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概念及其特征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概念及其特征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机构。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依法设立。
在《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都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且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在弱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在继续肯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给予了新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的法律依据。
二、一般设立在基层。
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在基层,目的就是将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和第一线;而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也来源于基层,由他们居间调解容易使当事人信服并尽快达成和解协议。
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要作用,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专门的或者具备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为实现这一目的作出了保障。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