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08-01
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出卖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分)交付是指出卖人将
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1分)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1分)交付时,出卖人还须转移所有权以及出卖物知识产权的归属。(1分)
(2) 交付辅助单证的义务:(1分)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
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1分)
(3) 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1分)出卖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1分)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本法第61条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是否需要运输而根据不同情况确定。(1分)
(4) 按照约定的包装交付标的物。(1分)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
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包装,没有通用方式,应当按照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1分)
(5)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分)指出卖人应就标的物有担保第三人不
向买受人追多或者主张其他权利的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者旅行前,并且买受人不知权利瑕疵的存在。(1分)
(6)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分)指出卖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
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