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浅析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修改
浅析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班级:11会计3班 学生:吴琼
指导老师:龙露
摘要:收入作为形成利润的主要来源,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关注。本文主要从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确认原则及确认基础,在实际运用中的状况及主要原因,解决对策等方面分析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关键词:商品销售收入,收入确认,计量
一、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是指在会计记录中,对于收入应在何时予以确认,并将其列入收益表中。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能否真实、全面、准确的反映给会计信息使用者,还为相关的课税基础提供了依据。
(一)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货方;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或实物的交付。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或实物转移给购货方。例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否合理的估计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收入无法合理估计,就不能确认为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收入有关的销售成本(库存商品成本、运输成本)等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如果销售商品有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合理的估计计量,就不能确认为收入。例如,订货销售时,产品尚未完工前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
从上述的五个收入确认条件中,可以看出其中蕴含着强烈的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是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直的。但有些情况也会不一致,例如采用售后回租方式销售商品的,虽然从法律上看实现了收入,但在销售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却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交易的实质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收到的款项不能确认为收入。
(三)收入确认的基础
收入的确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又叫应收应付制,它是基于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的基本假设建立的。期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以便与正确确定各期的经营成果。因此,权责发生制主要是针对收入和费用来说的。
二、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商品销售收入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会计报表的一大基本要素,也是构成企业利润的基本要素。因此,收入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工作中,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常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产品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不正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同时收取货款或者取得索取价值凭据的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具体可以根据商品发运方式及结算方式确定。如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的, 以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但一些企业人为的改变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以达到为减少或扩大经济效益、逃税、偷税、推迟纳税时间等目的,调节当期收益。
这些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于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行原则,如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 应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但有些企业在发出商品的当期就确认了全部销售收入,这明显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造
成当期利润虚增。又如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的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但有些企业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就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造成当期收入不真实,利润不真实,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及配比性原则。
(二)产品销售收入入账金额不真实
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随意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金额,主要表现在:将销售收入账户的部分金额反映在“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将销售收入账户故意漏记,直接抵减“库存商品”或“产成品”,造成少记收入,从而使收益下降。
(三)销售发票管理不严
发票是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原始凭证,也是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等不良企图,不按发票管理办法管理发票,主要形式有:为他人代开发票,套开发票;涂改或撕毁产品销售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尽量不开具发票,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少开发票价格或者开具阴阳发票,减少存根价格。
(四)虚增虚减销售收入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虚增利润或者虚减利润等目的,而随意虚增收入或虚减收入,如:编造假客户,以虚增销售收入而多实现利润;把产品出库白条也作为销售业务处理;无依据的填制记账凭证,将收入转为损失。
(五)直接隐匿销售收入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减少收益的目的,直接将虽已经发出的商品,货款已收到,但发票尚未购货方时,将发票联单独存放,将已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中,而在“应付账款”等账户上长期挂账,造成当期收益减少,利润减少,少交税的目的。
(六)销售折扣与折让出现错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时应分别进行处理。如:发生商业折扣时应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发生现金折扣时应按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而发生销售折让时通常应在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如果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存在着处理不规范,不合理的处理,如企业虚构折扣与折让事项冲减销售收入,将销售折扣与折让截留,纳入“小金库”;把属于销售收入的金额以“折让”、“折扣”名义擅自截留,存入“小金库”。
(七)销售退回的处理不规范
一些企业不按规定对退回商品进行处理,而对退回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物资,销售退回的时候不冲减销售收入,而是作为往来款项进行处理,销售退回时,退回的运杂费经双方协商由销货方承担的,企业却将销售返回的运费一并冲销处理。这造成了企业当期收入虚减,当期利润虚减的情况。
(八)对销项税额的处理不正确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企业在销售环节应按销售价款的一定比例向购货方收取的税款,但是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任意将应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销项税额增加到商品的销售收入账户。
三、收入确认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商品销售收入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之一,也是企业组织收入形成利润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销售收入的有序进行,防止和揭露错误与舞弊,保证销售和收款业务会计记录的真实可靠,企业有必要建立健全的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
企业建立并实施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销售与发货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对客户的信用考察应当全面充分,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批程序和发货程序应当明确;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销售退回的条件与验收程序、与销售有关的凭证记录的管理要求应当明确
(二)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稽查特派员的制度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对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只是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实施,而稽查特派员目前只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审计,因此这些措施的范围与作用都是有限的,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的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及国有企业通过调节收入,操控利润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中介结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大经济检查的,对企业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着重审计。
(三)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识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因此,对于企业收入作假的现象,必须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思,明确法律责任,才能减少杜绝各种假发票、假结算凭证等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杜绝私设“小金库”、指示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账等行为发生。
(四)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人员是处理、加工会计信息的操作员,他们的业务素质与职业判断能力直接影响到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因此只有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务能力才能更好的发挥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中的运用。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会计人员必须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不断完善与更新自身专业知识,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企业要加大对新老员工的培训,不仅要学习新的会计制度与法律法规,还要通过不断的实践锻炼与经验总结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重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对于每年的继续教育不能只是简单的交钱了事,要真正做到重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更新知识的教育和培养。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1996年财政部颁发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门以大幅度明确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款,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首次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写进《会计法》,2005年财政部颁发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这都充分表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逐步发展进程。收入作为企业重要的经济来源,形成利润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就要求会计人员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中要做到始终秉持客观性原则,努力做到杜绝人为性的篡改收入金额等问题发生。
(六)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
由于收入的错弊是导致偷税、漏税使国家税源受到损害,也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及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对这一方面不仅要加大力度对其进行监督和审计,更要对其有关人员加大力度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四、总结
在收入的确认过程中,要按照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来确认,缺一不可。又要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配比原则等相关会计信息计量要求来予以核算。因此,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客观的进行核算,是摆在会计人员面前的新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来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付义国. 假账与反假账实战. [J] .广东经济出版社,2009(1)页码169-171
[2] 张晓红.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问题及建议.[J],财会通讯,2009年,第8期
[3] 林志德. 简议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的确认. [J],现代商业,2011年,第11期
[4] 宋瑜. 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探讨. [J],煤,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