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二、培训科目设置和培训时间
住院医师培训按卫生部规定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小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7个中医学科开展,培训时间均为3年。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业务培训以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
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四、考核类型与方式
(一)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的公共科目,并结合医学专业学位课程要求,考试科目由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轮转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按培训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对住院医师该年度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轮转时间和完成培训要求的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者才能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认定住院医师培训合格的重要依据。
(四)结业考核: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负责制定各学科住院医师结业考核的具体要求,由各医科院校教学机构(以大学为单位)分别组织住院医师实施以临床实践技能为主的考核。
(五)根据不同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的特点,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可采取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五、考核评价与管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参加住院医师结业考核成绩合格或优秀者,由联席会议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备案。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各培训基地延长其培训时间12个月,继续完成规范化培训任务。如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停止其住院医师培训资格,中止其劳动合同,离开培训基地。
(三)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次年参加结业考核补考机会。如补考成绩合格,发放次年度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如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停止其住院医师培训资格,中止其劳动合同,离开培训基地。
(四)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医科院校教学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进行考核。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具体组织对培训基地培训质量的检查核对。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基地取消其培训住院医师的资格。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医科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建立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平台,具体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各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