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重庆野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签 定 日 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 : ____ _ _ ____________
《重庆野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关于《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预算表中罗列项目及数量,并为双方增减项之根本依据。)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A 、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二: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B 、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详见工程报价清单,报价清单上未涉及的内容和项目不在乙方承包范围之内。);
1.5工程期限:总工期为 工作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
1.6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工程合同造价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
第二条 工程设计(详见经甲方签字确认设计图纸)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开工前 3 天, 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1 份, 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 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物品、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施工所需能源和设备,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和负责与此相关费用。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保证金、清洁卫生费交纳等手续。
3.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各项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其他任何人员对本工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和商定。
3.3如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 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 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3.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成品或半成品、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见附件:建筑结构及管线拆改申请书)
3.5负责协调施工队伍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并做出施工进度表供甲方审核。
4.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并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
期完成施工任务, 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 编制工程结算。
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并配合甲方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销纳等工作, 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 的关系。
4.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 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甲方需自行使用,则由甲方负责保护。当甲方自行使用三日后,则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移交)。
4.7乙方需严格按合同所指定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施工。 第五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5.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 应征得乙方同意, 并支付乙方因赶工而采取的措施费用。(其具体措施费为总工程造价的10%。)
5.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 影响工期, 工期顺延。例如消防、空调及其它设备安装不能按期完成或影响乙方正常施工,材料供应或能源保障不及时,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注:指甲方不按约定日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工期顺延)
5.3因乙方责任, 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 影响工期, 工期不顺延。
5.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导致停工八小时以上(以一周累计计算), 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一9l)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一88) 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6.2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 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费用按原预算项目直接费总额的25%收取)。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 乙方可自行验收, 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 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 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 由此造成停工, 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 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其工期相应顺延。
6.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 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期顺延。
6.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顺延。 6.6由于甲方原因未按时付款的或甲方自行购买主材未到位的,工期顺延。
6.7当工程竣工后,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 3 日内组织验收, 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 需及时通知乙方, 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 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注:如甲方在工程未办理完验收、结算前擅自入住使用,则视为违约自动失去保修权利) 第七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
①:签订合同当内,甲方支付乙方 %工程款即: 元(大写: ) ②:第二阶段即 甲方支付乙方 %工程款即: 元(大写: ) ③:第三阶段即 甲方支付乙方 %工程款即: 元(大写: ) ④:第四阶段即 甲方支付乙方 %工程款即: 元(大写: ) ⑤:第五阶段即 甲方支付乙方 %工程款即: 元(大写: )
第八条 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
规范。应符合国家和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 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 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 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 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 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 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 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施工方损失。
9.2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 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3未办理验收手续, 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 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同时视为验收合格。
9.4因一方原因, 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 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3%)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双方发生争议时, 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 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1.1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保修期为 1年。
11.2乙方在本工程合同履行完毕时,向甲方提供书面保修书一份,并承诺保修期内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注:保修范围指由乙方提供材料及施工的项目)
11.2本工程乙方不包括预算书未列项目。
11.3本合同价内不包括其他各部门征收费用。 11.4本合同价内不包括竣工图。
11.5本工程使用计量方式按国家职能部门规定。
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 份, 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双方履行至结算工程款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时间:
请打款到工商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银行账户 开户名:阳鑫 开户账号:6222 0231 0007 289140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地址: 电话: 时间: 公司银行账户
开户名:重庆野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62639482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大渡口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