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落实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主审员的资格确认
案件主审员是指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承担主要审核职责,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案件受理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审员负责审理。案件审理室主任、副主任应当担任主审员;在案件审理室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一般工作人员,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以担任主审员。
二、案件主审员的工作原则
(一)依纪依法,严肃慎重的原则;
(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并重的原则;
(四)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
三、案件主审员的工作权限
(一)案件受理后,原则上30日内审结,如案情复杂或疑难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二)可向涉案单位或个人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三)经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要求案件移送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补报材料;可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主要证据作补充调查或直接复核;
(四)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时,可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案件主审员实行回避制度,遇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案件主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调查组认定的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是否准确,被调查人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并负责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解释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审核案件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来源是否合法,如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补充证据或材料;
(三)审核案件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的构成要件,适用法律、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并提出审理后对错误事实的定性量纪意见;
(四)审核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是否依纪依法采取,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
(五)负责制作审理报告,案件主审员、助审员与案件移送部门如对案件定性量纪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说明;
(六)负责将审结的案件提交集体审议,并把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入审理报告;
(七)负责将集体审议后的案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按照讨论的意见起草有关文件;
(八)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负责与调查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办理和履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
(九)负责处分决定草稿与被调查人见面以及处分决定的送达;
(十)负责对随案移送的暂扣、封存财物的处理;
(十一)负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 (十二)负责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到案结卷成,及时归档。
五、案件主审员的奖惩
案件主审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案件主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错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