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86]民城函第32号【颁布日期】:1986-02-05【生效日期】:1986-02-0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民政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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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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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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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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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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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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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附则
民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的通知([86]民城函第32号 1986年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民政局: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决定成立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 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经济实体,其宗旨是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地址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内。附:
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章程
(1985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本公司的名称: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是由各地民政福利工业公司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经济实体,隶属民政部领导。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国家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和保护政策,通过经济手段为社会福利企业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为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本公司的资金、物资和财产。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公司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入股分红。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根据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需要,公司设置必要的办事、经营机构。
第二章 任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公司为社会福利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一、与其他专业公司挂钩,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协调与其他行业的经济联系。 二、承办国家和各地社会福利企业委托办理的各种生产经营项目和业务开发活动。 三、对重点福利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有偿服务;吸引国外投资、兴办独资或合资的社会福利企业。 四、组织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实体业务,参与协作生产和联合经营。 五、经营社会福利生产所需要的部分原材料的供销业务,帮助疏通产供销渠道。 六、经营社会福利企业的产品购销业务,承办全国性的社会福利企业产品订货会和展销会。 七、根据福利生产发展的需要,兴办开发经营性的经济实体。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股单位的利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议案需要相对多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审批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计划 四、任免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五、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公司顾问人选 六、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批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 八、讨论决定由总经理提议的其他重大问题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公司的利益,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制定公司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三、提出公司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五、任免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各分公司、专业公司的经理 六、对公司顾问人选的提名 七、对外代表公司签署经济合同和文件,办理法律诉讼事项 八、办理董事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的录用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顾问组,聘请若干懂政策、经济、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顾问,顾问组直属董事会领导,必要时顾问可列席有关董事会议,就公司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内设立分公司、专业公司。
第四章 规章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如下规章制度,共同遵守: 一、董事会议制度 二、总经理负责制度 三、盈利分配制度 四、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工作规范制度 五、分公司、专业公司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管理制度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人事管理制度 九、职工工资与福利制度 十、职工守则
第五章 财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资助资金和委托使用资金 二、民政福利工业公司集资 三、内部积累 四、其他收入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享受国家减免税收和信贷利率的优惠。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扩大业务经营和建立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由董事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正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