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QZ & WD(Jiang Xi)Law Firm
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194号市总工会大厦6楼 ZIP:330077
TEL:0791-8620098 FAX:0791-8620098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2006)求沃非诉法字第108号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
(下称“贵司”或“江西水泥”)的委托,为贵司控股股东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公司资金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
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产
抵偿贵司债务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以资抵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本次以资抵债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贵司
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之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核查,并基于对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以资抵债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
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行文中所涉审计、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相关
中介机构报告所作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以资抵债报送材料之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以
资抵
债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Ⅰ:债权人江西水泥
企业法人注册号为:[1**********]77
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寿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肆仟零伍拾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9 月5日
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
道路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的生产和销售,水晶、电子元件的生产和销售。
年检状况:已经通过2004年度工商年检
Ⅱ:债务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注册号为:[1**********]1
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城东郊
法定代表人:刘明寿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成立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塑料制品、人造
水晶的制造销售;水泥技术咨询、电影放映、水泥熟料、人造水晶产品出口等。
年检状况:已经通过2004年度工商年检
经本所律师核查,债权人江西水泥与债务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均系依法设
立的
企业法人,其法人人格依然存续,且未发现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故该二者作为以资抵债交易的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二、《以资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
Ⅰ:债权债务状况
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依法对江西水泥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截至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占用江西水泥资金累计156,204,525.56元,实际控股人江西
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江西水泥资金1,007,500.00元,此两项金额合计
157,212,025.65元。
(详见赣恒德审字[2006]第071号《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说明》)
2006年6月26日,江西水泥、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三方
共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一份,约定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对江西水泥所负的
债务(即占用资金)1,007,500.00元由乙方承担。
据上事实,并经江西水泥、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确认,江西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对江西水泥所负债务共计157,212,025.65元。
Ⅱ:抵债资产及其定价
A、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正在开采的石灰石矿山及其配套设施用地之国有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及相关厂房设备用于抵债,抵债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1#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名称:仓储用地
权属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江西水泥厂矿山炸药库(实际为乙方前身下属单
位)
宗地编号:万年县国土局-万国用(土)字第46-001号
土地性质:国有/划拨
面积:40,268.00
用途:工业用地
设定他项权利状况:已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
主债务人为本协议的甲方;抵押权人已承诺同意以本宗地的使用权用于抵债。
说明:此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划拨”,为现有状况。
② 2#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名称:工矿用地
权属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宗地编号:万年县国土局-万国用(2006)第0711-3号
土地性质:国有/划拨
面积:1,979,986.67
用途:工业用地
设定他项权利状况:无他项权利
说明:此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划拨”,为现有状况。
③ 前述2#宗地范围内的采矿权
矿山名称: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
采矿许可证编号:上饶市国土资源局-[1**********]03
登记的采矿权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矿种:石灰岩
生产规模:130万吨/年
矿区面积:1.98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详见《采矿许可证》
④ 厂房和机器设备
详见附件:《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抵债资产---厂房和机器设备清单》
B、抵债资产的定价
① 上述“1#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2#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
据为江西中勤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 年6月6日出具的“(赣)中勤
[2006](估)字第102号”《土地估价报告》,两宗地的评估总地价为10,079.12 万
元;债权人江西水泥与债务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评估价款予以确认,即同
意以该两宗地的使用权冲抵债务金额10,079.12 万元。
② 上述“采矿权”的作价依据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 年6月
20日出具的“中磊评报字[2006]2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5679.77
万元;债权人江西水泥与债务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评估价款予以确认,即
同意以该“采矿权”冲抵债务金额5679.77万元。
③ 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的作价依据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
年6月20日出具的“中磊评报字[2006]2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
1,994.89万元;债权人江西水泥与债务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评估价款予以
确认,即同意以此“厂房和机器设备”冲抵债务金额1,994.89万元。
④ 上述抵债资产的总金额为17753.78万元,超出债权金额2032.57万元,该
超出部分以江西水泥对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处理。
Ⅲ:生效条款
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约定,该抵债协议自以下条件同时成就时生效:
①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以资抵债事项作出无异议批复;
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以资抵债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予以核
准/或备案;
③ 江西水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以资抵债方案并作出同意的决议。
三、以资抵债的实质条件
Ⅰ:抵债资产的有效性
a\ 江西水泥上市时,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即改制前的江西水泥厂)已将大
部分优良经营性资产投入上市公司。现有资产主要是采矿区经营性资产及与后勤保
障有关的非经营性资产。目前,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采矿业收
益和土地等部分资产的租金,故前述抵债资产属于其现有优质资产。
b\ 江西水泥的主营业范围为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熟料、人造水
晶产品和水泥技术咨询等,而石灰石和粘土正是水泥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因此,
债务人用于抵债的石灰石采矿权、矿山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为完成采矿经营
所需的相关厂房设备属于江西水泥同一业务体系,该以资抵债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
江西水泥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且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
Ⅱ:抵债资产的评估
江西水泥已聘请江西中勤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对用于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交易双方亦以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以资抵债的
定价基础,并在《以资抵债协议》中予以了明确。故本次以资抵债的交易价格公允,
不至于损害江西水泥的利益。
经查证,上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并且,中磊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在进行评估之前,曾先行委托矿产业专业鉴定机构“北京经纬资产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抵债资产中的“采矿权”进行评估。故本次以资抵债的评估程
序合法。
Ⅲ:独立董事的意见
江西水泥的独立董事陈荣、聂椿如、邵光忠和朱晔对本次以资抵债发表了意见,
一致同意控股股东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占用公司资金的关联交
易,且认为,本次以资抵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股股东确属无法用现金且无法通过变卖资产的方式清
偿占用资金;抵债资产系江西水泥日常生产所需的石灰石矿山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采矿权和相关采矿设备,抵债后有利于增强江西水泥的独立性和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本次以资抵债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审计和评估报告为依据,交易定价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以资抵债方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程序。
Ⅳ: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以资抵债出具了《关于江西万年
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交易过程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护上市公
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定价依据公允,未发现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Ⅴ:董事会的意见
2006年6月26日,江西水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公司资金的议案》,同意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以资抵债,同意用于抵债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及相关厂房设备以评估累计价值
17753.78万元抵偿其所欠江西水泥的等额债务,并决定将本次以资抵债的董事会决
议文本、《以资抵债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及证监局,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抵债资产属于甲方同一业务体系,该以资抵债的实施将
有利
于增强甲方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且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资产评估程序合
法、价值公允;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同意/或认可本次以资抵债的意见,
董事会亦作出了同意本次以资抵债的决议。因此,本次以资抵债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集中解决
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求。
四、 以资抵债方案的批准
Ⅰ:董事会的审议/或批准
会议通知时间:2006年6月21日
会议主持人:刘明寿
决议内容:(见上述“董事会的意见”)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时,关联董事刘明寿、汪波已回避。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江西水
泥章程的规定,其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Ⅱ:本次以资抵债方案尚待并尚需取得以下批准:
a\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以资抵债事项的无异议批复;
b\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以资抵债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核准;
c\ 江西水泥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以资抵债事项的决议;
d\ 就本次以资抵债所涉及的江西水泥股权变更事项的核准。
五、 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
司作为部分建材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国家出资人的批复》(计投资〈1999〉
1999号文)的意见,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公司于2003年8月8日签订
《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江西水泥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改制后的公司为江西水泥的控股股东,持有江西水泥
的国有法人股。
前述“改制方案”,经得了江西省人民政府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办
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同意将原江西水
泥厂持有的股份公司23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变更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可
见,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水泥厂之间具有实质上的存续关系,原江西水泥
厂的债权债务因改制而依法转由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或享有。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水泥的控股股东和资金占
用人。
2、目前,抵债资产中的“1#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他项权利(抵押权)。
由于主债务人为江西水泥,且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亦同意
以该宗地的使用权用于抵债。所以,该抵押情形不影响本次以资抵债的合法性,亦
不构成本次以资抵债的缺陷。
3、用于抵债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评估价值设定的主要条件之一是:该土
地为经出让程序取得,使用期限50年。本所认为,如果该土地未能取得出让,则《以
资抵债协议》将无法继续履行,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
妥该等土地使用权之出让事宜。
4、采矿经营权的转让应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以资抵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但其有效完成,尚需本法律意见书第四条第Ⅱ项中的所有条件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加盖公章,本所承办律师签字;正本六份,每份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下无主文,本所签字页于后)
(此页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非现
金资产抵偿占用公司资金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承办律师: 刘卫东
邹 津
单位负责人:刘卫东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