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公允价值计量
日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解决我国企业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实务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12年8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多项会计准则中,但却没有专门的公允价值准则,而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对散见于多项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的修订,意义重大。
起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背景
“公允价值计量”是一个国际性的财务报告难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计量更是受到各方广泛非议,不少人将金融危机的爆发归咎于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是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助推了次贷危机的爆发。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会计界坚决捍卫公允价值。会计界认为,借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时、透明、公开地揭露金融资产泡沫,促使金融界、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正视和化解金融风险。倘若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会计,投资者可能永远被掩盖在金融界创设的虚幻泡沫中。
但是,必须要承认金融危机的爆发的确暴露了现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非活跃市场条件下的缺陷,比如美国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假设将一项资产出售可收到或将一项负债转让应支付的价格。”定义假设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着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然而,次贷危机表明该假设并非永远成立,在投资者过度恐慌和信贷极度萎缩的客观环境下,抵押债务债权(CDO)的市场已经名存实亡。而且,该准则也没有考虑流动性缺失的资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对于如何利用数学模型估值确定第三层次公允价值,可靠性缺乏说服力。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就是与国际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重要准则之一。为响应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倡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快了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项目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并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制定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规范了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有益参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国内的广泛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经济运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98年,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我国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并在其后颁布的《投资》和1999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中也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2001年,为了防止滥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财政部修订了上述准则,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尽量回避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2006年,财政部正式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再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存在很多不足,所采用的定义“在公平交易中,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该定义对公允价值的描述宽泛不明,导致给实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在多个准则中直接或者间接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只有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以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三项提供了相关的应用指南,而且指南之间还不一致,给公允价值的实务应用造成了障碍和困难。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有效、统一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十分必要。
公允价值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退出价格。
该定义是直接引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的定义,该定义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并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主体持有一项资产或者结算或履行一项负债的意图是不相关的。
“市场参与者”一词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首先提出的,指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他们独立于报告主体、了解情况、有能力并且自愿进行交易。征求意见稿定义了市场参与者,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一)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述的关联方关系。(二)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具备合理认知。(三)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
有序交易指计量日前某项资产或负债出现于市场的时间足以开展该资产或负债交易通常所需的市场活动,有序交易不是被迫发生的交易。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