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规定
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需年检
新修订的《消防法》规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新修订的《消防法》还要求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来检测消防设施,对于检测记录,消防监督部门将不定期抽检。
◆鼓励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据了解,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一旦因火灾引发伤亡事故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受害者每 人最高赔付额为30万元。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 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变化一:单位的消防设施每年必须检测一次
解读:通过新旧规定的对比给我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原来规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但是“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到底是一个月还是三年五年,没有准确的说法,修订后新消防法规定“单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明确的强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这种检测更强调自律性,主要是通过单位每年的检测记录体现,而这种检测记录,也并非单位自己检查一下就行了,而是需要单位聘请社会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来完成。
新增消防违法行为
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 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 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