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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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问题与对策
江西省吉安地方海事处 徐秀玲
随着江西省石虎塘枢纽、峡江枢纽、永太枢纽以及井冈山水电站等项目的上马建设,势必带动我省内河水上交通事业质的飞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作为水上安全监管的有力手段,在今后的水上运输事业管理中,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水上交通秩序的规范有赖于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规范管理;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内河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内河海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针对内河海事执法现状,现对我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的问题与难点及对策进行剖析如下:
一、小部分执法人员为罚而罚,缺乏执法目的意识罚是为了改,以罚促改,促使违法违规的船舶进行整改,从而达到符合国家、部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的状态,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建立和谐、有序的水上交通,这才是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出发点与归宿点。船舶进出港口没有签证,对它处罚是为了把它纳入签证管理的有效框架;船舶配备无适任证书的船员,对它处罚是为了规范船员管理秩序,杜绝无证驾驶;淘金船非法采掘,对它处罚是为了保护航道畅通、安全。
实际情况是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目的意识,关注的是罚了多少、是否完成了任务,全然不顾被罚船舶、船员是否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这种淡薄的管理意识,不能达到罚款的目的,反而落入了以罚代管的思想误区,当事人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将错就错,错而不改。
二、内河海事法规难以适应江西实际情况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对船舶的罚款标准大多为5000-5万、1-5万、2-10万元等,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虽相对较轻,为1000-1万、2000-2万,但其又规定了对聘用单位并处罚金,而我省船舶大多为中、小吨位船舶,其经济实力根本无法承受《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且江西航道等级不高,决定了现阶段江西水运较落后的现状,如果硬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必会激化海事与船员的矛盾,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整改条件不足,罚而不纠现象普遍
根据规定,船舶违规违章,对其处罚后,能够立即整改的,应该当场予以整改,以消除危害,如船舶超载,处罚后应该就地减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装载情况;但是,目前除了我省九江鞋山有减载基地外,其他地区海事管理机构基本上没有减载条件,纠正超载的手段和客观条件大多达不到,绝大多数基层海事单位根本没有过驳船舶和暂存货场地,无法纠正超载船舶超载的问题,结果是以罚款的方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了了之,船舶仍然超载行驶。
四、重罚款,轻取证,对调查取证重视不够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应有足够的证据意识,如怎么在询问笔录中反映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怎么在相片与摄像中反映其违法行为。但是,一线部分执法人员对采集证据意识淡薄,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只重形式,不重实质,证据的采集一般限于走走过场,不知道证据的重要性。尽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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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时认罚,可是事后否定或提出异议的现象绝非个别,这种现象容易致使海事执法机构在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举证困难,容易败诉。
五、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职业操守不足
在执法管理中,执法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包括法律素质、道德素质、以及语言表达、行为举止等各方面素质的综合。执法者应该遵纪守法,杜绝吃拿卡要,维护国家执法人员公正、清廉、公平的形象。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少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必需的法律素养,以致在采用内河海事法律、法规条款时,时常发生错误,有时还超越职权进行处罚。由于一小部分执法人员职业操守不够,在执法中行为举止,言谈不规范、不文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执法的效果。
要有效解决内河海事行政处罚问题,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学习型的执法队伍,大力宣传和普及内河海事法规知识,提高全员水上交通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端正海事行政执法目的和动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内河海事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海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
采取各种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海事法规教育培训,对执法中的问题进行归纳探讨;也可以采取培训班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法规,疑难法规,执法程序集中培训学习。也可以组织海事法规考试,以考促学,督促执法人员钻研海事法规,建立学习型的执法组织。采取各种形式与媒介,大力开展海事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全行业形成守法和护法的良好法制氛围。
2、加强证据采集力度,提高证据意识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等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使其行政处罚有据可依、铁证如山。从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能以执法机构执法时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补充取证的,因而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就非常重要了,这就需要执法人员有足够的证据意识。
3、加强立法,完善我省内河海事执法适用的相关法规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不适、统一标准在我省难以适用等情况,要通过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来提高海事行政处罚的严密性、适用性,真正达到有法可依,保障合法查处违法的目的。与此同时,在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在主体资格合法、处罚行为合法、处罚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海事行政处罚的公平合理性,用好自由裁量权,防止畸轻畸重。总之,我省应该出台适合我省水上运输情况的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标准,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4、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海事法律业务教育,提高海事执法人员对海事单位的认同感与责任感。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时,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坚决杜绝“三乱”和不廉洁行为,使接受处罚对象心悦诚服,减少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阻力和难度,从而提升海事执法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