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合同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为公司原股东)
乙方1: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为激励对象)
丙方1: ,身份证号: ,住址:
一、鉴于条款
、“公司”)于年月 日成立,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乙方1为公司现有全体股东。
1.2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同意丙方1以一定的对价取得公司的部分股权。
二、股权授予
2.1甲方在 包括乙方原股东已经决议分配的公司利润),核算完毕后,丙方1向公司支付出资 万元,乙方1原有资产 万,各方出资总额为 万。根据各方出资金额占全部出资后乙方公司财务账面上明确的公司净资产值(包括丙方1出资金额)的比例确定各方在公司
占有的股权比例,其中丙方1占有公司 %的股权,乙方1占有公司 %的股权。
2.2本协议签署之后再有其他出资的,按照新的投资进入时各方所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值重新计算各方所占公司的股权比例。
2.3各方同意,丙方取得的股权由乙方1代丙方持有。丙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按照占有的股权比例获得公司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公司相应的投资损失。未经丙方同意,乙方1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
2.4丙方取得的股权不变更公司章程,不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
三、权利和义务
3.1出资完成后,丙方享有对公司管理决策的建议权,并继续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行使管理权,但不享有公司股东依章程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
3.2自出资完成之日起,丙方有权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3丙方可得分红为所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乙方有净利润分配比例决定权。
3.4丙方承诺出资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出资退出公司经营。丙方可分配资产为三年期满后所占的股权比例乘以退出时公司的净资产值,丙方可分配资产甲方分两次支付,三年期满后支付丙方50%,
四年期满后支付丙方50%。
3.5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并且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丙方可得分红。
3.6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协议期内若丙方发生伤亡、丧失劳动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正常到岗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甲方有权按当时公司的净资产值乘以丙方所占股权比例所得资产值退还丙方出资,丙方须无条件撤出股份,本协议自动终止。
3.7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透漏本协议内容。
四、债权债务
4.1本协议签署日前公司的债务甲方或乙方已在本协议签署前书面告之丙方的,由公司承担。公司向丙方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视为书面告之文件,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
4.2本协议签署日前公司的负债甲方或乙方未在本协议签署前书面告知丙方的,由公司的原股东自行承担。公司在履行了该部分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公司原股东赔偿由此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4.3丙方债务由丙方自行承担。
4.4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书面文件中未披露的或有债务和其他法律纠纷由公司的原股东承担。公司在履行了该部分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公司原股东赔偿由此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则在三年期满后本协议继续执行三年。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1(签名):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1(签名):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