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18 土地价款扣除发票的开具
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 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 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
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
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 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 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
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
第五步,A 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