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办法
企业重点工作督办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障金鼎实业十三五规划试试,确定的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金鼎实业研究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焦化工业集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金鼎实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录
一、问责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各项重点工作。
二、问责对象
承担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问责形式
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限期执行整改、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视责任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金额依次为: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相应
的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四、问责内容
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对党政联席会部署的工作和金鼎实业主要负责同志指示、专题会议纪要等拒不执行、消极应付的;
(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明确牵头负责的,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八)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
(九)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
(十)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协办单位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影响工作进展的,视情况给予协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相应问责。
五、结果运用
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对一年之内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降职或待岗。
六、组织实施
问责工作在实业公司的领导下,党政办负责对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办,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有关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