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假陈述和虚假宣传
浅析虚假陈述和虚假宣传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虚假宣传行为给作为市场经济命脉的竞争机制带来阻碍。面对中国尚显年轻的证券市场,同样背离诚实信用理念的虚假陈述行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针对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不论是基于汉字语义带给人们在一般认知上的误解,还是其行为模式本身具有的重叠性使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同现象,都使得彻底区分两种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将从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的概念入手,结合有关两者的理论分析、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述,揭示其共性和区别,以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虚假宣传;虚假陈述;诚实信用;区分标准
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背离的方向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第十条将虚假宣传行为界定为“在经营过程中试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这种行为就是误导公众(to mislead the public)的行为。而在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定中将虚假陈述界定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公开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对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来看,二者显然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混同的现象。
一、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的理论概述
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制度已经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文之中,对两种行为的研究也已经有了相当的成果。
(一)虚假宣传的概念性分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列举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其完整的称谓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世界知识产权(WIPO)国际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4条中,直接将虚假宣传行为称之为“misleading the public(误导公众)”;在美国称为“false advertising(虚假广告)”;在欧盟则称为“misleading advertising(引人误解的广告)”等等,虽然提法各有不同,但重点均在“误导”。虚假宣传行为是经营者为了获取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借助商业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于商品或服务信息诸如质量、方式、性能、用途等进行有悖于客观事实或者在一般认知下会产生误导的,具有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属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