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监察审计科,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循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七条 监察审计科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也可以抽调其他部门或所属
企业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纳入内部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 监察审计科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工程预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八)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监察审计科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有关单位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有权查阅有关文件、合同、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临时作出制止决定,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工程项目审计: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三)合同审计: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固定资产购买合同、租赁承包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及其它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内控审计: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
(五)责任审计:对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等进行的审
计监督;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 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公司监察审计科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公司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审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六条 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合同、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第十八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审计报告应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科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监察审计科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报表、凭证、合同、协议、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治处分: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