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
作者:陈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惩罚非常严厉,从轻缓刑罚和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看,需要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范围。对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基本结果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形态,结果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问题。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性质;主观方面;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范围的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惩罚特别严厉,有时对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加上一个重结果的处罚,会超出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实质竞合后的处罚。因此要严格谨慎地认定结果加重犯。近些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已达成如下共识应当削减死刑,尤其是大幅度削减,甚至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但是,如果只是在刑法学界达成削减死刑的共识,而不将共识落实为具体的解释结论,则难以收到更好的成效。①因为结果加重犯适用刑罚特别严重而成为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类型,所以它与死刑的存废,增减具有直接关联。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符合刑法的谦抑主义,对轻缓刑罚,减少死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有很大的争议,我认为严格规定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对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一)行为人对基本结果的心态
结果加重犯中发生了两种结果。一种是基本结果,是指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结果。一种是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的结果。行为人对基本结果的心态是什么样的,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本犯可以是故意犯和过失犯。该说认为从结果加重犯目的看,过失犯可以构成基本犯。因为某种犯罪行为之危害超出了基本犯的罪质和罪责范围,为了体现罪刑适应,规定加重构成由此成为必要,基于此,排斥过失犯构成基本犯,显然也是缺乏立法根据的。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基本犯只能是故意犯。因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结果加重犯承认基本行为可以是过失,很容易扩大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也归属于被告人。
我认为对于基本行为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因为过失犯罪的基本性质具有不确定性。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性质要比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性要弱得多,刑法无法严格规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③过失行为只有发生结果才构成犯罪,并且因结果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罪。例如,行为人骑自行车冲下一段下坡路,撞倒路人,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取决于行人是受重伤还是死亡,因行人的受害结果不同而成立不同的罪名,或成立过失致人死亡,或成立过失致人重伤。并且,构成过失犯罪要求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若出现“加重结果”完全可以定为某种具体的过失犯罪,不需要规定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可以被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
(二)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态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态,我国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心态。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心态,但不包括直接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态主要是过失,但是也包括故意。 我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包括哪些要素,应该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来理解。
过失说认为对加重结果只能持过失的心态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上述对结果加重犯本质的分析,结果加重犯的基本行为对于加重结果的典型危险性,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基底。考察各国现行法的结果加重犯,可以发现,结果加重犯都是预定以容易惹起死伤重大结果的危险行为作为基本犯的行为。④当行为人认识到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的典型危险性时,认识到加重结果很可能发生,仍然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对加重结果就不可能单纯是过失了,应该是故意。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性质分析,结果加重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是就相同法益不同量的侵害,这种结果加重犯所涉及的也就是行为人对相同法益侵害风险的量的认知错误;第二种类型是,基本犯罪行为附带有典型的其他风险。⑤第一种类型是立法从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关系所做的规定,低行为对于高层行为,具有内含的典型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高层危险行为的发生不可能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否则应径直按高层行为的故意犯来处理。典型的例子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只能持过失的心态,若持故意的心态,可以直接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第二种类型是基本犯是复行为犯的场合,加重结果独立于基本结果。典型的例子如抢劫或强奸致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自己的抢劫或强奸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具有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很可能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他并不希望加重结果发生,也不阻止加重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其发生。因此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行为人不可能持直接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希望通过导致他人死亡来实现抢劫或强奸的目的,则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或强奸罪数罪并罚。在此,要提到2001年5月2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其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