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政治制度的异同及其历史根源
理 论 研 讨地方政府管理’98・增刊
英美政治制度的异同及其历史根源
徐广春
英美都是经历过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由于各自历史条件不同,现许多不同点,有的特点。。
一、,展,,过程中,,封建割据的消灭,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十五世纪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的结局,以及其后英国国内爆发的玫瑰战争(1455—1485)也加速了英国国家的统一和政治集中的基本完成。
大家知道,百年战争的结局是以英国战败而告终的。百年战争中,很多英国贵族趁机扩大私人武装,这为贵族间的局部冲突发展为内战准备了条件。因此,在百年战争刚刚结束后的两年(1455年),英国爆发了以兰开斯特和约克家族各为一方的争夺王位的长达三十年的战争,史称“玫瑰战争”。几乎英国所有世俗大贵族都卷入了这场战争。卷入战争的大部分贵族在相互残杀中死亡,这使封建贵族的势力大为削弱,为英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都铎家族的亨利七世及其后代在英国建立和发展了君主专制。
美国联邦系由原是英国在北美的十三个殖民地,在反抗英国压迫的革命斗争中联合而成。它是由邦联演变而来。大家知道,自1774年有州际联盟会议———大陆会议的召开,其后日益具有起义殖民地联合组成的临时政府性政府。1776年7月4日宣布独立后,1777年制定了《邦联条例》,给原先各独立州的联盟以邦联的名称。邦联不过是各州的松散的联盟。这种松散的联盟愈来愈不能适应独立战争胜利后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为了尽快结束十三州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建立统一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于是,就有了1787年的宪法的制定,美国统治阶
,改建为,、行政、司法机构,有单一宪法和行使统一统治权力的中央政府。美国联邦制有两套宪法,即除联邦宪法外,还有州的宪法;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实行分权制度,其权力的划分由宪法规定。
英国和美国虽然都有宪法,但从其有无一部专门制定的宪法,和修改程序的繁简来说,英国是不成文与柔性宪法,美国则是成文和刚性宪法。
英国自从1688年“光荣革命”后,其确立的君主立宪的宪法,是由历史上不同时期有关限制王权的
)、文件(可远溯至1215年的《大宪章》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法案、司法机关的宪法性判例,以及长期沿袭下来的宪法性惯例组成。虽然其中如历史上限制王权的文件,以及国会通过的宪法法案等是成文的,但由于它是几种文件和惯例的混合体,并不是一部专门制定的成文宪法,所以得名为不成文宪法。而由于它修改程序简单,和普通立法一样,所以又得名为柔性宪法。有人说,英国国会每通过一项宪法性法案,实际上是对宪法的一项修正,不无道理。可见,英国的宪法是很灵活的“,它比任何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更加随时准备适应新的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形势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在无产阶级的压力下,英国统治阶级能够通过这种途径,使宪法本身不断适应客观的要求。恩格斯在1892年曾写道:“———英国的中等阶级———毕竟是很好的生意人———比德国的教授们看得远,……他们在宪章运动的年代里领过人民这个强壮而心怀恶意的小伙子的行为。从那时以来,他们被迫把人民宪章的大部分要求纳入联合王国的法律之中。”
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的1787年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如果要问,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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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那一部,那应当是1653年英国高级军官为拥立克伦威尔护国公而制定的《施政条例》。不过,它在成文宪法发展史上影响不大,为成文宪法时代到来鸣锣开道的,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共和主义思想家詹姆士・哈灵顿(1611—
1677)。他在其政治著作《大洋国》中,把制定一部成
政、司法、军事、外交等,列举在宪法中的,称为“列举权力”或“授予权力”。凡宪法未列举的则为各州“保留权力”,如管理本州工商业、交通、公安、文化、教育等。受州管辖、监督的地方政府,则有县、市和镇或乡等,各州不尽一致。
在英国,由于它是单一制国家,其统治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英国地方政府的权力由议会制定的法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确定自己的权力范围,但在权。,。,,区
(),称都,。可见,英国地方政府制。另外,英国还允许个别地区如苏格,大家知道1707年英国合并苏格兰时,允许它保留大陆法制。所以说,英国的单一制是具有自己的特色的单一制。
二、英国君主的世袭制与美国总统的定期选举英国君主制从五世纪中叶盎格鲁散克逊人入侵以来,有着长期的历史。它经历了早期封建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君主专制和资产阶级君主制,也即君主立宪制至今。君主初期由选举产生,自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入主英伦后,才改为世袭。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入侵时,正处于军事民主制未期,其国王是由部落的军事首长演变而来。恩格斯在论述这种演变时曾指出“: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代表人是军事首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权力。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机会便来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了。”英国国家的产生,也正是属于恩格斯所说的第三种形式,这便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5世纪中叶
,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过程中,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进入不列颠岛,建立了许多小王国,后来相互兼并,于8世纪末形成了七个并立的王国。到九世纪,威塞克斯统一全部,于是,威塞克斯国王埃格伯特成为唯一的国君。此时,国王是由朝臣、贵族、高级僧侣参加的“贤人会议”选举产生的。所选举出的国王一般是“能干的,有能力的”,勇敢善战的人。如
1066年冬战死哈斯汀斯的哈罗得二世,便是由“贤人
文宪法,作为建立德治王国的首要经伦之道,并为他所理想的“大洋国”拟定了一部宪法草案,对美国
1787年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影响。
美国1787的宪法是大州和小州,特别是工商业资产阶级和奴隶主妥协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说:“它承认奴隶为财产,并且规定联邦政府必须保护这种财产。”
美国的另一套宪法,是由各州自行制定的州可自行决定政治体制和法制。,,与其他采用普,。普通法和大陆法是资产阶级国家法律的两大系。大陆法系十二至十五世纪在西欧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原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习惯法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由于其组成部分主要是不同时期高级法官的判例,又有判例法之称。英国革命后仍保留革命前的法制,是资产阶级同土地贵族妥协的不彻底的表现,但又有它自己的特点,这便是“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意”。美国由于原先是英国殖民地,除上述
一州(路易斯安那州)外,都沿用普通法,所以其法律体系和英国共同形成英美法系。普通法与大陆法的重大区别,还表现在在审案中,大陆法以成文法典为依据,英美法则主要以高级法官判例为准绳。
美国宪法修改程序与英国不同,有专门规定的复杂程序,因之有刚性宪法之称。按照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其修正案应由两院各以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后提出,或由国会应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然后由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美国自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已批准的修正案共有二十六条(至1987年12月,参考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治》第773页)。各州州宪法的修订亦有特定的修正程序,一般由州议会或由一定人数的市民提出,交公民投票复决。
从权力配置来看,美国统治权力是分属联邦政府与各州。联邦政府拥有的权力,如全国立法、行
会议”选出的盎格鲁撒克逊的最后一位君主。
1066年诺曼王朝建立后,王位虽然改为世袭,但
是,以长子继承为主干的世袭制,其中包括长子一支先于次子,女嗣后于男嗣,如王室无嗣,则从国外请一位外甥或外孙,外曾孙,外玄孙来英为王则是从这
一朝后期起,才逐步确立而在都铎王朝(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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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成为定制的。大家知道,征服者威廉死后,继科堡-哥达公国的亲王。但是这个具德国血统的新王朝,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为着表示和国人同仇敌忾,与德国划清界限,也就于1917年7月宣布以行宫所在地的温莎为姓,并以它作王朝的新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列宁曾指出“,君主制并不是形成划一、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系的制度。”事实也正是这样,英国君主制之所以能从封建君主制转变为资的阶级君主制也正是由,而为,:
的,如诺曼王朝(1066-(来自原封号的,如安茹王朝(1154-)、兰加斯特王朝(1399-1461)、约克王朝(1461
-1485)、汉诺威王朝(1714-1901)、萨克斯-科堡-哥达王朝(1901-1917),(三)来自家族的姓的,如
承王位的是第三子,绰号威廉・鲁夫斯的威廉二世
(1087-1708在位),而不是长子罗伯特,他继承的是诺曼底那一份遗产。至于威廉一世的次子则已在一次狩猎中死亡。其后,威廉三世时无嗣,由其弟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继位,树立了国王无嗣由其弟继承的先例。但亨利一世只有一女,他本人死后王位被其外甥斯蒂芬所取,也就出现了长达十几年的战争,最终达成的协议是,斯蒂芬死后,王位应由亨利一世之女玛蒂尔达之子继承,这也是日后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这一次王位继承争端的解决,也树立了国王如无男嗣,王位应由女嗣及其后裔继承的先例。长子继承王位,则始自安茹王朝(1154-1399)的亨利三世(1216-1272)(1327-1377)死时,其“二世继位,,,(华六世()先继位,这是男嗣优于女嗣的体现。但爱德华六世无嗣,死前改变其父对王位继承顺序的安排,属意由其么姑妈的后裔,新教徒简・格雷继位,由于未能获得广大支持,王位仍然按照亨利八世安排的顺序,由爱德华之妹玛丽一世(1553-1558)和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依次继承。又
都铎王朝(1485-1603)、、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1660—1714)、温莎王朝(1917-至今)。
美国在1787年制宪时,关于政体问题,会中有两种主张,一种以马萨诸塞州的戈尔曼、特提华州的迪金森等的意见为代表,他们主张建立君主政体。他们认为“,君主立宪政体是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制度
(迪金森语)。因此,他们提出设立单一的行政之一”
首脑,由一个委员会来制约行政权(像马萨诺塞州),行政首脑的许多行动都必须由这个委员会批准。另一派是以弗吉尼亚的麦迪逊和伦道夫为代表,他们主张采用多数行政首脑制,即设几个行政首脑,各自分管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他们认为,单一行政首脑
(伦道夫语)。可能演变为君主,是
“君主政体的胚胎”制宪会议最后拒绝了上述两种方案,采用了詹姆斯.
威尔逊(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提出的由选举产生的总统担任行政首脑的单一行政首脑的方案。关于总统任期,在制宪会议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主张终身者,但会中主张有一定任期的占上风,最后确定四年一选,连选连任。
总统选举是间接选举,即在大选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1984年是11月6日),由各州选出选举人,然后由当选的选举人于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本州首府选举总统。各州选举人数与本州的参众两院议员数目相同,初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后则逐渐改由各州公民直接投票选出。如果总统侯选人无人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根据宪法第12条修正案规定,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三
如伊丽莎白一世死时无后,国会并未遵照亨利八世安排继承顺序时排除其大妹玛格勒特一支继承权的决定,仍依次由玛格勒特后代、苏格兰王詹姆士六
世,也即亨利七世(1485-1509)的外玄孙、伊丽莎白一世的表侄孙来英为王,这便是詹姆士一世(1603-1625)。这也体现了王室无嗣,依次从国外请一近亲继位的原则。遇王位继承发生问题时,辅以国会决议,可说是英国君主世袭制的一个特点。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1660年虽然
复辟,但迎立新君的1688年“光荣革命”,则把国会
(1689),凌驾于国王之上,由国会通过《权利法案》
(1701)等几个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君《王位继承法》
主立宪。在上述法案中王位继承次序的安排,有了原则性的调整。其中一点即宣告凡是天主教徒或与
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这样,詹姆士二世男嗣的继承权便被废除了。另一点是,决定在无嗣的威廉三世、玛丽二世及安女王之后,王位由詹姆士一世孙女、汉诺威选候妃索菲亚及其后裔继承。今日英国王室也正是从汉诺威王朝、萨克斯-科堡-哥达王朝继承下来。关于后面这个王朝,它是维多利亚女皇长子爱德华七世(1901-1910)继位后以其父的原封号命名的。大家知道,其父原是萨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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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投票时“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总统选举,是四年一度垄断资本通过两大党竞选,确定哪一个代理人入主白宫的政治闹剧。竞选成功以否,某种程度取决于竞选费用的多少。因此,必然会造成竞选费用越来越高的趋势。据统计,
1860年林肯的竞选费用是15万美元;1900年麦金
而由副总统继任的,则有安德鲁・约翰逊(1865.4.
15—1869.3.3)、切斯特・A・阿瑟(1881.9.19—1885.
3.3)、西奥多・罗斯福(1901.9.14—1909.3.3)、林顿
・B・约翰逊(1963.11.22—1969.1.20)等。他们的前任依次是林肯、加菲尔德、麦金利和肯尼迪。
三、英国的议会制与美国的总统制
英美政体的不同,也表现在国家元首和行政、立法的关系上。这便是英国是议会制,美国是总统制。
大家知道,君主立宪和共和政体,议会制之分。英国1688年“制,。,,1721,,标志议会制开始形。。自它开始形成以来,其间经过发展,其主要内容有下列几点:
(一)由议会下院多数党组成的一党内阁,是内
莱竞选花费了400万美元;1960年肯尼迪和尼克松花了1990万美元;1972年尼克松和麦戈文花了
9100万美元;1976年卡特和福特,虽然有新的法律
限制,还是花了4400万美元。“金钱是维持总统机器运转的燃料”。这样庞大的费用主要来自财团和工会的“捐献”。
美国总统既然是四年一选,届。按照193320条,,一届的开始。根据22条,一人连任,这在以前,只是一种惯例。
总统的“届”和他所属的“任”和“位”是不一致的。所谓“任”,即是指总统任职的次数而言;所谓“位”则是对总统的人数顺序而言。凡是任一届总统或连任两届及两届以上者,均算为一任,这也就产生“任”与“届”的不一致。另一点是在一届之内发生总统死亡或辞职由副总统继任,二人均为同一届总统,如尼克松1974年因“水门事件”辞职,由福特继特,二人均为美国第47届总统,这样也就导致“届”与“任”的不一致。再则,历史上有一人隔届再度当选
为总统的,如克利夫兰(1885—1889,1893—1897),从总统的人头来算只能算为一位,但对于所属的任来说,则应算为两任,这就产生“任”与“位”的不一致。所以从其后任麦金利(1897—1901)起,总统所属的“位”和“任”总是相差一个数字,如麦金利是历史上第28届第25任第24位总统。以克林顿来说,则是美国第52届第42任第41位总统。
和英国不同,美国国家元首有副职,即副总统。副总统与总统同时选出,其任期与总统同。选举时如候选人未能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则由参议院就得票最多的二人中选出。副总统任参议院主席,如遇总统死亡或辞职,则由他继任。美国历史上已有九位副总统继任总统。其中,约翰・泰勒是历史上第一位副总统因总统病逝而继任总统(1841.3.4—
1845.3.3),时哈里逊任总统才一个月(1841.3.4—1845.4.4)。福特是历史上第一位副总统因总统辞
阁的主要形式,(只有1974年,工党在大选中获胜组阁,但未取得绝对多数议席);
(二)内阁首脑即首相,通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
担任,阁员由他提名,必须是议会两院议员;
(三)首相及由他提名的阁员和非内阁大臣,虽由国王任命,但不对国王,只对国会的下院负责;
(四)内阁内部在大政方针上必须一致,内阁得不到议会下院支持,则须辞职,或由国王解散下院,重新选举,决定去留。
英国的内阁与美国不同,它是由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大臣组成的政府领导核心,而不包括政府的全
体大臣。其未入阁的大臣称为非内阁大臣,一般不参加内阁会议,只是内阁在讨论有关问题时才应邀参加。具有英国特色的是,有的内阁大臣的官衔仍有昔日的封建色彩。如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内政部,苏格兰事务部的主管大臣,原系国王的秘书,仍称为国务秘书。又如枢密大臣、掌玺大臣、大法官一般由贵族担任。在英国还有奇特现象,内阁虽然是政府的领导核心,但它上面还有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构。由于内阁原是从枢密院脱胎出来,所以从理论上讲,内阁所拥有的权力都是属于枢密院的。历届和现任内阁大臣都是当然的枢密院顾问官。内阁有什么重要决定,需以命令发出,必须由枢密院以枢密院令发布,内阁是不能以它的地位,对外发布命令的。
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来,作为英国政体发展指针的,是洛克论证的国会最高权原则。它是“光荣革命”确定的君主立宪由二元制发展为议会制的奠基石。由于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是以资
职而继任总统(1974.8.9—1977.1.20)的,时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而辞职。至于因总统遇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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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阶级和土地贵族的妥协而结束的,英国政体也就保留有大量封建残余。除上述表现在政府大臣的官衔外,在立法机构的贵族院也可看到。直到今日,上院议员仍有保留1440年的确立的公、候、伯、子、男五等爵位的贵族,从候爵到男爵统称为勋爵,尽管这些爵位已失去原来意义。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前,贵族院(上院)还是拥有巨大权力的立法机构,以后逐渐衰落。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和完成,工业资产阶级进入国会,下院则日益取代上院而成为立法和政治中心,最后,在20世纪初,也即自1909年起,双方在对待政府预算案的较量上,上院终于一蹶不振。
独操政府财政的监督权,是下院长期争取的目标。1909年,上院再次否决了财政大臣劳埃德・乔治的有损于贵族利益的“人民的预算”,如,的税收范围,包括土地税,划。“,“统,,而且使政府不能根。自由党解散了议会,,展开大选竞争。结果自由党再度获胜。上院被迫承认自由党控制的下院享有财政立法权。
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在上、下院权力关系的
者,托利党是反对者。不过长期以来,这两党都不是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党,只不过是两个政治派别。“辉格党”主张限制王室的特权和行政权”,是反对君权的。而“托利党”大都由于家族的历史传统和个人的政治态度而和宫廷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托利党拥护国王,认为政府的绝对权力和王权世袭是不容改变的原则。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托利党是土地所有者利益的代表,是“英国传统的卫道士”;辉格党人则是工商业中等阶级的贵族代表。1832年议会改革后,12月起,,轮流执政,,保守大地主和贵族利,“:寡头政体不是靠把政权经常保存在同样一些手中而使自己永存下去的,而是采用这样的办法:它轮流地使政权从一只手中放下,又立刻被另一只手抓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自由党衰落,接替它的,是由工人贵族领导,服从垄断资本的
旨意的工党。至于反对党,它被称为“英王(或女王)陛下忠诚的反对党”。承认反对党的存在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英国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是与稳定的两党制分不开的,而反对党的独特作用与两党制的长期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某种程度看,反对党的作用恰恰是两党制稳定的一个前提。人们称誉英国反对党的发展是“19世纪对政府艺术的最大贡献”,不无道理。
大家知道,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
1887年宪法确定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总统
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此上院完全丧失立法上与下院的对等权。“议会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需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在其他公议案上,上院可延搁两年。但如果连续三次在下院的会
期中获得通过(不管是否在同一届议会),以及在下院第一次会期的二渎到第三次会期三渎之间满2年,那么,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1949年,议会又通过新的“议会法”,将上述两年期限改为一年,三次改为两次,从此形成了今天的主要由下院行使议会权力的两院制模式,尽管上院在形式上仍然行使某些权力。上院仍然是最高司法机关,大法官是它的议长。
根据1911年的议会法,下院议员的任期从过去的七年改为五年,但可提前解散,重新选举。议员给薪,下院拥有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还有对政府行政的监督权。对政府提不信案(即倒阁权)等。
两党制是英国议会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两党制即指资产阶级政府,由两大政党轮流执政。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最早出现的两大政党就是托利党和辉格党。它们直来自1679年国会讨论《排斥法案》,即排除信奉天主教的王弟约克公爵(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王位继承权。辉格党是这一法案提出
制的理论渊源,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关于三权分立,恩格斯曾经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因此
,所谓三权分权,实质上只是统治集团的分工。并不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分权。分权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在理解了权力分立的实质后,接下来分别谈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本文先从司法权谈起。
根据1787年宪法,联邦司法权归法院,其最高机构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任期终身。联邦法院现在包括首席法官一人在内,共有法官九人。1790年最高法院成立时,设首席法官一人,法官五人,以后其人数变化多次,至1869年最后确定为九人。1803年,由于首席法官约・马歇尔在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上,树立先例,最高法院取得了宪法并未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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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力,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和条例皆无效。这就是所谓司法审查权。
立法权归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这里和英国不同,无贵族院。美国宪法禁止对任何公民授予贵族称号。参议院由每州两名议员组成,初由州议会选派。后来根据1913年生效的“宪法第17条修正案”,改由本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首次选出的参议员应自行分为二年,四年、六年期满出缺的三组“,以便每两年得以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每州人口比例选出,原则上每三万人选出一名,但每州至少有一名,任期二年。两院除拥有立法权外,众议院具有财政先议权和对政府的弹劾权(源自英国);参议院对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吏具有同意权,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兼任,由1868,,未获
有赦免权。大家知道,因“水门事件”而辞职的尼克松于1974年就受到福特总统的赦免。
和英国相同,美国也实行两党制。但不同的是,在英国两党制是议会制的组成部分,是为垄断资本家最多五年一次挑选代理人进入唐宁街10号而运作的;在美国则是总统制的组成部分,是为垄断资本家挑选代理人进入参众两院和白宫而运作的。关于美国两大政党,大家知道渊源于18世纪80年代末,
90年代初的联邦党和反联邦党,
也即民主共和党。
后者是今日民主党的前身,它于导下改为今名,两党,。正如列宁所说:,两个政党之间的区别愈来愈小,……美国和英国推行的这个所谓‘两党制’,是阻止独立的工人政党即真正的社会主义政党产生的最强大的工具之一。”由于美国不是议会制国家,并不要求执政党必须是众议院的多数党。在美国,那一党入主白宫,就是执政党,而它在参众两院并不一定是
多数党。(目前的美国就是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同一性质的国家如英美,会出现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一点即是它们统治阶级能不拘于一定模式,在本国国情制约下,建立符合本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具体情况的政体。
主要参考文献:
①《马恩选集》第3卷、第4卷。
②曹绍濂《美国政治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
,得继续任职。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和英国统而不治的君主不同,总统在内政、外交、军事拥有巨大权力。作为行政首脑,他并不像英首相要对国会负责。其政府组织原则是不相容原则,即各部部长不得同时身为议员。和英国也有类似之处,美国宪法也未提有内阁。
(关于英国内阁,前面已详述)在美国宪法里,对于政府只是说“总统得用书面向每一行政部门长官征求与其各个职掌有关任何事项的意见”。(见宪法第2条第2节第1款)。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次总统和几位部长的会议是1791年华盛顿主持的会议,这次会议与后来的内阁会议颇相似。内阁会的意见,对总统无约束力。林肯有一次和七个部长讨论一项建议,七人一致反对,他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并说,能算数的唯一的表决,是总统自己的表决。对总统的决策而言,内阁只具咨询机构的性质。但今日总统的办公厅主任及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等,在总统决策上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总统在立法上拥有否决权,不过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如经两院三分之二多数再度通过便可成为法律。英国自1707的后,国王再未使用否决权。和英国相同之处,总统对违反国法的犯罪(弹劾案除外)
③聂守志《美国宪法两种分权刍议》《史学集,刊》1988年第1期。
④胡康大著《英国政治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⑤沈汉、刘新成著《:英国议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⑥江宗植《关于英国君主制的确立及其沿议会:制发展的几个问题》《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
4期。
(作者单位:江西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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