够做到起点平等,由于人的天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市场机遇不同最终也会造成结果的不同。因为结果相对天才、努力、勤奋与机遇都是难以分离的,如果一定要消除由市场机会的随机性而带来的结果不平等,同时也必定会侵犯一些人的权利,社会也将会因此陷入平等与效率的两难困境。
2、中国环境干部管理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004)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
内容摘要:公平是关于多元主体间社
会关系的价值判断,检验公平的标准是维克塞尔“一致同意”标准。效率是对人们活动最终结果好坏的事实判断,检验社会制度总体效率的标准是帕累托标准。无论是从逻辑关系上看还是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上看,对于公平的考虑都应优先于对效率的考虑,即社会正义应优先于社会福利的增进。关键词:公平与效率 一致同意标准帕累托标准
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社会基本结构一旦形成便深刻地影响着人们行动的出发点和可能的机遇,决定着人们的生活前景,这种深刻和重大的影响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社会结构正义与否事关重大。
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正义的观念是一种历史范畴,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曾经存在过各式各样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各种社会制度之所以曾经存在,一定是符合了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正义观念。现代社会的正义观显然不同于传统社会等级制的正义观,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成员从人身依附和等级束缚状态下解放出来,实现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根本转变,个人成了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主体,自由的先决条件决定了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只有是公平的才是行得通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正义是基本相通的,公平是一种状态,正义是由公平状态而产生的道德感,公正就是由公平而导致的正义。
世界上没有可用于衡量社会公平的天平,那么什么是衡量社会公平的客观标准呢?公平是关于多元主体间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公平与否不是单个主体所能肯定的或否定的,只有各方都认为公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这就是布坎南所坚持的维克塞尔“一致同意”检验标准,他认为“合法性只能从个人的自愿同意中取得”。对于人数众多的社会而言,完全一致同意检验似乎不具备可操作性,但是只要保证人们有对于公共事物进行自由表达和自由
追求效率的,即要以投入最少、所得最多的方式进行活动,通过分工协作提高社会总体生产力;另一方面,人的活动的社会性质又决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且需要受到一定社会规则的制约。公平和效率都是判断社会制度优劣的主题,有没有效率是对人们活动最终结果好坏的判断,公平不公平则是对于游戏规则是否公正、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地位是否合理的判断。这两个标准常常是相互缠绕、相互作用的,由此便产生了在关于社会制度优劣判断标准上的各种观点。本文试图在理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区别公平与效率作为制度优劣判断依据的不同适用范围和优先次序,以减少人们对于公平与效率在认识上的分歧,以期能够推动关于社会制度选择共识的形成。
人
既是理性动物又是社会性动物。面对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资源的稀缺性,一方面,人的活动是
公平: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
正义(justice)是用来表示事物正当性或合理性的范畴;社会正义就是指社会结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
效率:社会合作追求的主要
目标
效率(efficiency)是反映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之间关系的范畴,效率问题源于普遍存在的物质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类欲求的
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人们必须以最有效的方式安排自己的活动,有效率就意味着从既定的投入中能够获得最大的预期效果。无论个人、企业还是社会合作行为的指向目标都是使人的活动更有效率,根据对人的活动考察范围的不同,效率可以分为个人行为效率、企业或组织活动效率和社会制度效率。个人行为效率就是个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相对于个人的投入达到了最大化;企业或组织的活动效率是用货币化的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较来衡量的;社会制度效率则需要由既定资源条件下社会总福利的实现程度来衡量。
社会生产只是手段,满足人的需要才是目的,因此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才是社会合作所应追求的目标。人的自然可分性的基本事实决定了个人既是作出选择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价值评估的最终来源,除非有暴力、威胁或精神控制等外力限制了个人的选择和评价的自由,因此社会总福利状况必然是由社会成员个人效用集合而成的;也就是说,社会总福利是个人效用的函数,即有
n
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激励效果不同,不同制度有不同的运行效率却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关于社会制度效率的分析,还必须考虑到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制度效率比较以及同一个社会制度变迁的动态效率比较。为了比较的方便,当然可以用人均GDP指标进行衡量和比较,但是却不可陷入GDP崇拜和片面追求GDP增长的陷阱之中。
“一致同意”,在行为过程中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意志任意解释或修改规则,社会必然会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之中,而要对社会财富分配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社会评价,有多少人就会有多少种意见,要求重新分配的呼声将永不止息。
规则的公平可以保证结果的有效率。如果社会规则是“一致同意”的,遵守规则的责任就是社会成员自我给予的,因此也是自律的。这种状况下的社会摩擦较小而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反之,规则的不公平将导致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断,社会制度运行需要有较高的强制成本,同时由于机会不均等,人们的努力也会较多集中在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上,生产活动的效率就会下降,最终将会使社会陷于停滞状态。
公平的维克塞尔标准的信息基础优于效率的帕累托标准。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表明,在任何初始权利配置下,只要有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帕累托最优总可以实现。以由A、B两个人构成的社会为例,A占有90%的社会财富、B占有10%的社会财富与A、B各占50%的社会财富的初始权利分配状况下,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而要想通过“一致同意”的维克塞尔标准,人们必然要追问初始权力来源的合理性以及权利分配状况的合理性。“一致同意”就表明了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权利分配正义性的认可,因此公平标准与效率标准相比,其包含着更多、更可靠的社会信息。
公平的可测度性优于效率的可测度性。由于个人效用状况的不可衡量和不可比较,客观地衡量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存在一定困难。测度社会公平虽然也有困难,但是“不平则鸣”,只要允许人们充分地表达思想和沟通观点,关于社会制度公平与否的信息是不难获得的。
综上,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公平标准是社会制度构建时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效率标准或社会福利标准由于其不可测度性,只能在社会体制比较时作为大体的参照指标。强调效率优先会忽视一些显失公平的社会问题,着眼于公平却可以保证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可持续性增长。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1
2.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美]布坎南著.吴良健等译.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公正优先于社会福利增进
公平和效率都是判断一个社会结构或社会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但两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公平和效率衡量的对象是不同的,效率是衡量社会生产力的尺度,而公平是衡量人与人社会关系上的尺度。其次,公平和效率评价的主体也不同,效率的评价主体是一元的,公平的评价主体是多元的。再次,公平和效率的判断类型不同,效率是基于事实的判断,而公平则是基于价值的判断。此外,对社会制度运行结果的效率判断是事后的,而对社会游戏规则本身合理性的判断应该是事前的。
虽然公平和效率都是衡量社会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但是在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考虑上还是存在着何者优先的问题。社会上流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公平和效率不可偏废”的提法,都没有说明二者之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逻辑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社会正义都应优先于社会福利的增进,公平的考虑优先于效率的考虑。倡导社会公正优先于社会福利增进观点的理由如下:
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自由的主体地位在社会制度选择中具有优先性。每个人同等的人身自由、就业自由、契约自由具有超越效率和福利的绝对价值,用暴力强制或精神麻醉的手段控制他人行为都是非正义的。美国经济史学家福格尔曾经论证过美国南方庄园经济是有效率的,而且黑奴的实物报酬不少于甚至高于自由农民的收入,但是黑奴还是要逃跑。可见废除奴隶制的诉求是平等的自由,而不是经济效率。
游戏规则的公平优先于游戏结果的公正。人们在事前制定社会规则特别是关于社会基本权利的分配规则时,与具体的社会活动结果还存在有相当的距离,因此比较接近“无知之幕”的要求,这时达成任何人处在任何社会状态下都可以接受的规则是可能的。如果事先没有对行为规则的
W=∑Ui(i=1,2,……,n)其中,W为社会总福利, Ui为第i个社会成员的效用水平。
衡量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最流行的标准是帕累托标准。所谓帕累托标准,是指如果没有一个人的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的状况变好,则是社会福利的增进;如果在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某些人的状况变好,社会便达到了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或帕累托最优状态。但也有人认为,不能用个人效用的简单相加来计算社会总福利,如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就认为,财富在穷人手中的边际效用高于在富人手中的边际效用,因此将富人财富的一部分以政府强制方式转移给穷人,可以实现提高社会总体福利的目的,即通过转移的再分配政策,是可以增进社会总福利的,因此是有效率的。
无论帕累托标准还是庇古标准都是以个人效用的可衡量、可比较为前提的。人的满足感不仅来自占有财富的实际数量,同时也来自于安全感、公平感等主观因素,人的文化程度、理性能力、心理素质等因素对人的幸福感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现有对社会福利进行测度的各种标准都是以既定社会权利结构为前提的,因而都是静态社会效率标准。由于不同的社会权力结构对于增加人力资本的供给、开发新
i=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