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规相关
1、 用人单位缴纳城保医疗保险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比例为1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为10%、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比例为2%。
2、 城保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在职职工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具体应向何部门咨询?
答:社会保障卡发放采取“属地化”方式进行,凡本市常住户口、年龄满16周岁的市民均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理申领登记、拍照等手续后才能领取。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对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具有解释权,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962222 。
4、《上海市居住证》 适用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要求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5、《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要功能是什么?具体到何部门办理?
答:《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要功能为:
1、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2、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3、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6、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界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8、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答: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9、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即可,不涉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及支付相应报酬等。
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涉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并应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10、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10、标准工时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工时。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1、未婚职工如何享受探亲假?
答: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12、已婚职工如何享受探亲假?
答: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0天假期。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4、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
15、职工享受丧假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6、晚婚可以享受几天婚假?
答: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17、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尚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如何处理?
附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
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