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为了满足在岗职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目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针对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做如下规定:
1. 根据我院业务分工特点,医务科负责临床医疗、医技人员的培训工作;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 各科室要根据本科内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每年的人才培养计划,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及外出进修、培训人员的申请递交医务科,经院领导同意进行安排。
3. 外出进修
3.1 原则上本科毕业在本院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满6年,中专毕业满7年,调入的高年资技术人员和硕士研究生至少在本院工作2年以上,可以派出进修。由科主任提出人选,填写进修申请表,经医务科主任、分管院长、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外出进修学习的有关手续。
3.2进修单位可由个人联系,但需将进修单位的具体情况上报医院,经医院审批,也可由医务科帮助联系,所进修专业在本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3.3如需参加进修资格考试,医院负责报销差旅费。若未被录取,再行考试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其一切费用自理,并按事假处理。
3.4进修者必须按医院所定专业进修学习。私自更改专业者,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含工资)自理。
3.5进修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若进修学习期间被进修单位退回,则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若违犯进修单位有关规定,擅自中断学习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4. 参加短期培训班、学术会议
4.1个人申请,科室同意,院长审批同意,医务科登记后可外出学习。
4.2科主任参加者,需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各业务科室主任每年外出参加学术会或学习班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
4.3 时间在1个月内的短期培训班,各科室要有目的地(指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业务骨干参加。
4.4科室要合理安排,保证费用的合理使用。
5. 外出进修、学习、培训人员返院后,要写出学习总结,在本科室或全院进行讲座。医师、技师总结及讲稿保存在本科室,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按《医疗技术准入制度》进行审批;其他人员讲稿与拟开展的新项目计划一并送护理部或相关职能科室备案。外出进修、学习、培训情况记入本人继续教育档案。
6.经过进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辞职等流动要求者,应补偿医院的培训费用,及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