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遗嘱公证
提 要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文是一篇谈论关于遗嘱公证到最后实施效力的几个主要问题的一篇文章,通过本文的简单阐述,我们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关于遗嘱公证的基本问题,更透彻的理解遗嘱继承。 关键词 遗嘱 公证 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0-0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也就意味着人们的财富也日益剧增,所以关于财产的继承也就成为人们所关心的重大问题,立遗嘱无非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有效可行的方式。当然,不是遗嘱立了就说明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中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立遗嘱人希望自己的财产得到有效地合法的处置,更多的是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当然也是希望自己所继承的财产是合法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遗嘱公证不仅是一种硬性的法律行为,更是立遗嘱人和继承人意志的体现。 一、公证及遗嘱公证的定义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条是关于公证定义的规定。 根据公证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内容: 1.公证的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即公证机构本位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都是实行的公证机构本位制度,公证机构形式已经被我国公民所熟知;实行公证机构本位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度;实行机构本位制度,有利于防止个人本位的弊端和局限性,保证公证质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证法确立了以公证机构为主体的公证主体制度。 2.公证程序的启动是基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如果没有接到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 3.公证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同时也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最后,遗嘱的财产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二、公证的特点及效力 公证作为国家程序法中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公证是公证机构进行的一项特殊的法律活动。公证是特定的法律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证明才是“公证”,一般的国家发放的证件证明都不能成为公证,除了公证员其他代表公证机关出示的证明也不能成为公证,所以说,公证是公证机构和专职人员所进行的一项特殊的法律活动。 2.公证必须是依照合法的程序进行的。公证是为确保国家实体法正常运行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基于这种定义,公证的实施一定要按照严格的合法的程序进行,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程序,公证制度也就乱了套了。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公证程序法则》也对公证相关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证的内容里就包括对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所以公证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 4.公证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5.公证是一种非诉讼行为。公证活动预防纠纷发生,减少诉讼,通过这种非诉讼行为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显得更加和谐和人性化。 公证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前面定义里提到的:公证的内容是民事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任何法律行为和法律文书,国家予以公证过的,都具有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呈堂。 公证还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若是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此法律行为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已经生效。 公证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执行改执行的义务或其他的事项,经过公证的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申诉再做出判决。 三、公证与见证、认证的区别 见证是指委托人根据需要委托第三人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或法律行为做的一个证明。特别要提到的就是律师见证,它的法律性比一般的见证要强,因为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所作出的法律行为也更具有法律性。虽然见证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见证毕竟是个人的行为,而公证是国家机构对法律行为和事实做出的一个证明,所以公证比见证的法律性更强,所具备的效力也更强。他们的主体也不一样;行为依据不同,公证必须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法律组织的申请和严格的法律程序,而见证是委托和受托人的自愿;再就是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公证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见证的适用范围法律没有特殊说明和规定的都可以见证。 除了见证,还有其他国家颁发的一些证明文书,这些证明的效力不及公证,公证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他们的主体和公证也有一定的差别,实施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区别。 再者就是公证与认证的关系。认证是一种民间商事行为,公证是一种国家专门机构证明的一种行为,只有公证处才可以公证。相比而言,公证在各种证明当中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四、对遗嘱中财产审查、公证 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遗嘱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不论是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如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还有当事人的人数,民事行为能力等)还是遗嘱中的财产信息,公证员都有义务对其进行查证,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物证等方式,确认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有部分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不是很了解,也许会在遗嘱涉及的财产中出现错误,特别注意的是遗嘱中涉及的不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的问题,对遗嘱中有异议的财产问题,公证员就有义务对其进行查证,证明其财产不是属于遗嘱人的合法财产,当然最终这个财产也不能列入遗嘱内容里面,否则该遗嘱则是无效的。《遗嘱公证细则》明确要求所立遗嘱必须要有明确的财产,并要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提供不出权利凭证的,可能将遭到拒绝公证的后果。由此看来,对遗嘱中的财产的审查是非常必要而且只至关重要的。通过对遗嘱财产的审查证明,能够很好的预防财产纠纷的发生,设想一下假设在遗嘱财产中有部分财产不是属于遗嘱人的合法财产,然后遗嘱人又把它列入其立的遗嘱中,分配给了继承人,那么真正的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改怎么办,他的合法财产被被人继承了,这不就是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吗?当事人又改易和种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呢?这就需要在遗嘱公证时公证员对遗嘱中有争议的财产来进行审查和公证,证明该财产到底是不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则不能列入遗嘱内容之中。 五、公证遗嘱的保密 遗嘱公证的公开是遗嘱人生前就已经让大家知道的内容,保密是遗嘱人去世后才让大家知道的内容。不宜公开的遗嘱,遗嘱人和公证处应对遗嘱内容进行保密。《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也就是公证遗嘱应该采取保密原则。在物质生活非常富裕的今天,立遗嘱并采取遗嘱公证是社会形式所趋,这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司空见惯。但是一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对遗嘱的保密措施做得不好,也会引起一些继承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案件。在遗嘱人去世后在公开的公证遗嘱,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继承人就应该遵循遗嘱人的意愿来继承。从另外的一个角度说,遗嘱人立下遗嘱,就是为了防止继承人产生纠纷,作为继承人来说,应该对死者也就是遗嘱人表示尊重,遵循遗嘱人的意愿,不应该在遗嘱人死后还在争财产,这也是对死者的极大的不尊重。 六、遗嘱的效力 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各种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如前面提到的,遗嘱要具备一些条件才能予以公证,否则遗嘱也是无效的。而且办理遗嘱公证,必须是申请人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办理遗嘱公证的也有一定的办理条件,在第一节里面也提到了一部分,比如就是遗嘱人必须是神志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要合法;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时遗嘱人合法的财产,再还有要说明的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申请办遗嘱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遗嘱人亲自在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住所办理。 公证遗嘱的效力在各种遗嘱中式最高的,所以也是律师们最推荐的遗嘱形式。如果遗嘱人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但有一份是公证遗嘱,那么久以公证遗嘱为准。在公证的效力里面我们也提到公证在各种证明中的效力也是最高的,首先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予以采用,其次就是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最后就是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遗嘱公公证的效力也是毋庸置疑的。公证遗嘱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问题要考虑,也许会很麻烦,但是却是一种很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非诉讼方式。为了减少甚至是防止财产纠纷,采取遗嘱公证是最好的选择。 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首先应该提到的就是公证遗嘱是一种有效的减少诉讼案件的非诉讼方式,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遗嘱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是我国目前最有效可行的财产继承方法,遗嘱公证也是现在律师最推荐的一种形式。 其次,遗嘱在生前有多个继承人,然后各个继承人对老人的赡养是不一样的,但是法定继承权还是一样的,而老人就想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不立遗嘱,在老人去世后肯定会产生各种纠纷,各个继承人肯定会尽力自己的利益,在利益面前,“情”字往往会被抛在脑后,这时候,如果老人生前已经立下了遗嘱,而且遗嘱是已经公证过的,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出现,财产的继承问题就会根据遗嘱中的规定来执行,公证遗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最后,公证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对于遗嘱公证来说,这个大特点是具备的,把它往细了说,就是遗嘱公证能够维护家庭之间的和谐,化解家庭的矛盾,减少诉讼案件。 总而言之,遗嘱是为了维护一个家庭的和谐,化解家庭的矛盾,国家是一个个小家组成的,只有一个个小家和谐了,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加和谐,才能更加快速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