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企业自由选择的权利
2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表示,在电子监管网建设初期,为了发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信息技术和人才优势,信息中心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并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按百分之三十参股。“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8月30日《京华时报》)
尽管质检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该局信息中心在参股过程中“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但是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即其他股东所以要求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参股,而且是以零出资方式参股,目的是为了能借助质检总局的行政权力,达到垄断推销电子监管网产品的目的。这种借助政府力量推销相关产品的方式,必然会损害与剥夺其他相关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与机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而这也正是不久前数家数码防伪企业对质检总局提起反行政垄断诉讼的原因之所在。
利用行政权力指定相关防伪产品,也对被强制入网企业的自由选择产品权利构成侵犯。在防伪企业并非仅有一家情形下,即便强制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也完全可以且应该让企业自由选择防伪企业及其产品,而不应由政府部门强令指定相关企业与产品。只要承认企业在不违法前提下拥有自由选择其他企业产品的权利,那么即便如质检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所表示的,目前电子监管网向入网企业收取的费用低于其他数码防伪企业的收费标准确属事实,显然也不能成为可以剥夺企业自由选择产品与服务权利的理由。在不涉嫌违法犯罪前提下,企业自由选择产品与服务的权利,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消费者与企业产品、企业与企业产品之间的自由选择应当成为经济运行的主导。在自由选择成为主导情形下,消费者与企业产品、企业与企业产品之间的自由选择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降低产品与服务价格,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与社会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注:“帕累托改进”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某种经济境况下如果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或交换,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而不会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即一种制度的改变中没有输家而至少能有一部分人赢)。与此同时,消费者与企业产品、企业与企业产品之间自由选择,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政府对于市场的直接介入程度,因而还可以有效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现象出现,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与社会正义。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政府部门通过入股某些企业代为推销产品方式破坏自由选择,自由选择所能产生的这些积极效应就难以得到显现与促进,而只会导致与上述积极效应背道而驰的后果出现,相关政府部门的廉洁更难免会遭到公众与社会的质疑。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有本名著《自由选择》,就是论述自由选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政府廉洁的重大意义,指出政府直接、过度介入市场活动、干预市场将会带来的巨大危害。而要真正让自由选择成为市场与经济活动的主导,通过立法、执法及赋予民众权利路径,限制政府对市场活动与行为施加过多的干预,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也正因为如此,不断强化包括反行政垄断在内的权力制约制度建设,必须伴随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政府廉洁过程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