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合同法]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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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合同法》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
作者:陈珮
来源:《商情》2014年第11期
【摘要】 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现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解决该问题上采取了一概“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无息合同,与两个司法解释在解决利息约定不明问题上的规定相矛盾,在立法、司法上都存在问题,应当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实践予以修改。
【关键词】 合同法;利息约定不明
一、《合同法》出台前的法律背景
在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均规定,在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的有无、数额约定不明时,均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而针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出了如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1999年《合同法》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利息”,这在立法处理上就与前两个司法解释截然不同。
二、试析《合同法》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
(一)立法视角
“„视为‟是一种不容当事人反驳的法律拟制。……这种法律中的„视为‟规定,对当事人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是不许当事人反驳的立法者决断。”因此,“视为”在规范的创制上,必须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拟制,违反了科学原则。
何谓科学原则?“„视为‟的设置也应以社会为根本,尊重事物之本性。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因此,“视为”的设置应当合乎“道理”、“情理”、“法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从文义解释来看,包括这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