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的简易案件为何难以下判?
这是两个案情极为简单的“欠债还钱”诉讼。却足以引发一场激烈的讨论——对同一法律事实。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边界在哪里?刑事立案后相关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诈骗罪”会否成为一个口袋罪? 欠债还钱的简单案情 2007年底,四川泸州市森源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公司”)向云南镇雄县大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煤矿”)购买煤炭,森源公司委托镇雄县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鸿公司”)为代理服务中间人。代表森源公司与大成煤矿洽谈购煤业务,李建平足森源公司总经理,罗平安是飞鸿公司法人代表。罗平安与大成煤矿法人代表宋德文商量好交易的煤炭数量和金额后。罗平安或者通知森源公司直接向大成煤矿转账,或者森源公司向飞鸿公司转账,南飞鸿公司再向大成煤矿支付现金。 2008年春,森源公司一度觉得大成煤矿出产的煤炭质量达不到要求,便中止了购买。而此时森源公司已经先期向大成煤矿支付了一些煤款,5月4日,大成煤矿便给森源公司出具了一份内容为861192.31元的欠条。 此后,森源公司一直没有收到大成煤矿退回的这笔欠款。2009年森源公司变更为宜宾恒合物资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10月被依法注销。单海斌、李建华作为宜宾恒合公司的原股东,依法享有其债权。二人在多次向大成煤矿索要欠款未果后,2011年9月16日向云南昭通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昭通中院于12月7日立案,2012年5月8日开庭审理。 庭审时,法庭追加了大成煤矿股东宋德文、吕某和罗平安为第三人。通过庭审查明,2009年,大成煤矿已经分三次将这笔86万余元的欠款给了罗平安。第一次是宋德文向罗平安转账50万元,第二次30万元,第三次作为矿产品准入证的费用跟飞鸿公司进行了抵扣。罗平安当庭承认了上述事实。 此外,罗平安在2008年曾向李建平多次借款共100万元,2008年7月4日立有借条。李建平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也诉至法院,昭通中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2012年5月9日开庭审理。 庭审查明了事实后,原告单海斌、李建华、李建平原以为,昭通中院理所当然地会作出判决。但罗平安说,李建平涉赚合同诈骗,他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控告。审判长当庭表示,如果一个月内公安机关对罗平安的控告不立案,法院就会判决。 可等了三四个月。9月14日,单海斌、李建华和李建平却各自收到昭通中院的《通知》,内容大致一样:“昭通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24日根据罗平安的控告,以昭公经立字【2012】8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建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本院审查认为:控告人罗平安向昭通市公安局提交的控告材料中,涉及到本案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将该案移送昭通市公安局处理。你们收到通知后,自行到本院退回本案受理费××××元。” 本刊记者就这两案采访昭通中院,询问这两个案件是“中止审理”还是“审理终结”,答复是:不是中止审理,也不是审理终结,是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已经没有这两个案子了。 刑民交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原文是:“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按照上述解释,昭通中院对于这两个案件的移送处理,似无不妥。但代理此案的谭世荣律师指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依什么标准审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这使得一旦审查不当,当事人难以获得司法救济。一个已经审理结束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下任何裁定就“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给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以很大的方便,也使法院获得了“审而不判”的机会。 上海薛荣民律师认为:“刑民交叉”的问题不是个小问题。过去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经济案件中受“先刑后民”的影响,无法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问题,是较为严重的。 中国公安大学刑诉法学博士毛立新认为:法院如果认为已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起诉,然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此种移送处理方式,仅限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法律事实同一的案件。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则根据最高法解释,刑民并行,不移送。 毛立新说:从学理上讲,只要是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需要法院审理,法院就不能将经济纠纷部分移送。如果经济纠纷中有部分法律事实涉及刑事犯罪,需要“先刑后民”,以等待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只能中止审理,以便等待刑事诉讼终结,而不应终结审理。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毛立新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律“先刑后民”是不妥的。 随着最高法不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这种“全案移送”的做法,已经基本被否定。大多情况下,都是“刑民并行”,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法律关系,刑事部分由公安立案侦查。除非本案不存在需要法院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否则。全案移送不妥。 立而不侦只为影响民事诉讼的漏洞能否堵住? 记者也采访了案件当事人李建平,他说:自己仅仅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让他“自行”去拿回案件受理费,没有接到昭通市公安局的任何传唤,也与昭通市公安局没有过任何联系和交流。 李建平的疑问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如果不进行什么侦查活动,就这么立着案,是不是这个案子就可以无限期地立下去?如果涉案的公民希望终结该刑事立案,有没有什么司法救济渠道? “只立案不侦查一直拖着”的担心是不是多余的呢?记者采访昭通市公安局,公安局的答复是:李建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目前正在侦查阶段。不便接受采访。李建平与罗平安还有其他的合同纠纷,案情不方便透露。办案人员一直在积极办案,不可能只立案不侦查,侦查工作一旦结束,如果没有刑事诈骗问题。会将案件移送回法院处理。李建平如果对侦查工作有疑问,可以聘请律师依法介入,公安机关也欢迎媒体监督。 如果出现公安机关立案而不侦查,目的只是为了使相关民事诉讼难以判决的情况。嫌疑人如果希望撤销这一刑事立案,有哪些司法救济渠道,能堵塞这一漏洞?曾在公安局法制部门工作过的广东佛山李旺东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南嫌疑人或法律利害关系人,向本级或上级公安局的侦查部门、监督室或法制室申诉,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要求撤销案件。如不作为,则试着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虽可能被法院认为属刑事司法行为而不受理,但足以引起重视。也可直接向政法委请求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