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探析
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探析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个税改革再次成为各个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现阶段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国家个税改革方向提出对策和建议。以确保个税政策能够真正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关键词:个税改革;免征额;分类综合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于本国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中有
①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个税一方面通过扩大最高税率的适用范围,调整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
和级距,使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税收,另一方面利用费用扣除额的规定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减小收入差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收入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亦有扩大的趋势,然当下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执行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呼声不断。2016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并加速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明确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在免征点设置,费用扣除方式和征管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旨在通过对于现阶段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1.未能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北京大学《2015中国民生发展报告》中显
②示,中国居民的收入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5以上,严重超过了0.4的警戒线,贫富差距
极其悬殊,现行的税收制度没能彻底的改善这一状况。根据相关的调差显示,我国居民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占到72%,达到了非常之高的比重,单纯的提高免征额根本不能惠及这些广大的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的人群并不会因为免征额的提高而获得利益,反而会给他们的利益带来负面的影响,正如有些学者提出的“劫贫济富”。当提高免征额,一部分人会少缴甚至免缴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对于政府而言税收收入大幅减少,政府基于税收提供的公共服务也相应缩减,原本本没有从免征额提高中获益的低收入群体却面临着公共服务的缩减,因而自身的利益受损,比如城市公交原先收费为全程1元,但由于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对于城市公交的拨款减少,城市公交收费由全程1元涨到全程2元,作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并没有增加而支出增加了,显然对其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所以单纯的提高免征额,获益最大的是中等收入群体,存在严重的收入人群偏向问题,因此并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反会给低收入群体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出现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可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的税收问题。 ①
② 温海滢:《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李建新,任强,吴琼,孔涛:《中国民生发展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2.税收征管手段落后,致使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我国采取的收税征收的主要方式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参杂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诸多的问题。一是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依靠单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一般没有任何联系,也不明晰税款的流向,导致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缺乏认识,影响征缴的主动性。二是偷税漏税的问题普遍存在,公司企业通过填报虚假的工资单,使用消费性支出替代工资收入和不同收入类别之间相互进行转换等等方式偷逃税款。逃税问题绝大部分出现在高收入群体中,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广泛,也就方便了其通过将各种收入分解或是将收入转换为股权、实物等来逃避税收。我国立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偷逃行为处罚力度小,相应的违法成本低,特别是在实务当中“以罚代法”的情况普遍,更加不能根治偷税漏税的问题。税收征管是一项复杂的事物,受到很多相关要素的影响,征管效率偏低、信息不对称等是我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征管部门与企业之间,与纳税人之间,征管部门自身之间的信息都存在信息传递不畅通,沟通匮乏,而且当前征收、适用的透明度不够,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3.税收模式存在不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共分为11类,每一类都规定了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以及计税办法,分类征收的模式虽然明晰,便于征收,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通过列举的形式将税目一一列出,对于纳税人的整体把握不够,正列举的方式也有可能会忽略掉某些收入,特别是在很多新的收入形式的出现的情况下,更加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形式,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狭窄。按照收入性质和来源进行归类纳税也容易造成税制横向的不公平,即收入相同的人会因为收入性质和来源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甚至来源项目相同,却由于取得时间上有所差别而承担不同的税收,由此往往会造成
③收入相同,但来源较多的人所纳个人所得税少于那些来源较少的人。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以及计税办法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过分地格式化,不能有效实现调节收入差距、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由于不是按照综合收入进行纳税,为逃税制造了空间,现行个税对于不同来源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初衷本是对于纳税人一些辛勤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收,然却给纳税人将其收入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转换以求适用低税率创造空间。
4.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对个人实际税负能力的考虑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是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简单方便但较为笼统,是按照个人的日常支出来制定各项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家庭主要支出的占比,如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等,而且不同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同,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亦大有差别。这些都直接间接的影响着纳税者承担税负的能力,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必然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价值。
二、关于我国个税改革的建议
1.运用税收返还替代提高免征额
前文所述单纯提高免征额并不能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反而有损他们的利益。提高免征额,政府税收减少,初衷本就是良好意欲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纳税人属于低收入群体,提高免征额无法完成减税的目标。可以考虑运用税收返还的形式,即在免征额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会减少,此时可以抽出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一部分(原欲通过提高免征额减少的税收)通过补贴或是惠及每一个纳税人的公共服务等一定的形式返还给每一个纳税人,让每一个纳税人都能受③ 崔军,朱晓璐:《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务研究》2014年第9期,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