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备考:民法术语(5)
2015年天津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备考:民法术语(5)
1.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7.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他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
8.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9.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0.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11.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12.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13.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1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1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6.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17.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18.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19.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0.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