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合同书范本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
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订立条件
第一条 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一) 岗位技能:
(二) 工作经验:
(三) 文化程度:
(四) 其他条件:
第二条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劳动关系。
二、 本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保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
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
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四条 合同期满前 个月前为试用期,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
种)工作。
第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
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质量标准。
第八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
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
算工时制)。
(四)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
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
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五、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
资。甲方每月日从货币形式或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
日期。
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税前),转正后
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
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乙方在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任职享受相应的工资和资
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资金。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
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
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
休或支付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享受各种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规章
制度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
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
缴纳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
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
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
(二)
(三)
七、 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
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
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十五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组织上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时行职
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度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
定、劳动安全卫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八 、劳动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
章制度和劳动经律,自觉服从四方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九条 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
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国家和单位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
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
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订立本俣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
容。
第三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别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
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
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等级的;
(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参与甲方项目的,在项目结束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功动
合同。如在项目未结束时辞职,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理。甲方无项目管理规定的,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工资和资金
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四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 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或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
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
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
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原
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为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
被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补签或续订的合同
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个月。
第四十五条 乙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条件的,甲方与其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
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的出现的,本合同终止。
(一) (二) (三)
十、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六条 下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金:
(一) 乙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甲方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40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 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款规定终止劳
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乙方本人解除劳动合
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被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最
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
(一) 凡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二) 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
费;
(三)凡是由本单位所分配的住房,按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乙方提出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
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
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
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
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
手续。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五十三条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
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收面告知甲方。送达地址: 邮编: 。
第五十四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甲乙双方签订的《职位
说明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竟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九条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