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讲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
一、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
1、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第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要求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教育、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要求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
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章: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局长令)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3、《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十个特性:
1、目的性
法律都有明确的立法目的性。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第一条就是阐述立法的目的性。
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办法。
《煤炭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办法。
2、层次性
法律法规对比表
3、程序性 法律的制定、出台到实施,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从立法、调研、考察、提出、讨论、审议、发布等一系列系列程序都非常严谨、周密。
4、惩罚性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有着很强的惩罚性。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
以事故查处为例,阐述法律法规的惩罚性。
山西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8年2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召开1万余人参加的洪洞“12.5”矿难公判大会
——17名责任人获刑。其中,公司实际投资人、实际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分别处罚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
——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0万元 事故概况
2007年12月5日,9#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
事故原因
一是严重超层越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
该矿被批准开采2号煤层,却擅自违规布置主斜井至9号煤层。并通过打临时密闭的手段弄虚作假,做假账、假报表,恶意逃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二是违法违规采煤。
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以掘代采,通风系统混乱,无风微风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掘进头出煤,违规使用非防爆三轮车50多辆。
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定员生产。
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按照规定,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1人,但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并违规转包、以包代管,将井下生产承包给4个包工队,再层层分包。 四是矿方盲目组织施救、蓄意迟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矿方冒险组织人员下井抢救,长达5个小时不报告事故,贻误了抢救时机。由于错误决策、违章指挥,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了事故死亡人数。据了解,井下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大多数没有佩带自救器。
五是监督管理不力。
该矿在建设时就非法延伸到9号煤层,并长期在9号煤层以掘代采、非法采煤。由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该矿的非法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5、公正性
一是事实的公正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是权利的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
三是处罚的公正性(自由裁量权)。
6、指引性
指引作用——对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通过法律法
规,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或必须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或禁止的。如:《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必须遵章生产,违反了其中的条款就要受处罚,等等。
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如,煤矿安全生产中,各种违章行为(瓦斯超限作业、违章扒、蹬、跳车等)都有可能产生轻伤、重伤、甚至丧失生命的危险。这些我们都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可以预测到。
评价作用——对他人行为是否符合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应受处罚进行判断的依据作用。如交警对车辆违章进行处罚,法官对犯罪人进行判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等等,依据的都是法律。
7、约束性
时间约束
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既往不咎原则。以《安全生产法》为例,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发生效力。
空间约束
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都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是空间上的效力。 法律只在本国范围发生效力;行业法律法规只在本行业发生效力;地方法规只在本地方发生效力。
年龄约束
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8、可变性
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必然要紧跟形势。 实施不是一成不变,永恒的,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必须及时修改完善,如刚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需要定期修改。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9、可操作性
符合实际,公民理解。不能脱离国情,脱离实际。
易于操作,便于执行。法律比较全面、笼统。出台配套法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8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出台了罚款办法、安监员管理办法等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发生矛盾、冲突时遵循的一个原则。大法优于小法。
法规与法律规定不同时,以法律为准;
法规与规章规定不同时,以法规为准。
后法优于前法。如《矿山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等,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18条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10、人本性
法律法规最终目的,必须为社会服务、为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之目的。
体现以人为本。宽柔相济,厚德待民。封建法律不能体现以人为本,严刑酷典,导致灭亡。死刑多种,诛灭九族。
某地严刑逼供,冤枉。死亡赔偿问题,原先4-5万元,提高20万元以上。
体现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是基础、保障,以德治国是最高境界。达到无为而治,顺其自然,无法而治
体现社会和谐。处罚不是目的,教育与促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教育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
三、几部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就把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做为一项重点,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考察发达国家立法情
况、结合国内实际,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考察后,拟定草案。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政府、全国总工会、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家原经贸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级立法审查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在互联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审查和修改,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
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三次,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以118票赞成、1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律。所以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程序是非常严格合法的,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
《安全生产法》共有7章97条。阐明了立法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违法应受到的处罚。内容比较全面、也很细。
(1)立法目的
(2)以法的形式确定了安全生产方针
(3)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以其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地位,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上升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当然,法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从业人员所有的权利都做出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安全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
概括起来有5项:
——一是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现状:生产力水平低、事故多发,抚恤、善后不是很完善,单位不投保,抚恤标准低。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或得不到、或很少、或迟缓不到位,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第43、44、48条都有明确规定,第89条违反规定做出了处罚。
——二是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现状:危险性行业,事故隐患多,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理办
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第45条明确规定。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是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安全生产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是从业人员,他们对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但有些单位的领导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群众的意见,甚至打击报复。因此安全生产法第4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生产过程中,有些管理人员为了赶产量、赶进度,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由此导致事故。因此,第46条规定。
——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如将要发生透水、瓦斯超限、冒顶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47条规定。鼓励保护国家财产,献身生命是不可取的,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保护好国家财产。
(4)从业人员的义务:
——一是尊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生产。
事实表明,违章是事故的原因,90%以上的事故是违章造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第90条规定了应负的责任。
——二是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实践中,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没有必要。导致职业病多发。每年70多万人职业病。
——三是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煤矿井下生产条件复杂,设备越来越先进,不懂安全知识造成事故的比比皆是。如误入盲巷、违章放炮等。
——四是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1条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原则,发现瓦斯超限、突水征兆、顶板不好等。
(5)本法施行日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立法目的
(2)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二是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处罚不放过;三是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是未制防范措施不放过。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违”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三不伤害”指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