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行动方案
XX 卫生院卫生应急行动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个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和一般(Ⅳ级)
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市) 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一)救援领导机构
1.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蔓耗镇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县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政府分管卫生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卫生院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办、镇财政、镇派出所、镇交通安全站、镇食药监管站、镇卫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镇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镇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镇各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二)救援执行机构
镇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镇卫生院全体职工组成,在镇救
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1)I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 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启动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
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 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镇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1)Ⅱ级响应标准
符令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启动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 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镇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镇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镇级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 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镇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镇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Ⅳ级) 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
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二)现场救援及指挥
卫生院在启动本方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 ,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裸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作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
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
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院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
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镇政府或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并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配合建立由市急救中心和卫生院组成的急救网络。
(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综合性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队伍规模不少于20人。
卫生院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五)物资储备
卫生院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镇政府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六)经费保障
镇财政所负责安排应由镇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镇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镇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策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镇交通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镇派出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八)其他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质量监管。
卫生院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
(一)责任与奖惩
卫生应急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