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的产生
3、议会的产生
(1)大议会向议会的演变
约翰国王在签署《大宪章》后一年去世,年仅9岁的亨利三世(1216一1272年)登基为王。因其年幼,政府权力先后由威廉·马歇尔和休伯特·德·伯格代行掌握。大会议无国王主持,连年不得召开(大会议须由国王召集和主持)。大贵族久处权力之外,难免牢骚怨恨甚至与王军刀兵相见(如13世纪初的林肯战役)。1227年,亨利亲政。他酷爱艺术,喜好文化典籍,热心筹建威斯敏斯特教堂等重要工程,但处理国务多疑偏信,情绪波动易变。况且,亨利三世因有法国血统,偏爱法国人,政府要津被法国贵族所垄断。其中,最得宠的是彼得·德·罗杰斯,他不仅担任御釜大臣、财政总管等中央要职,而且兼任21个郡的郡长,控制着全国林区和海港的管辖权。亨利三世的政策激怒了自视为国王“天然顾问”的大贵族。大贵族难以忍受,于1234年再举叛旗。王军虽获小胜,但在数月后召开的大会议上,清除宫廷奸佞、改组政府仍是与会贵族的普遍呼声。在贵族压力下,亨利三世不情愿地罢免了首席大臣罗杰斯及其数名同僚,任命贵族反对派领导人为小会议成员(R . 巴特:《中世纪议会史》,伦敦,1989年版,第77页)。这次大会议开创了逼迫国王改组中央政府的先例。
此后至40年代,大贵族与亨利一再较量,屡操胜券。1236年,他们操纵大会议制定《默顿法规》。这是继《大宪章》后的又一成文法。法规充分体现了贵族的意愿,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者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即明确规定了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事项)。法规前言没有像往常那样,声称是在贵族们的“建议”下由国王制定的,公然申明是“由贵族制定并得到国王的承认和批准”。1242年,大会议断然否决了亨利为进行对法战争而征收新税的要求,就国家外交政策反复讨论。两年后,亨利为征税再次召开大会议,教俗贵族讨论多时,再次回绝,并推举一组法官起草政府改革文件,要求应由他们选出4名“自由维护人”参加小会议;提出不论国王是否同意,只要他们坚持,必须召开议会;呼吁国王保证贵族的参政权,由他们选举代表充认大法官、掌玺大臣等重要官职(斯塔布斯:《英国宪制史》,牛津,1896—1897年版,第2卷,第62—63页)。由于改革方案过于激进,被国王拒绝。不过制定该方案本身已显示出大会议政治性能和作用已达到的程度。
随着大会议越来越多地讨论、协商、处理重大政治问题,人们越来越多地称之为“议会”。英文“议会”(parliament )一词的最早使用似乎可以追溯到1081年甚至更早,它是从拉丁文paliamentum 和法文parler 转化而来。原指普通人之间的谈话和协商,以及市民会议或公民集会。它与英文talk 、speak 、par1ey 和conversation 等词词义相近,后来用指政要或者他们的代表之间的谈判、辩论和会议。有的学者认为1217年编年史中首次使用议会一词,它写道:1215年8月男爵和主教们在斯坦尼斯“议会”中等候国王约翰的到来。(H . 理查森:《议会的起源》,载《皇家历史学会公报》,第4卷,第11期,1928年,第137—175页。)1236年,议会一词出现于官方文件。在这年11月召开的小会议记录中有这样一段记载:索尔兹伯里副教长亚当答应一定出席1237年1月将在威斯敏斯特召开的“议会”。(H . 理查森和G . O . 查尔斯:《议会一词的最早使用》,见《英国历史评论》,第82卷,1967年,第747—750页。)1242年,约克大主教命令某一林区监护官允许约翰·尼维尔“在下月召开伦敦议会之前”临时占有尚属争议的某些土地(R . 特里赫恩:《亨利三世时议会的性质》,载《美国历史评论》,第74卷,1959年,第590—610页)。4年后,当马修·帕里斯撰修编年史时,开始大量使用议会一词。从此,议会概念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应当承认,在当时乃至以后一段时间内,议会和大会议两个名称的使用十分混乱,同一种会议,有时称议会,有时又称大会议,学术界之所以至今对议会起源时间争议不决,这大概是原因之一。不过,从亨利三世大法官厅档案称为议会的46次会议情况看,议会都是在重要时刻召开的,有大贵族的广泛参加,会议内容以政治性事务为主,如确认大宪章,改组政府、讨论对外政策等,司法审判仅占极少部分。与此相反,同期内称为大会议的几次会议
则以受理案件、调整封建关系为主要内容。我们认为,就其政治协商性能而言,这时议会的萌芽已经产生,尽管依旧罩在封建大会议的外壳之下。
(2)议会成分的变化
大议会向议会的名称演变还伴随着其成分的变化。13世纪中叶,平民代表即乡村骑士和城市平民代表先后进入议会。
平民代表进入议会并不是偶然的。首先,这是自12世纪以来英国工商业发展和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的必然产物。13世纪前期,乡村家庭手工业已在东南地区形成规模;西南部地区采矿业、冶金业迅速发展;国内外贸易明显强于以往。英国商人浪迹海外,牟取厚利。工商业的发展带动了城市的繁荣。首都伦敦成为全国经济贸易中心。中小城市在13世纪中叶多达100多个,其中除少数由主教和修道院长所管理的城市之外,绝大多数都获得了自治权。它们颁布行商和市政法规,自行征税和选举市政官员。与此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封建庄园经济。不少地主允许农民以货币地租代替传统的劳役地租。部分维兰成为自由民。
经济的变化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由乡村骑士和城市市民组成的中等阶级开始崛起。骑士作为小贵族,本来也以金戈铁马为业,但自亨利二世军事改革后,许多人通过缴纳免役税解除了亲随国王从军打仗的封建义务,其社会属性逐步变化。他们把目光转向财富积累,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农牧业经营中,少数人甚至兼营工商业,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开始踏上向新贵族演变的道路。
城市市民生来便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主,伴随着城市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手中财富与日俱增。在自治市,以大商人和大手工作坊主为主体的上层市民因长期控制着城市管理大权,积累起一定政治经验,也滋长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意识与要求。
到13世纪上期,中等阶级手中的巨额财富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封建捐税在政府岁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主要由中等阶级承担的直接财产税所占比重愈来愈大。1221一1257年,中央政府征收的9次骑士免役税只有2. 8万镑,可1225年一次城市平民征收的财产税即达5. 8万镑。强大的经济势力迫使国家统治者不得不对中等阶级刮目相看,亨利三世和他的大臣们曾多次声称中等阶级是一个“有影响的阶级”。在大贵族和王权的斗争中,中等阶级经常成为斗争双方争取的对象。这些变化说明中等阶级登上上层政治舞台的时代条件已经具备。
其次,平民代表进入议会也是国王政府在司法、税收及地方事务中长期使用平民代表经验积累的结果。
英国自盎格鲁一萨克森时代起,就在地方法庭中保留着类似代表制的民主遗风。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在运用公正昭雪法审案时,由被告邻人中选出12名公正人听证、裁决,实质上就是由他们“代表”全体当地居民对案件进行判决。亨利二世时期在司法和财政税收领域推广陪审团制,在一定程度上使诸郡、市平民得到了有益训练。1213年,约翰国王曾召集各郡骑士代表参加牛津大会议,与国王共商国家防务。亨利三世在位前期,也多次使用平民代表估产征税,考察地方官员。时代条件的变化和长期使用代表制方法的经验,使平民代表进入议会成为历史的必然。
首先跨入议会大门的平民代表是乡村骑士。1254年初,当亨利正在其法国领地率军平叛时,摄政的王后和康沃尔伯爵召开议会,言明国王急需军费。教、俗贵族同意缴税,但又说他们的承诺只对自己负责,不代表普通教士和平民。这意味着后者有可能拒绝纳税,因为在13世纪上期,税收应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因未经本人同意而拒绝纳税的事屡屡发生。为避免抗税事件,两位摄政通知各郡选派两名代表参加同年4月的议会扩大会议。通知强调:两名骑士均应选举产生,有权代表郡内所有居民决定税额。通知还要求郡长做好说服工作,保证所选代表按时莅会(B . 威尔金森:《中世纪英国宪制史,1216—1399年》,
第3卷,朗曼公司,1963年,第302—303页)。于是,此届议会成了骑士参加议会的起点。
但是,1254年召集骑士代表与会的做法并未成为定制。1258年的牛津议会仍然只有教俗大贵族参加,这次议会又是在亨利三世急需金钱的情况下召开的——亨利三世正为其幼子争取西西里王位,要向罗马教廷缴纳14万马克的贡礼。以西门·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借机采取武装行动,迅速集结数万名军队,迫使国王召开牛津大会。会前亨利与贵族达成协议:组成24人委员会制定政府改革方案。6月1日,24人委员会向议会提出了内容激进的《牛津条例》。该文件除重申《大宪章》基本原则外,还规定:1.成立以大贵族为主体的15人委员会参与国事管理,国王必须依照委员会意见治理国家,政府高级官员和地方官员每年应向委员会述职以决定去留。2.议会每年召开3次,分别定于米迦勒节后第8天、圣诞节次日和6月1日开幕。届时国家所有重大事宜由其解决。3.每郡选出4名骑士,监督地方官员的工作,调查民情及时上报。
《牛律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其重要意义是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这等于公开宣布王在法下和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其中关于骑士监督地方政府的规定有助于乡村骑士提高政治作用,尔后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成为议会代表。次年10月,又迫使国王颁布《威斯敏斯特法令》,宣布保护贵族、骑士和市民的权益。
以后数年里,《牛津条例》被勉勉强强地实行着。国王和贵族进行着政治上的拉锯战。1263年,亨利三世从罗马教廷得到支持,下令取消《牛津条例》和《威斯敏斯特法令》,致使许多贵族聚集在孟福尔周围,组织新的反抗活动。1264年5月,贵族军队击败王军,生擒亨利和王子爱德华。以后一年多时间里,以西门为首的贵族集团成了英格兰的实际统治者。他们依靠9人委员会管理国家,借用国王权力和名义控制贵族,但其地位始终未能巩固。于是孟福尔又寻求平民支持。1265年1月,孟福尔在伦敦召开议会。这次除通知部分贵族和各郡骑士代表外,还首次要求各市选派两名“贤良、守法、正直”的市民代表参加(斯蒂芬森和马彻姆编辑:《英国宪政史资料——公元600年至今的文件选集》,纽约和伦敦,1937年版,第152页),从而使社会地位比骑士更低下、成分更复杂的市民开始步入议会。为此,“西门议会”被称为未来下院乃至议会制度的重要起点。也正是从这种意义上,一些学者把它视为英国议会产生的标志。(持相反意见者认为:按照英国宪法惯例,由于这次议会不是由国王亲自主持召开的,就不应称作议会。)
“西门议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可当时不少贵族因它不是由国王亲自召集而视为非法,对西门改革派持观望态度,准备随时支持王室。这一情况决定孟福尔政权必然是短命的,1265年6月王子爱德华逃出囹圄,纠集保王势力打败孟福尔,重新恢复王权。以后数年,亨利渐渐将实权交付爱德华,自己退居威斯敏斯特颐养天年。1272年老王病故,爱德华即位,称爱德华一世。
爱德华登基前饱受政治磨练,认识到议会是一种沟通王权与社会各阶层关系的有效工具,若控制得当,可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王国安定。因此他在君临英国期间,议会召开明显经常化、制度化。除特殊情况外,通常每年召开两次。35年中共召开52次。会址多在威斯敏斯特。
议会召开的制度化促使许多贵族在伦敦择室而居,尽情享受都市的优裕生活。这样既利于参与国家事务,又能保持议会的规模。1283年9月出席议会的世俗贵族达110人。连同19名官员、42名市民代表、若干骑士和宗教界人士,总数在300人以上。1295年秋季的“模范议会”里,出席者达400名,包括91名宗教界人士、50名伯爵和男爵、63名骑士和172名城市代表。他们分别代表着社会上的三个重要阶层:教士、贵族和平民。
从13世纪晚期至14世纪初,议会三个阶层的代表数额由不稳定趋于相对稳定。高级教士中,多数修道院院长陆续退出议会,爱德华三世时减至20余人。2名大主教和19名主教
成为宗教界固定代表。世俗大贵族变化较大,一是当时贵族概念的界定不甚清晰;二是个别人拥有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的双重身份;再是由于他们的出席很大程度上要看国王的意愿,倘若不能及时得到国王召令便无法到会。到了13世纪初,议会中世俗贵族稳定在80—100人左右。“西门议会”以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平民代表始终是早期议会中最不稳定的群体。在爱德华一世召开的52届议会中,骑士仅出席12届,市民出席11届。出席时也常因位卑言轻而作用微小。爱德华二世即位时,政局动荡,国王和世俗贵族关系经常显得紧张。大贵族于1310年迫使爱德华二世同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改革法令。为提高其权威性,立法团自1311年起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参加,而国王为加强王权,扩大政府社会基础,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从1313年到1325年,只有两届议会没有平民代表。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M . 麦金塞克:《十四世纪》,牛津,1959年版,第182页)英国议会经过一百余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历程。
这里需要指出,1295年11月爱德华一世召开的那届议会一向被称为“模范议会”,这一观点是19世纪英国宪法史学家威廉·斯塔布斯最先提出的,他在《英国宪法的起源与发展》中写道:“这是一届模范议会。它的召集体现了它的构成原则。它成为未来所有全国性会议的范式。”其实,就构成成份而言,这届议会既非历史首创,亦非后世效法的典范。在它之前,“西门议会”姑且不论,1275年和1283年两届议会都召集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与“模范议会”毫无二致。同时,在1295年以后的30年内,召集平民代表与会也未形成固定制度。1295—1311年间的25届议会中,只有9届召集了平民代表。况且,“模范议会”还召集了下级教士代表,而到14世纪40年代后,下级教士代表却退出了议会。从组织形态上讲,1295年议会是一院制的,而规范化时期的议会却是两院制的。因此,1295年议会除它的宣召令格式以后继承下来外,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资格称为“模范”。
4、议会的早期发展
14世纪至15世纪初是英国议会史上第一个重大发展时期。在该世纪内,议会的组织形态、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大致形成,议会的政治职能和权力范围基本确定,议会制度初具规模。这些发展成果将英国议会推上一条不同于当时大陆各国类似机构的发展轨道,奠定了英国必然成为近代议会制度发源地的历史基础。所以有人称14世纪是英国议会史上“具有创造性的伟大时代”。
(1)会议程序的确定
在14世纪,从议会召集、选举、开幕到解散,初步形成一套完整、稳定的会议程序和规章制度。
每年召开一届议会已成惯例,而且多次得到法律的肯定,1330年法规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届议会,必要时可以更多。该规定在1362年和1376年又两次得到重申。在实践上,从1300年到1340年共召开55届议会,平均两年3届。1340年至1440年,共召开90届,接近每年一届。
议会须由国王召集,通常提前40天由大法官厅以国王名义颁发盖有国窒的宣召令,通知开会的时间与地点。宣召令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宣召令(individual writ ),直接送给教俗贵族本人,另一种是综合宣召令(general writ),分送给全国37个郡的郡长,指示他们从郡内选派两名骑士代表、从郡内各议会城市(即享有选派市民代表权的城市)分别选派两名市民代表,按时出席议会。
骑士代表由郡法庭选举产生。但当国王因故发出紧急召令,而郡法庭没有时间召开全体会议时,郡长便召开小型会议议决,或由他亲自指定亲朋近幸前往,为此,对选派结果不满
者可向国王和议会呈递请愿书,控诉不当之处。城市贫民代表选任中也有类似情况。各郡、市选举权和办法形形色色。选民较多的郡、市召开选举议员大会。通常先成立由地方显贵组成的小型预选委员会,提名候选人,与会者用呼喊的声表示赞成或反对,若“Hear ,Hear ”(说得对,说得对)呼声高,则表示同意,若“No ,No ”(不,不)呼声高,则表示反对。由于会议是在露天举行,会场上人喊马嘶,声音潮杂,很难准确辨明哪种呼声高,表决结果难免不准确。选民较少的郡、市常由个别行政长官指定或自充代表,故当选者几乎全是地方富人名流。但相对而言,居民较多的城市情况要好些。况且,一些郡、市为避免在选派议员时发生争执,以及防止被指定者不去开会,宁愿实行议员选举制。
平民代表报到时需持有郡长和市长签发的代表证书,证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存大法官厅,一份随身携带,用作进入议会的证件。议会结束时,各平民代表领有一张加盖国玺的文书,上面写明该代表报到日期和工作情况,建议地方政府适当发放差旅津贴。
议会召开地点相当固定。自爱德华三世即位起,除3届议会是在其他城市召开外,其余多次开会地点均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大厅,大厅四周饰满壁画,固又称壁画大厅。开幕时,国王、贵族和平民代表聚集一堂。国王高居大厅上首的中央御座。御座右边依次坐着坎特伯雷和约克大主教、各位主教及修道院长,左边是世俗贵族座位,从公爵、伯爵到男爵、子爵,各按级别名分坐定;平民代表立于大厅下首。御座前有几个羊毛包,数名大法官坐于其上。另有一张桌子,供书记员作记录使用。开幕仪式相当简短。通常先有大法官致辞,说明开会内容、目的和日程,表达国王爱民之意。接着国王讲话表达仁爱之心。然后由书记官接受代表们的请愿书,经立案官分类整理后再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答复。
开幕式结束后是分组辩论。这是会议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所有问题均提交各组讨论,分别做出决定,最后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形成决议。一届议会通常只召开一次会议即宣告结束,会期最长不超过6周。
从13世纪起,议会文书档案管理受到重视。议会书记官把各类资料和文件法规归纳分类,写出备忘录,以备国王查询。当时的记录远非正规完整。1316年,来自林肯的书记官爱尔梅恩首次记录下整个会议的详细内容。至此,议会文献保存走向正规。
(2)两院制的形成
在宪政史研究领域,英国议会两院制的形成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也有“起点论”和“过程论”两类意见。其中持“起点论”的著作中,至少有“1332年说”、“1341年说”和“1343年说”3种观点,而且都把议会中贵族和平民分开议事当作两院制形成的标志。持“过程说”者注重考察两院独立议事制度的形成,指出上、下两院及其制度的形成皆非朝夕之事,而是像英国其他制度的形成一样,也经历了渐进性发展过程。
各种观点在史料应用上具有细微差别,而且不同观点具有相对合理性。因此,我们试图采用各方之长,既把两院制看作一个渐进性发展过程,又注意撷取史实说明这一发展的若干界标。
13世纪中后期,乡村骑士和市民代表开始进入议会后,议会的贵族特色有所减退,渐渐演变成为一院制多等级联合会议。但这种情况未能持久。由于他们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所关心的事务有别,加上封建等级制度的礼仪限制,议事时常常人以群分。稍后,一些宗教界代表,主要是修道院院长和下级教士,或不屑于与世俗之人比肩而坐,或对贵族和平民所争论的尘事俗情不感兴趣,便陆续退出会场,自行组成“教士会议”以讨论他们每年应缴的税捐。其余高级教士,即大主教、主教和大修道院院长等,人数不多,与官廷官宦豪门显贵关系密切,而且他们也都是大土地所有者,同样蔑视那些卑微粗俗的平民代表,便与大贵族合而为一组成贵族院。身居贵族底层的骑士一度披坚执锐,在国王和贵族的麾下效命,可自12世纪以来,国王作战多用雇佣兵,加上贵族之间私战减少,绝大多数骑士缴纳了免役税,
脱离了军务,逐渐演变成为追逐工商业利益的实业者,同一般工商业者利益接近,社会地位渐渐趋于平等,言语比较投机。他们同贵族同室开会时,不愿忍受大贵族的骄横傲慢、颐指气使,宁肯单独聚会。1332年贵族和平民首次分院议事,尔后又重新合并,这虽属偶然之举,亦可将其看作两院制出现的一个标志。1341年,议会又因要事分为两院议事,一些官僚指控大主教斯特拉福在主持政府工作期间理财不善,未能尽力筹集对法战争的军费,要求议会立案审判。斯特拉福当即辩解:根据古法旧制,惟有贵族有资格审判他,其他人不得置喙。在场教、俗贵族一致赞成。他们纷纷退出壁画大厅,到白厅单独聚合。从此,每届议会开幕式后,教俗贵族便移至白厅单独讨论,贵族院即上院便由此产生。后来,白厅中也设立了国王御座,议会开幕和闭幕都改在白厅举行,故白厅又称作议会大厅。
乡村骑士在法律上虽然也属于封建贵族阶级,属中小贵族,但是在一个多世纪之前,他们就开始踏上一条与大贵族不同的发展道路。到这时,大多数骑士都已转化为追逐实利、不习武事的乡绅,本来含有军事意义的骑士头衔已成空名,因而与好杀嗜斗、以勋爵禄位为钻营目标的大贵族日益疏远,而与市民阶级越来越志趣相投。在14世纪中叶人们的心目中,骑士与上层市民的社会地位已趋于平等,二者之间联姻结亲被普遍视为门当户对,这时形成的贵族新概念已把骑士阶层排除在外,仅指享有爵位的大贵族。再者,骑士和市民代表在议会中都是新成员,都是通过综合宣召令召集而来、都是由选举(至少在理论上)产生的地方居民共同体的代表。这诸多共同之处决定了骑士代表没有参加贵族院,而与按等级理论属于第三等级的市民代表联合一起,组成平民院,亦名下院。1343年,议会档案首次详细记载了两院议事的情况,两院分离已明白无疑。
到14世纪后期,议会成为一个具有固定形式和完整程序的国家机构。两院制形成之初,下院会址设在壁画大厅。1352年,下院迁至威斯敏斯特牧师会堂;从1395年起,下院会址固定在威斯敏斯特教堂餐厅,一直保持到中世纪末。
议会分院后如何进行磋商和信息交流?为此上院12名贵族和下院12名代表组成协商会议,反复讨论重要事宜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会议的决定经下院重新复议并通过后,再由其代表前往白厅禀告国王和贵族。
两院分开后三十多年,下院工作总是由协商会议代表主持。在1376年的议会上,当下院平民代表讨论政府税案时,首先集体起誓要对外严守议会秘密,以防国王、贵族刁难干扰;继而推选思路敏捷辩才出众的骑士代表彼得·马克为下院总发言人(Speaker ),觐见国王和上院贵族,禀报下院讨论情况和要求。尔后这种做法成为制度后,彼得被公认为英国议会史上的首任议长。时隔不久,上院也采取类似做法,推选大法官主持该院会议。大法官职高位显,熟诸法度,具有专业辩才,与王室关系密切,在高层社会交际广泛,便理所当然地成了上院议长。
议会两院形成后,上院地位明显重要。上院贵族具有协助国王管理国家的责任,可参议政府要事,并且他们所在上院还是最高上诉法院,拥有高级司法裁判权,可审理全国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贵族叛国(君)罪和其他重罪。下院虽因经济实力的增长而权限扩充,但群体地位仍在上院之下,甚至在下院内部,拥有末级封臣资格的骑士也总是认为其地位高于平民,可优先出任下院议长。而市民代表因社会地位所限,多是谦恭有礼,低声下气。
(3)议会的职能或权限
历经多年发展,议会逐渐具备了几种职能。
其一是司法请愿,即代表民众向国王呈递请愿书,审理上诉案件,仲裁各类法庭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包括裁决贵族之间的财产纠纷事宜。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中古时期下院最重要的职权,其中司法特权乃是从大议会那里继承而来。但上院的司法职能与当时的三个普通法法庭(即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和财务署法庭)的职能部分重叠。议会两院制
确立后,下院享有优先请愿权。请愿分为个人请愿和公共请愿。个人请愿仅仅涉及个别人利益,以个人名义提出请愿书者也不一定是议员。请愿书呈报立案官,由审判法庭予以答复,疑难问题由议会委员会决定。公共请愿书与公共利益有关,以下院名义提出,经议会书记官呈交国王和议会委员会。请愿也可采取口诉方式,由议会书记官笔录并代写请愿书。请愿书提交议会后即为议案。议会委员会由咨议会和上院议员组成,负责审议审判厅和议会书记官提交的全部议案。若议会委员会支持某议案,便在其背面注明“此案有理”;若反对,则在背后写明反对理由。1348年后,个人请愿交给大法官处理,改革请愿由议会书记官处理。14世纪60、70年代,委员会可对涉及请愿的议案实行修改,并可对个人请愿拥有反对权。但在最后,不管委员会对任何议案赞成或反对,均需递交国王仲裁。
其二是决定征税,干预国家财政。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中就有未经全民同意不得征税的规定。但在议会形成初期,这一职能极其有限,多数情况下国王总能凭其威势和议员崇王惧上的心理轻易得到议会同意。而且在当时和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议会未把骑士免役税、助钱等封建捐税和关税列入议会控制之下。1297年,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国库空虚而急需征税,遭到议会强烈反对。他被迫允许以后“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税。自1337年起,爱德华三世陷于长期对法战争(即“百年战争”),需要巨额军费。议会借机约束王权,力求扩大控制征税的能力。1340年议会法案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从而比较明确地确定了议会决定征税的职权,而且首次将平民和贵族相提并论,以取代过去的笼统提法。1339年和1344年,议会两次拒绝支付国王所要求的款项,迫使国王作出让步,同意任命一个委员会监督国王的财政支出,审查国王的账目。1348年议会又强调:“自此以后没有议会的授予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不得征收其他任何种类的捐税。”而且还指定两名高级教士、两名贵族和两名法官研究和调查由下院以前和本届议会所提出的、但未得到答复的一切请求,只有当国王按照议会要求处理完毕申诉案件后,议会才批准拨款。此届议会上述条件记入议会档卷,以便以后实行。同届议会里,下院还准许国王征收3个十五分之一税,分3年各在固定的时间征收,不许多征。这就不仅申明议会有停止拨款权,还意味着议会可以对政府政策实行间接控制。尔后数十年,议会又因税收种类、数额和征收时限等与国王一再对立。大约在14世纪后期,议会基本控制了国税的征收权。
议会两院中,下院征税权获取较晚,但扩充反而要快些。下院议员人数较多,由选举产生,自认为更有资格代表全国人民,因而在征税上要求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定权。1380年,上院首先同意国王16万镑补助金,下院认为数额过大,减去6万镑,并对征税种类和总额分别作出规定。到了14世纪90年代,议会通过的税案上已不再有“经上、下两院批准”的提法,而是改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是时,议会,尤其是下院,已初步控制了国家的征税权。
大约在14世纪中叶,议会还获得了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主要做法是在通过征税时,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任命财政督察员监督税款的征收和使用;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政府财政和王室财产情况,防止浪费和挪用。
其三是制定法律。13世纪中叶到14世纪前期,国王和政府习惯上只把郡、市代表视为民众请愿者,而非立法者。国家制定新法之权几乎全被国王及其常设咨议会以及议会上院所把持。咨议会由小会议演变而来,其成员主要由国王任命。它除拥有行政、司法等职能外,兼备议政和立法权力。爱德华一世即位不久,一些贵族议员强烈要求参与立法活动。1332年,议会还通过一项重要法令,规定:凡关系国王财产和人民财产的重大议案,均需在议会中讨论制定;凡属重大立法事宜,均需得到国王和议会中教士、贵族和平民的赞同。从此以后议会开幕时总是郑重宣布:立法是议会召开的主要目的。尽管如此,直到14世纪末,下院议员仍被视为各地派往议会的请愿者,他们只能偶尔作为次要角色参与上院贵族所把持的
立法活动。在英国,议会真正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乃是以后很久的事。
其四是监督、弹劾行政官员。这一原则是在实践中逐渐萌发,然后作为宪法惯例得到认可的。其具体做法是:由下院作为原告对渎职官员提出控告,再由上院作出判决。议会弹劾大臣的最早记录见于1308年,起因是爱德华二世即位伊始就执行类似亨利三世的政策,引起大贵族不满。他们通过议会并以人民的名义对国王宠臣加维斯顿实行弹劾。他们在列举其罪行后说:“由于国王违背国民意志千方百计地袒护他,„„所以他未能按法律诉讼程序受到审判并视夺公民权,因此只好由人民来执行审判。人民请求国王像他在加冕宣誓时所说的那样,维护人民有权选择的法律,接受人民的这一裁决,并予以执行。”议会弹劾大臣的又一典型事例见于1336年的“贤明议会”,当时爱德华三世病重,议会由王亲,即冈特的约翰主持。会上议员们不怕约翰威吓,坚持弹劾国王宠臣拉蒂默和尼维尔。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走私、非法借贷、劫持民众和渎职罪。结果二人均被处以罚款,永远剥夺担任官职权。10年后,议会又弹劾宫廷大臣萨福克伯爵,并选任15名贵族组成一个监督委员会。面对议会两院联合弹劾的狂飙,宫廷只好让步,国王的一批官员被清洗。1388年2月,两院又起诉理查德二世(1377一1399年在位)的近臣德拉波尔等人,结果被告均被宣布犯有叛国罪,分别被罚款和处以极刑,一些曾与“弹劾派”对抗过的保王派议员也被逐出议会。此外议会还提出新的咨议会成员名单,并就如何监督政府、防止国王近亲干预政府事务等问题作出规定。历史上,这次议会以对保王派进行的全面清洗而得到了“无情议会”的绰号。它再次表明,法办政府佞臣的权力属于议会,而非国王及其政府。
在14世纪,英国议会不只弹劾大臣,还把这种权力加以扩充,两次废黜国君。
一次是在1327年,议会借国王滞留国外之机,举行会议。会上温彻斯特主教发布“斥国王书”,指出:爱德华重用奸佞,屡铸大错,实属无能。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将其废黜,立其长子,即以后的爱德华三世为国王。随后议会派出代表团将决议通知国王。他们威胁说:如果爱德华拒绝退位,议会将废除其子的王位继承权,另择新君。爱德华二世无可奈何,含泪接受议会裁决。此届议会在英国政治史具有特殊意义:其一,它是在国王缺席的情况下召开的;其二,它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第二次弹劾行动是在1399年,对象是金雀花王朝末代君主理查德二世。议会首先宣布了理查德的退位声明,然后列举其33条罪状。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行动与1327年弹劾爱德华二世不同。国王的主要罪名不是“无能”和“行为不端”,而是“独裁、破坏自由和法律,不正当地利用议会,践踏议会法规,„„狂妄地凌驾于法律之上,妄称立法权为国王所独有”,等等。随后上院以最高法庭名义宣布废黜理查德二世。长达183年的金雀花王朝寿终正寝。上述两次废黜国王的行动都是在王位更替或改朝换代的关键时刻发生的,所处的历史背景相当复杂。统治阶级上层宗派集团生死攸关的权力斗争,以及个别权势人物对议会的巧妙利用和控制,决定当时议会弹劾大臣、废黜国王的行动都不是完全主动的;议会的各种职能和权力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如此,它们还是显示出议会的权威在逐步增强。
回首14世纪英国政治史,可以看到议会的发展相当迅速。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议会还只是一个包容社会不同等级、常受王权制约的一院式议事结构;到了该世纪末,它已发展成为具有比较稳定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多种职能,相对独立的两院制政治机构。究其原因,除了前面提到的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对峙和斗争之外,旷日持久的对外战争给国王和政府造成持久性财政困难,从而为议会扩大自身权力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还有更重要的社会经济和阶级根源。商品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横扫欧陆的黑死病所造成的人口剧减、劳动力的严重缺乏,以及1381年农民起义的冲击,均使英国农奴制衰落瓦解,并致使社会经济面貌和阶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契约租地农(自由民)队伍的日趋扩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均为议会、尤其是下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这方面的史实极为丰富,这里不多介绍了。
5、英国议会的特殊性与等级—代议君主制
国内学者大多认为,13—15世纪的英国政治制度同该时期的大陆各国一样,也属于等级君主制。这种观点的根据是,该时期英国议会如同大陆各国的类似机构一样,也是一种封建性的等级代表机构。构成英国议会的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平民分别相当于大陆类似机构中的教士、贵族和平民三个等级。然而,如果细加比较将会发现,英国议会具有许多自己的特点,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不是一种大陆型的封建等级代表机构。
中世纪大陆各国的等级会议在召集原则与方式上无不以等级结构理论为基础,在构成成分上无不与社会上三个等级的划分严格吻合。如法国的教士、贵族、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分别由相应的等级选举产生(1483年以前,法国“三级会议”中的平民代表由选举产生,教士和贵族代表由国王指定。1483年后,教士和贵族都仿效平民等级采用了选举代表的方法),在“三级会议”中,各成一体,像拼盘一样相分相离,开会时分别讨论,并各有一票表决权。西班牙、意大利、德意志境内的等级会议同样由相互独立的三部分拼凑而成。英国议会则打破了等级界线,由三个等级相互混合而组成两院。无论上院或下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是某个等级的代表。上院由部分教士和部分贵族,即上层教士和上层贵族组成,二者都不是以等级代表的身份而是以国王直属封臣和国王“天然顾问”的身份由国王单独召集的,他们只代表自己。真正由选举产生的作为一个等级代表的下级教士在1341年以后却退出了议会。
下院同样包括两部分,二者皆由选举产生。按照中世纪欧洲流行的等级理论,骑士应属于第二等级,市民属于第三等级,但实际上他们都不是作为等级的代表,而作为地方社区(community )即各郡和各城市居民共同体的代表应召出席议会的。在法国,第三等级代表的选举是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选区的。在英国,选区划分突破了行政体系,主要体现在议会城市本来隶属于各郡,不是一级独立行政单位,但却单独列为选区。在平民代表与人口比例方面,英国高于大陆各国。西班牙的卡斯提尔,人口约为英国的两倍,但其国会中的平民代表只有36人(来自18个选区,每区2名)。法国“三级会议”中的平民代表数量时多时少,波动较大,即使按1576年最多时计,也只有150人,比1382—1445年间英国下院平均人数(为254人)少100多人,而法国人口却高达英国人口的4倍。此外,英国下院代表的选举方法也较为规范。卡斯提尔和阿拉贡的平民代表都是通过抽签产生的;法国第三等级代表的选举方法五花八门,最常用的方法是由少数权势要人预先商定人选,再经过形式上的选举走走过场。15世纪后,法国政府几次试图规范选举方式,但均未成功。在英国,最初下院代表的选举也较为混乱,但到15世纪,至少在郡区骑士选举中实现了规范化,选举权统一为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土地持有人,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都通过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在选民绝对数量上,英国是欧洲最多的国家。总之,英国议会下院不是一个封建等级机构,而是一个由社区居民共同体代表组成的具有相对广泛代表性的代议机构。
就职权和实际作用而言,英国议会是最富效力的。法国“三级会议”只能决定税收和通过请愿解决各等级的不满与冤诉,它不能追究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无权弹劾国家大臣,更无权通过剥夺公权案,因为它没有司法权。英国议会从其前身大会议身上继承了司法权,可以通过追究国王大臣的政治责任、弹劾及剥夺公权程序实现行政监督权,影响国家政策。在许多大陆国家中,等级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返回各选区复议认可后才能生效,如勃艮第和卡斯提尔都是这样。法国“三级会议”的决定虽无须返回各选区复议,但缺乏确保其严格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在英国,下院代表进入议会伊始便享有全权,他们作出的决定对全国人民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英国议会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英国议会之所以不具有鲜明的等级会议色彩,深层原因在于英国的社会结构与大陆各国有所不同。中世纪大陆各国普遍形成一种界限分明的等级结构,教士、贵族和平民三个等级壁垒森严,各等级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甚至生活方式都有明确规定,而且可以世袭,代代相传。中世纪的英国也属于等级制社会,但从未形成严格的三等级社会结构,各等级之间往
往交错重叠。教士等级的实际地位并不高于贵族等级,高级教士与大贵族总是并列一起。贵族从来不是一个基于出身和享有特权的封闭式社会集团,况且其内部层次众多,差别悬殊。公爵、伯爵等大贵族田连阡陌,小男爵地产微薄,与骑士乡绅无异。骑士乡绅内部同样差别巨大,多塞特和苏塞克斯郡内有8个乡绅地产与男爵不相上下,但也有不少骑士的土地还不如一个自由农民多。所以,在爱德华三世时期,各郡骑士代表总包括一部分非骑士家庭出身的富裕的自由农民。市民的社会政治地位本应低于骑士阶层。但因他们是国王政府的重要税源,所以在政治上经常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百年战争期间,市民代表在议会中几乎起着和骑士代表同样的作用。
等级界限的模糊性减少了各等级间相互流动的阻力。骑士可以晋封为贵族,商人可以晋封为骑士,个别大商人甚至能平步青云,升入贵族行列。如理查德二世的宠臣迈克尔·德拉波尔原是赫尔城的一个商人,靠贸易发家致富,被晋升为子爵,成为“宫廷帮”的首脑。他的后代在亨利六世时被晋封为萨福克伯爵。英国议会自发形成的两院制组织形态正是英国等级界限不明晰、不稳定的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物和反映。事实上,当时英国只有在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维兰)之间才能分辨出一条清晰的等级界线。然而,这一等级界限对议会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因为非自由人没有权利出席议会,也无权参加议会选举,他们不具备构成社会等级的“资格”,等级是自由人社会的分层方式。况且,在英国即使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之间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英国自12世纪开始的劳役折算使许多富裕维兰转变为公簿持有农,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变成了自由农民。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13—14世纪英国人的思想观念中还没有明确的“等级”(estate )概念,更没有“三等级议会结构”(即议会由教士、贵族和平民三个等级代表组成)概念。当人们提到议会构成的不同集团时经常使用的是“级别”(grade )、“阶层”(order )等术语,并往往列举出3个或6个等级。如14世纪晚期一位无名作者在谈到议会成份时共列举了6个等级:国王、高级教士、教士监护人(即下级教士代表)、世俗贵族、骑士、平民。14世纪的议会档案有时还把法官、商人分别列为单独的等级。在1399年废黜理查德二世的议会上,首席法官瑟宁十分严肃地描述了构成议会的各部分:(一)大主教和主教;(二)大小修道院长和所有教会人士;(三)公爵和伯爵;(四)男爵和子爵;(五)青年骑士和平民(包括来自南部地区的和北部地区的两部分),此外还有位于上述各等级之上的国王(A . F 波拉德:《议会的演进》,朗曼,1964年,第69页)。
英国议会的非三等级结构特性说明,把这一时期的英国政治制度划入大陆类型的等级君主制范畴确有牵强附会之嫌。当然,英国议会作为一种中世纪国家机构完全不带有等级社会的烙印是不可能的。从事实出发,英国议会身上的等级色彩主要体现为以两院制组织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贵族(包括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与平民(包括骑士和市民)之间的差异。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同意将13—15世纪的英国议会称之为等级会议,把该时期的英国政治制度称之为等级君主制。
最后,还有一个与13—15世纪英国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那就是在该时期英国宪法基本原则已初步确立的历史事实。
众所周知,英国宪法不像其他国家的宪法那样,是在某一确定时刻、由某个特定立法或制宪机构制定出来的,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积淀而成的,按恩格斯的话说,“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马恩全集,1—680)这种独特的产生方式决定了英国宪法的渊源深深植根于历史长河之中,也决定了它独特的不成文形式,因此,判断英国宪法的起源不能以统一宪法文件的制定为标准,而应以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依据。
那么,什么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呢?根据近代成熟时期的英国宪法的物化形式——立宪君主制逆向反推可知,君主的权力应当而且必须受法律限制,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就是英国宪法最基本的原则。该原则不仅体现着英国宪法的本质内容,而且是产生其他英国
宪法原则的本源。一部英国宪法史,从根本上说来,就是这一原则孕育、产生、确立、发展与完善的历史。
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孕育于英国悠久的法治传统母体之中。前已述及,早在盎格鲁一萨克森时代,英国就建立起一套以古代习惯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和以贤人会议、郡法庭、百户区法庭为主干的司法体系。那时国王虽高于所有人之上,但低于法律习惯,如果国王违反法律,有可能被废黜,甚至招致杀身之祸。诺曼征服后,法治传统继承下来。并因融进部分诺曼人财产法,使原来的习惯法更加充实。后经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和建立巡回审判制后,各地分散的习惯法趋于统一,形成相对独立而完整的普通法体系,英国的法治传统牢固地确立起来。11—12世纪英国王权空前强大,但始终没有获得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
法治传统培育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13世纪上期担任法官20年之久的法学家布拉克顿在《英格兰习惯与法律研究》一书中明确阐述了这一观念,它写道:“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尽管当他违犯法律时,对他的惩罚权须留给上帝。”①值得注意的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这时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当时一位轶名诗人曾热情洋溢地高唱王在法下的赞歌,他说:“法律高于国王的尊严。我们认为法律是光亮。没有光亮人就会误入迷途。如果国王不要法律,他就会误入迷途,„„有了法律,就会国泰民安,没有法律,就会国家动乱。法律这样说:依靠我,国王才能统治,依靠我,制定法律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对待。国王不可以改变确定的法律,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励和完善自身,依法者存,违法者亡。”②
诺曼征服后随着封建化过程的完成而形成的封建法也是孕育英国宪法基本原则的母体之一。因为自此之后,在国王和以男爵为主体的大贵族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封主与直属封臣的封建关系,另一种是国君与臣民的政治关系,前一种属封建法范畴,后一种属宪法范畴。由于二者不可分割地重合一起,男爵们为维护自身封建权益而反抗封主的斗争不可避免地与臣民反抗国君、维护臣民权利的宪政斗争交叠在一起,男爵封建斗争的胜利必然有助于巩固英国的法治传统,促进宪法基本原则的成长。正是在13世纪初的男爵反国王斗争中,产生了英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亨利·哈兰姆曾把当时已被社会公认的宪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5条:“第一,除非经上、下两院组成的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第二,任何法规的制定都必须经议会同意。第三,除非根据法院的专门令状不得逮捕任何臣民;被捕者必须迅速交付法庭审判。第四,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告的犯罪事实问题,必须在案件发生地区的普通法庭上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之;一旦陪审团作出一致决定则不得上诉。第五,对侵犯臣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王大臣和政府官员也可以提出控告,不得以他们享有的权力为由请求保释,即使国王御旨也不得为他们作担保。”(H 哈兰姆:《从亨利七世到乔治二世时期的英国宪政史》,纽约,1867年,第8页)上述原则的确立标志着英国宪法框架的基本形成。
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13—15世纪的统治者们不可能从宪政的高度认识上述原则,更不可能把遵守上述原则奉为义不容辞的神圣义务。但是,遵守和维护“古代法律习惯”却是当时历代国王加冕宣誓时的共同承诺,也是议会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所谓“古代法律习惯”实质就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同义语。当然,登基之后背信食言、妄图超越法律之上、建立个人专制的统治者也不乏其人,但到头来无人能如愿以偿。因为在宪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了议会及议会制度,二者相辅相成,携手共进。议会以宪法基本原则为行动指导和武器,不断加强自身的权力地位,宪法基本原则以议会为物质载体,使自身价值得以实现,二者犹如人之灵魂和躯体合而为一,相得益彰。凡胆敢蔑视它们的统治者无不碰得头破血流。理查德二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当政后期公然与宪法基本原则和议会相对抗,扬言“法律存在于国王口腹之中”,实行专制统治,结果被赶下了国王宝座。从某种意义上讲,1399年废黜理查德二世是宪法原则与议会制度对专制君主主义的一次重大胜利,国王反对派以“维
护古代法律习惯”相号召,利用议会,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一次反对专制主义的革命”。随后建立的兰开斯特王朝“是从倡导宪法起家的,也是根据宪法进行统治的。”该朝3代国王都把根据法律习惯治理国家奉为自己的职责,尊重业已确立的宪法基本原则和议会意志,加之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导致15世纪上期出现带有立宪主义特色的议会政治。
生活在15世纪的英国法学家约翰·福特斯丘所写的《英国法律赞》(1469年)可作为我们正确认识当时英国政治制度性质的重要参考。福特斯丘曾担任国王裁判所首席法官20年之久,1461年约克王朝建立后,他跟随兰开斯特宫廷流亡法国多年,对英法两国政治制度都有深刻了解。他在该书中,根据自己的耳闻目睹和切身体验,综合前人及当时的各种政治理论,把国家政治制度归纳为3种基本类型:即“君主型”(dominium regal )、“政治型”(dominium politicum)和“混合型”(dominium regal et politicum)。他认为,第一种是由国王通过侵犯性手段建立的,第二、第三两种是由国民建立的。英国属于第三种类型。因为在英国,“为了维护法律,保证国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才设立了国王职位,为了同样的目的,国王才享有人民授予他的权力,除此之外。国王不得索求其他权力”。英国国王不能任意改变法律,流行于欧洲大陆的“凡国王所好即为法律”的格言在英国是行不通的。若无代表全国人民的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他说,这种政府完全有资格称之为“政治型”的。另一方面他又指出,英国国王毕竟享有某些人民不得享有的特殊权力,譬如,国家政策由国王制定,任何法律都必须经国王批准,国王还有法律赦免权,王位是世袭的,等等。所以英国政府也是“君主型”的。他认为,英国政府集中了“君主型”和“政治型”两种政治体制的优点,是一种最好的政治制度。①他还从多方面与法国作了比较对照。福特斯丘的国家政体三分法及其使用的概念虽然不尽科学,但他至少认识到并揭示了英国与当时欧洲其他国家特别是法国之间的差异。
总之,认为13—15世纪英国政治体制属于等级君主制的观点因套用大陆国家的政治模式,既抹杀了英国议会的特殊性,更没有体现英国宪法框架基本形成和国王政府受其制约的历史事实。所以我们认为,把该时期的英国政治制度概括为等级—代议君主制似乎更确切些。
6、上院5级贵族的缘起
如果说英国议会是众国议会之母,那么英国大会议则是不列颠议会之母。作为大会议和早期议会核心成员的教俗贵族,在英国封建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了解英国上院5级贵族的产生,对于了解此时和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贵族特色、议会上院的基本构成以及不同时期的政治作用都是很有必要的。
按照中古大陆各国通行的社会等级制,宗教贵族作为上帝福音的传播者,理应成为社会第一等级,享有最多的权势。但在同时期的英国,情况却不然。例如,当威廉一世在不列颠建立封建君主制时,高级教士和大贵族都是以国王直属封臣而不是以等级代表的身份由国王召集参加大会议或议会并委以重任的。原因之一是教会贵族人数较少,总体力量难与世俗贵族集团相匹敌。英国世俗贵族在社会上层中,始终是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最强大的群体力量,作用尤显突出。
在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 )与法国伯爵(Count )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 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却是在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诺曼大公威廉侵入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与国
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德·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自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在重大正式场合,伯爵穿着镶有白色毛皮边的深红色丝绒外套,软帽上缝镶着三条貂皮以表明爵位级别,冠冕上有一镀金银圈,上沿饰有8个银球;而国王则称伯爵为其“真正可信可爱的伙伴”。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已有男爵(Baron )一词,但无男爵爵位,而且词义不够确定。似有“自由者”或“国王的臣仆”之意,但无尊贵的含义。英国男爵出现于11世纪。到12世纪初国王大部分高级世俗贵族都被封为男爵。其中少数与王室关系密切、封地较多者又被称作“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间。很快,大男爵发生分化,显赫者升为伯爵,其余与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当时男爵在世俗贵族中占了很高比例,以至于“男爵”一词长期作为贵族的集合名词使用。11—14世纪,男爵的封号和封地可通过血缘和婚姻关系传递,但不得随意出售和转让,历代国王也不随意增加或剥夺贵族封号。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补封男爵爵位,比奥查姆波·德·豪尔特被封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后数百年至今居于5级贵族之末的男爵始终人数最多。在正式场合,男爵穿着与伯爵同样的外套,帽子上镶有两条貂皮,冠冕上有一浅色银圈,饰有6个银球。
依次出现的是公爵(Duke )。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欧洲大陆的公爵称号通常授予那些守疆拓土、军功卓著的高级指挥官,以后因重大政治变化而中断。几百年后,公爵爵位又见于德国。大约在公元970年,德国皇帝奥托初设公爵爵位。不久法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公国。在英国,公爵是仅次于国王或亲王的最高级贵族,与作为一国之主的欧洲大陆的“大公爵”(即大公)有所不同。英国公爵爵位出现很晚。1337年,爱德华三世把康沃尔郡升为公国,将公爵爵号授予年方7岁的“黑太子”爱德华。该王储16岁参加百年战争,锋芒显露;1355年前往法国指挥作战,军功卓著。父王对他赏赐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种称号,如1343年封为威尔士亲王,1362年加封为阿基坦公爵。为突出公爵的特殊地位,以后多年里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亲均不许称王,最高可获公爵爵位。随后,爱德华三世及其继承人又先后建立了兰开斯特公国(1351)、克拉伦斯公国(1362)、约克公国和格洛斯特公国(1385)、赫里福德公国(1397)、贝德福德公国(1413)和萨默塞特公国(1443)。这些公国的领有人都是王室宗亲,他们得此高级爵位后,在贵族中鹤立鸡群,威势不凡,为以后争夺王权、扰乱朝纲、制造战乱埋下了隐患。自从1483年建立诺福克公国以后,公爵爵位开始授予王亲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国。而且能获此最高爵位者多是军功显赫的统帅。行政界政务家即使任职多年,政绩昭著,也难获此殊荣。在正规场合公爵也穿深红色的丝绒外套,帽子上镶四条貂皮。其冠冕上有一个金环,上饰8枚红色金叶片;国王则称公爵为“我们真正可信和最为敬爱的伙伴”。
看再侯爵(Marquess )。就词源而言,它由德文markgrave 演变而来。侯爵原意与“方伯”词义相近,系指统辖一处的封疆大吏。在英格兰,拉丁语“侯爵”一词最初用指威尔士边疆的领主。那时只说明他们领地的位置靠近边界,并不说明其地位高于伯爵。1385年涵义变化。第9代牛津伯爵罗伯特·德·维尔被封为都柏林侯爵。1397年,萨约塞特伯爵约翰被封为多西特侯爵和萨默塞特侯爵。地位和尊荣程度不甚明确,大约在公爵和伯爵之间,一段时期内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间,约翰·德·比奥福特被国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为此向国王请愿,要求恢复比奥福特的爵位。但他本人却反对乞求国王,并说;“侯爵乃是一个新的荣誉称号,完全不为先人所知。所以,应对此冷漠视之,并不认为接受它是明智之 举。”到了15世纪,这级爵号稳定地保持了它在贵族爵位中的第二级地位以后,才被贵族们所着重。与其他4个等级的贵族相比,侯爵的数目一向最少。在重大场合,侯爵也穿红色丝绒外套,帽子上镶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装一银环,带有4片金叶和4个银球。国王对他的
称呼一如对待公爵。
上院贵族中子爵资格最浅。子爵称号(Viscount )源于法国,原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时可能是实力强大的诸候。在英国,1440年比奥芒特的约翰被封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两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银环,饰有6个银球。
直到此时,英国5级大贵族方完备成形,成为相对固定的贵族等级制。在学界,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英国5级贵旅是上院的当然成员。史实却非如此简单。在13—15世纪,尽管所有大贵族都拥有出席上院的资格,但每届议会召开前还必须得到盖有国玺的国王召令,否则不可前往开会。自14世纪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称为“勋爵”(1ord ),其涵义与“显贵”(nobility )一词相近。另外,在英国“贵族”一词始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贵族(aristocracy )源于拉丁文,原义为地位较低的自由人,并含有“愚蠢”、“平庸”的贬义,尔后同形异义地转化为英文词,意为服兵役的农民。从诺曼征服到近现代,aristocracy 用来称呼包括骑士在内的大小贵族。5级贵族形成后,为示区别,又用peers 以及集合名词nobility 和peerage 专称上院大贵族。后来Nobility 除用指上院贵族外,有时还泛指政界要员。 与欧洲大陆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兰西等国贵族相比较,英国贵族集团的特点之一,是人数较少。长期以来,贵族称号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和政治特权只是由爵位领有者本人所拥有,其家属虽为贵族家庭成员,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忝列上院。贵族爵号和封地按照相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传递。若长子早殁,依次由长孙、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依序递补。若某贵族没有继承人,可根据其遗嘱或生前安排,并经国王和高级法庭批准认可后,由其近亲继承其封号封地,但在大多情况下是被国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国贵族爵位和封号不可随意转让、出售。历代国王为保持世俗的群体规模和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大多会适量增补贵族。
某要人一旦获得一种爵位,并非固定不变。若新获显赫军功、政绩卓著或受到国王格外宠爱,可以晋升更高级的爵位,或兼领新爵位。除此之外,贵族联姻也是获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机会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为社会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拥有贵族身份和家产者以及其长系继承人总能轻易得到爱慕者和求婚者。例如兰开斯特王朝的兴建者亨利四世,其即位前所拥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亲布里奇从娘家带来。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孙女,她除拥有兰开斯特公国外,还拥有德比、林肯和菜斯特的伯爵领地。更典型的是亨利四世20岁的表弟约翰·伍德维尔,他为得到爵位和封地竟与年近80岁的老姑娘、女公爵凯瑟琳一起步入教堂,举行婚礼,创下了一项奇异的婚配纪录。
英国中古时期贵族的发展演变是一个内容丰富的课题,这里仅仅说明,英国5级贵族大致定型于13—15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