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4.8 九小场所
4.8.1 “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a)购物场所: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 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b)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c)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d)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 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e)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 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f)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g)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h)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i)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 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符合上述要求的“九小场所”需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4.8.2 具体内容
4.8.2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8.2 .1.1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g)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4.8.2 .1.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8.2 .1.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4.8.2 .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8.2 .2.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4.8.2 .2.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并拨打“ 119” 电话报警。
4.8.2 .2.3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8.2 .2.4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8.2 .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8.2 .3.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4.8.2 .3.2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8.2 .3.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8.2 .3.4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4.8.2 .3.5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4.8.2 .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8.2 .4.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安全职责;
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8.2 .4.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4.8.2 .4.3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4.8.2 .4.4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