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评估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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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评估及完善
作者:田芳芳 朱秋燕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
【摘要】在对公民人权保障要求越来越迫切的法治背景下,为解决我国未决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现实困境,新刑诉第93条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羁押率高、审查标准不一、审查部门欠缺中立性、监督决定缺乏法律刚性、救济欠缺等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提出实行动态性、全方位审查、确立检查机关内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统一标准、提高监督决定的法律保障、完善救济制度等具体措施,以期该制度能得到良性的运行和发展。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实证研究;现实困境;解决措施
一、正确定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界定
逮捕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羁押并未作为一种独立制度存在,而是作为拘留和逮捕的附属状态存在。审前羁押在程序上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进行的需要,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会行为所必需而采取的措施。所谓“羁押必要性”可以理解为羁押对于达到羁押的目的是必需的。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要严格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从程序上切实保障人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审查程序中提供权利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就检察机关而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①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的结果体现为向办案机关(部门)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属于诉讼监督性质。而根据刑诉法第92条和第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是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阐述。
二、运行初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数据分析
为了掌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笔者采用定量分析的方式,选择了A 省B 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以期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确适用。
(一)实务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