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发〔2013〕1号
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办公厅
2013年8月25日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公司形象和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的印章使用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指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的印章,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集团公司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章。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集团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废止、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刻制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工作。
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负责相关业务专用章的刻制、启用、保管、废止和使用管理工作。 直属企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印章的 — 4 —
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应指定印章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具有独立的使用权力,同时负有管理责任。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废止
第六条 除当地公安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统一由办公厅在北京市公安机关指定的承制点刻制,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厅统一废止、缴销。
第七条 申请制发实物印章的,需向办公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团公司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实物/电子印章制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京外直属企事业单位,在北京刻制印章,还应提交报北京市公安机关备案的材料,包括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成立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印章规格,局级单位印章的直径4.5厘米,处级单位印章的直径4.2厘米。
第九条 新成立单位的印章,由新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印章制发申请,经办公厅核准后送交指定承制点刻制,并注册登记,留存印章式样,发文启用。
第十条 单位撤销,原印章由办公厅缴销,并登记、发文废止。 — 5 —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变更或印章磨损,需刻制新印章的,应填写《实物/电子印章制发申请表》,待新印章刻制完成交付时,交回原印章,由办公厅进行缴销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章由归口管理部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承制点刻制。
第十三条 印章未经正式启用,不得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十四条 印章由单位印章管理人员领取和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印章不慎遗失,遗失单位应登报申明,同时到公安机关备案,重新申请制发新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管理部门应指定代管人。印章管理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登记,以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 6 —
第十九条 印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凡使用集团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用印单位均需提出用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在用印前,印章管理人员应依据审批权限,查对用印文件审批结果,审批手续完备的方可用印。对超越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以集团公司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函件)等,经集团公司领导签批即可用印,其附件需要加盖印章的,按收文单位的特定要求用印。
(二)协议书及其他已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用印单位需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在备注栏注明领导或相关部门审签情况并附相关依据文件,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审核后即可用印。
(三)一般日常性事项,需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专业分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审批,办公厅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即可用印。
(四)经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事项,由受托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上签字批准,并在办公厅备案后即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使用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需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其授 — 7 —
权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审批,即可用印。办理集团公司工商变更、注销、年检等手续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要求填报相关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企事业单位使用办公厅印章,需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专业分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审核,办公厅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即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以及企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印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统一管理、审用分离”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章,由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规范。印章不得加盖在空白文纸上。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独立使用印章,不能交由他人代为用印。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印章不能带离本机关使用,如确需带离使用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作为监章人与经办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专人一同前往监督用印。
第二十九条 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需套用本单位印模的,应派专人负责监督使用印模,并对用印后的版纸、废页及时进行 — 8 —
销毁。
第三十条 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印章使用申请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管理人员留存归档。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依照《关于规范中国石油办公专网OA 系统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发〔2010〕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印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丢失或仿制的;
(二)用印文件未履行审批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擅自用印的;
(三)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四)其他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办字〔2004〕42号)同时废止。
— 9 —
附件:1. 实物/电子印章制发申请表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 — 10 —
附件1
实物/电子印章制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编号
— 11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12 —
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
— 13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