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合同-1
装饰工程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壹 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 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1.4 工程期限 100 历天,开工期从签订合同首次付款后的第 5 天及甲乙方双方皆认同可施工之工地交接完成起计算。
开工日期 2011 年 5 月 25 日
竣工日期 2011 年 9 月 5 日
第二条 工程设计、装修范围
2.1 装修范围:按预算表项目内容施工(施工内容见工程报价表)。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
3.1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2372642元
金额大写:贰佰叁拾柒万贰仟陆佰肆拾贰元整。(详见工程报价表)
3.2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述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签订合同五日内, 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0%,隐蔽验收合格后付25%,木饰面油漆和
墙顶面乳胶漆工程开始前付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付工程款30%,按决算日起壹年后结清尾款5%,质保期为壹年。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委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
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
4.2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乙方应节约用水用电。
4.3负责协调装饰公司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
作;
4.4如确需改变原建筑物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
费用;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委派 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有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5.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
5.3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5.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5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和办理竣工结算。
5.6 报送施工进度计划供甲方审批,收取进度款。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动,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支付增减项目差额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凡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7.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主辅材料、设备,双方共同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工期
8.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8.2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定工期变更协议。
8.3 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颁布标准及甲、乙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
9.2 施工中如发现工程上存在问题时,乙方应尽快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第十条 安全生产
10.1安全是生产的根本,为确保工程的防火,防盗,人身安全问题,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10.2甲方委派 为安检员,负责监督乙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10.3乙方委派 为安检员,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10.4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
10.5施工中严禁使用消防水,否则每次罚款2000元。
10.6生产过程中乙方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所有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
11.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三 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验收,甲方不按时验收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工程记录及摄影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果甲方事后要求抽查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应予支持,检查合格,因抽查隐蔽工程验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的乙方应自费返工,事后抽检工作天延长,乙方得以延长工作天数。
11.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11.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及有关资料给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后组织人员审查验收,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十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五天内结清尾款。
11.4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壹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11.5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因返工造成的费用乙方负责。
11.6 因甲方购买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保修。
11.7 因甲方原因工程价款未结清,乙方不负责保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未能按合同履行,经双方协商解决无效或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报公司所在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款项后失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