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机构独立董事制1.2doc
银行业机构独立董事制度(二)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具体规定
(一)独立董事的设立及人数要求。
1.商业银行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银监办发[2004]240号)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独立董事不少于3人。《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2.农商行、农合行应设1-2名独立董事,开业时或开业一年内到位。《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3.没设董事会的村镇银行必须设立独立董事。《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4.外资法人银行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人数应至少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设一名独立董事。《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
5.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稽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稽核)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其所在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工农中建交)
(二)独立董事的产生。
独立董事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是谁?
银行业机构独立董事提名规定:
(1)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2)外资银行法人机构设立股东会的银行,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2005)
(3)中小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15号)
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规定存在不合理性,理由:
(1)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因此,应该由股东和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银监部门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是在股东大会选举之前还是之后?
银监会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从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在申请任职资格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的资料中可以推出,是在股东大会选举之后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但是,我认为在股东大会选举之后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银行机构是一种不经济的安排。理由:
(1)199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县联社提名,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2)农商行、农合行,先由筹备工作小组就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再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
行为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监会。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所以,我认为,在股东大会选举之前对独立董事(包括需要股东大会选举的其他董事和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更有利于银行业机构选任董事,更能体现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三)独立董事的职责。
1.诚信、勤勉责任。
(1)向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及董事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05号) (2)如在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商业银行,并承诺其拟任职务与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2009‟
(3)要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每年为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少于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4)辞职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5)不得泄露与任职商业银行有关的商业秘密。《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2.保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3.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或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权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上市银行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上市银行独立董事有权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
4.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
(1)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特别是对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管理、聘请外部审计师等事宜发表意见。《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2005‟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
(2)提出反对意见和行使否决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的董事会决议提出反对意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对不合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使否决权。《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2005‟
(3)及时纠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商业银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5.领取报酬和费用的权力。商业银行应当支付独立董事报酬和津贴,承担履职时所需的费用。
(四)独立董事的辞职与罢免
1.独立董事的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2名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2.独立董事的罢免。
(1)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罢免理由:①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②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2)监管部门取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终身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严重失职的情形:《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第十八条
(一)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银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而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3)监管部门要求或建议更换独立董事。
对有严重过失或不作为的独立董事,监管机构有权建议银行予以更换。《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对隐瞒关联关系、违背诚信义务的独立董事,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得核准其担任董事职务,已经获得核准的应要求该行股东大会取消其董事职务。《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3]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