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制
近几年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我国建设领域里得到了较全面的贯彻和落实,特别是突出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中心地位,但毕竟项目法人在我国兴起时间不长,在推行项目法人制的实际工作中,有一些问题很值得研究。 。 项目法人首先应当而且必须是法人。法人是什么?法人是与公民相对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据法人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法人又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分。这些法人都有可能成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专用名词,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系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法人必须经过一定合法程度才有可能成为项目法人。这里所说的一定合法程度包括通过行政指定、委托或招标竞争产生项目法人,并履行法定手续以确立项目法人法定地位。应该说这是项目法人概念的本意和特定涵义,是狭义的项目法人。而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将项目法人的概念作了引伸,普遍将一般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投资主体)称之为项目法人;这类项目法人虽然未经谁来指定、委托,也不是竞标所产生,但其依据法律法规对项目负有相应的法定责任,也就
是说处在项目法人的地位。所以,广义的项目法人,包括经过一定合法程度产生的项目法人和自然存在而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项目法人。
以项目法人方式组织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与管理是一种国际惯例,特别是政府工程一般都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在我国,这些年来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以及各种公共工程,基本上都是采用项目法人方式实施建设的。其所以备受推崇,除了项目法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法定资格能力以外,还有极其重要的一条就是能够与项目投资方或业主建立责、权、利明确而清晰的经济责任关系。但什么样的法人才能担任项目法人,这就有一个项目法人资格的考核认定问题。一般来说,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而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除了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以外,还要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由于工程规模、专业特点的不同和技术难度的差异,对组织领导和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对项目法人资格应当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