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考点一:行政法法律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其中,比例原则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原则,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原则。(3)相当性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考点一:行政组织法
1、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依法享有且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特征往往体现在对外文书上的署名上。
(2)行政主体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关系密切。
3、行政组织法。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考点一:国务院
1、国务院。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国务院组成人员与国务院组成人员中连续任职限制的范围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范围各不相同。
(2)国务院的职权。 2、国务院行政机构。 (1)国务院行政机构
(2)要注意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三者的不同。 3、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4、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调整。 第
1、组成。
2、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组成和调整
3、审计机关。
4、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机构不必与国务院行政机构业务对口。 考点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2、派出机构。
(2)根据专门法律设立的分支机构。 (3)派出机构与行政复议。 (4)派出机构与行政诉讼。 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关系。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考点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区别主要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5、行政机关组建机构。
第五节 国家公务员
考点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概念及范围
(1)公务员(2)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公务员不同。
《暂行条例》公务员仅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与《刑法》 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同。 2、《公务员法》的适用
考点二: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1、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1)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2)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2、公务员的录用
3、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2)公务员的兼职。 4、公务员的惩戒。
5、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1)公务员的交流。
(2)公务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6、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7、公务员的退休。 8、公务员的申诉控告。
(1)申诉控告对象为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 (2)申诉控告程序
9、公务员的职位聘任。指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 10、法律责任。
(1)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
(2)机关法律责任。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考点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1、概念。
2、特征。①是行政主体的单方面依职权行为,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分类。
考点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这些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处理原则构成行政规则的适用:
1、效力。①高低效力。②同等效力。 2、一般优先原则。 3、效力裁决。
4、联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考点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1、制定依据:根据宪法和法律。
3、联系《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理解;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权限比较。 考点二: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与公布。
5、行政法规的解释。
考点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包括备案和撤销两种监督方式。 1.备案。
2、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1)启动程序。①提出审查要求。②提出审查建议。 (2)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不同处理程序 (3)审查程序
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以及制定机关反馈。制定机关反馈意见的期限为2个月。
②对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处理。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节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考点一:国务院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
(1)国务院组成部门(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根据单行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行政机构。 2、制定依据。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3、制定权限。
(1)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4、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 5、监督。
(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2)提书书面审查建议。 考点二: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机关。
2、制定依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3、制定权限。 4、制定程序。
法规、规章的备案主体比较: 5、监督。
(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省、自治区的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考点三: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制定机关。 2、制定权限:
3、制定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程序。 4、监督程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考点一: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1、定义。
2、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3、分类。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考点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般条件是: (1)主体条件。 (2)内容条件。 (3)程序条件。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2)拘束力(3)确定力(4)执行力 考点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般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即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停止主要原因。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考点一:一般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事实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3、符合法定程序。
4、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考点一:行政征收 1、概念。
2、特征。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 3、内容。 (1)税。(2)费。 考点二:行政征用
1、概念。2、特征。具有公益性、强制性、有偿性和所有权转移四个特征。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比较。
(1)相同之处: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出于公益需要,都具有强制性。 (2)不同之处:①对象是否转移所有权不同②是否有偿不同。 考点三:行政裁决
1、概念。 2、特征。(1)主体。(2)对象。(3)后果。 3、内容。
(1)自然资源等权属争议。(2)赔偿纠纷。(3)补偿裁决。 4、行政裁决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5、行政裁决与非诉执行。
1、概念。 2、特征。
(1)属于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2)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法》的适用。 (1)肯定范围。(2)否定范围。 4、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1)范围不同。(2)是否依申请不同。
考点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首次确认了信赖保护原则,需重点掌握其含义: 1、不得擅自变更已生效许可。
2、依法变更或撤回生效许可应给予补偿。
3、依法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与撤销行政许可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2)后果不同。
1、可设定事项原则。 (1)安全许可事项。 (2)特许事项。 (3)资格认可事项。 (4)技术认证事项。 (5)登记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
考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2)有关许可设定权限的限制。 2、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权 (1)含义。 (2)形式。
(3)限制。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1.行政许可的起草程序。
2.行政许可的评价程序。包括: (1)定期评价制度。(2)适时评价制度。 (3)意见和建议权。 3.有关许可的停止实施。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考点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法定实施机关: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1)集中许可权含义 (2)决定机关(3)程序
考点二:受理的行政机构和办理的行政机关 1、受理的行政机构。即“ 一个窗口”对外:
2、办理的行政机关。即“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考点一: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程序。
2、受理程序。
(1)即时告知不受理。
(2)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及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予以受理。 考点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程序。 (1)核查。 (2)报送。 (3)告知。 2、决定程序。
(1)准予许可的决定。 (2)不予许可的决定。 考点三:期限
1、决定期限。
2、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
3、送达期限。为10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开始。 4、不计算规定期限内的时间。 考点四: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行政机关的主动听证和当事人的申请听证。 1.行政机关的主动听证。 (1)范围:
(2)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当事人申请听证。 考点五:变更与延续程序
1、变更。 (1)申请。(2)受理。(3)决定。 2、延续。 (1)申请。 (2)申请期限 (3)受理。 (4)决定: 考点六:特别程序
1、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 2、赋予特定资格。
(1)适用范围:(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3)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 3、实施检验、检测、检疫。 (1)适用范围
(2)程序 (3)决定
4、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1)适用情形:许可本身有数量限制;
(2)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提示: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而非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考点一:禁止收费原则与法定例外收费
1、禁止收费原则。 2、法定例外收费。
(1)收费范围(2)法定文件范围
第六节 监督检查
考点一: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方式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限制。 考点二: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利用公共资源义务。
2、提供服务的义务、普遍服务义务和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义务。 3、建立自检制度的义务。 考点三:对行政许可的撤消和注销
1、撤销行政许可。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分为可以撤销、应当撤销和不予撤销三种情形。 2、注销行政许可。
(1)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2)注销许可、撤销许可、撤回许可与吊销许可证的关系。 3、法律责任。
注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法律、行政规定的处罚。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行政处罚的创设权限: 2、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权限。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法定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行使。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3、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 责令改正。
2、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要从同一违法行为和不再罚两方面理解。
(1)同一违法行为。(2)不再罚。 (3)特殊情况下的理解。
3.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包括不予处罚的情形、免除处罚的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4.处罚的折抵。 5.追诉时效。 (1)一般期限。
(2)特殊期限。法律可以规定不同于《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 (3)联系《刑法》有关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后二者为特殊程序。 1、一般程序。
(1)查明事实。(2)告知。(3)陈述和申辩。(4)调查、检查。(5)证据保全。(6)处罚决定。(7)送达。
(8)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成立。 2、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4)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5)救济。 3、听证程序
(1)范围。(2)性质。(3)主持人。(4)听证费用。(5)听证的公开。(6)委托参加听证。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一般原则为罚缴分离。
(1)含义。(2)当事人执行罚款决定的期限。(3)收缴罚款的机构及其处理。(4)罚款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罚款决定执行的例外——当场收缴。
第四节 治安管理处罚
考点一:治安行政处罚概述
1、治安行政处罚原则。(1)比例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2、治安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3、治安行政调解。
(1)适用条件。(2)非强制性。(3)法律后果。 考点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1、治安处罚的种类。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收缴追缴。(2)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情节。。(3)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裁量。(4)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6个月。
考点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1、治安管理处罚的调查。 (1)传唤。 (2)询问查证。 (3)询问笔录。
(4)检查。 (5)扣押登记。
2、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3、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1)治安罚款执行实行罚缴分离一般原则。 (2)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拘留的执行。
考点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2、方式。
3、联系《税收征收管理法》掌握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联系《海关法》掌握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考点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种类
2、种类。
(1)直接强制执行。
(2)间接强制执行。①代履行。②执行罚。 3、方式。
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扣划的单位是人民法院、税务和海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权限较为特殊。
5、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八章 行政合同
考点一:行政合同的概念、种类及基本制度
1、概念。 (1)定义。(2)特征: 2、种类。
(1)财产性行政合同。(2)管理性行政合同。 3、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 4、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政府采购
考点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1、定义。(1)采购(2)采购人(3)采购对象 (4)采购资金。 (5)采购范围。 (6)集中采购。
(7)采购限额标准。
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
3、政府采购的原则。
考点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
2、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2)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3)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3、供应商。
考点三: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
(2)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条件: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
(1)适用情形。(2)货物、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3)废标。
3、竞争性谈判方式。
(1)适用情形有四
(2)程序。①成立谈判小组。②制定谈判文件。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⑤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考点四:政府采购合同
1.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2、法律适用。
3、形式。
4、期限。
5、备案。
6、履行方式。
7、补充合同的限制。
(1)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补充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不同的需要符合条件
8、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考点五:质疑、投诉
1、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与答复。
2、投诉。
第十章 行政程序
考点一: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目前我国有关立法种种规定的听证制度有: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主要是行政机关主动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限于当事人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
反倾销、反补贴的听证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考点一:行政应急的概念、类型
1、概念。
2、类型。
(1)自然灾害。(2)安全事故。(3)公共卫生。(4)经济危机。(5)社会冲突。
考点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与信息发布
1、应急报告制度。
2、应急通报制度。
3、应急举报制度。
4.信息发布制度。
考点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包括紧急调集、疏散隔离、封锁、控制食物和水源、强制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调查等。
考点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有所不同:
第十二章 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
第一节 对行政的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一:对行政的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1、对行政的监督。
(1)含义。(2)种类。
2、权利救济。
(1)含义。(2)种类。
3、信访。目前有《信访条例》。
(1)定义。(2)信访人。
(3)信访的受理。
(4)信访的办理。
第二节 行政监察
考点一: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
1、行政监察机关。
2、行政监察对象。不同监察机关监察对象不同。
考点二:行政监察机关权限
1、采取行政监察措施。分为
(1)一般措施。
(2)专门措施。
(3)特殊措施。
2、提请协助。
3、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4、列席会议。
5、查询。
考点三:行政监察程序
1.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2、行政处分的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一律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3.对监察决定的复审、复核。
4、对监察建议异议的回复和裁决。
5、最终监察决定。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考点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相对人权益、侵权具体行政行为两方面理解。
(1)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经营自主权、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2)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
(1)范围。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2)方式
(3)审查。对行政规定的审查属于附带审查。
3、排除事项。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考点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考点二:行政复议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机机关。
1、被申请人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2、被申请人为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3、被申请人为乡级、县市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政府。如被申请人为县级政府,上设行政公署的,则该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行政公署。
4、被申请人为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与被申请人相同,为该省部级机关。
5、被申请人为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6、被申请人为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其设立部门或其设立部门的本级政府。
7、被申请人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8、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9、申请人为被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考点一:行政复议的申请、审查和处理
1、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时间(2)申请方式。
2、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1)审查期限。
(2)审查决定。
(3)不予受理的救济。
3、特殊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考点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当事人选择救济。
2、行政复议前置。
(1)自然资源案件。
(2)驳回专利申请案件。
(3)驳回商标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异议的商标案件。
(4)纳税争议案件。
3、行政复议裁决终局型。包括:
(1)行政复议选择终局型。(2)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
(3)行政复议终局型。
考点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考点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方式。
2、举证责任。
3、查阅资料。
4、证据的收集。
5、复议申请的撤回。
考点二: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1、对行政规定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2、对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1)行政依据争议。
(2)对行政依据争议审查的处理。
3、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审查和处理的比较
考点三:行政复议决定
1、程序。
2、行政复议决定
3、责令重作决定。
4、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决定
考点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被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
2、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考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的发生为前提。
2、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考点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关系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1)区别。(2)联系。
2、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1)区别。
(2)联系。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考点一:行政处罚案件
1、人身罚案件。人身罚以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为内容。
2、财产罚案件。财产罚以剥夺或限制财产权为内容。主要形式有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以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
(1)吊销许可证或执照。(2)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4、行为罚。以责令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主要表现为责令停产停业。
考点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1、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考点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1、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主体包括各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3、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多种多样。
考点四:行政许可案件
1、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理解。
3、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争议
考点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考点六:抚恤金案件
1、抚恤金的理解有广狭之分。
2、有关抚恤金的行政争议。
考点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争议。
2、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表现
考点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1、侵犯的权利为人身权、财产权
2、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和税收案件等。
1、专利案件。
2、商标案件。
3、税收案件。(1)纳税争议。(2)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等。
考点十: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第二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考点一:国家行为
1、概念。2、理解。
(1)主体特定。
(2)行为性质特殊。
考点二: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考点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1、公务员具有一般公民主体与公务员的特殊主体两种身份。
2、《公务员法》规定的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应当通过人事仲裁制度解决。
3、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性质
4、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
考点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2、目前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国务院的裁决决定。(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3)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考点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双重身份,可以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2、区分同一机关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要考虑如下因素:
(1)主体。(2)时间。(3)行为种类。
(4)行为目的。
考点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1、行政调解行为
2、行政仲裁行为
考点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1、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并不意味着行政指导行为分为具有强制力和不具有强制力两种,而是为了强调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
考点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1、重复处理行为
2、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
3、重复处理行为与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区别。
考点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考点一:行政诉讼的主管
1、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2、专门法院和派出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考点二:级别管辖
1、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标准2、中级法院的管辖
(1)确认专利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5)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考点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经复议案件的管辖视复议决定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定。
3、特殊地域管辖。
考点四: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考点一:原告的确认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
2、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3、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1)相邻权(2)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4、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6、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7、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
9、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10、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11、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考点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考点一:被告的确认
1、被告确定的一般规则。一般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谁行为,谁被告”。(2)“谁主体,谁被告”。
2、经复议程序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3、共同被告。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4、授权行政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委托行政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被告。
7、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组建机构的被告。
9、内部机构与派出机构的被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考点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1、第三人的范围。
(1)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一方。
(5)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6)行政机关等作为第三人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3、第三人的权利。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考点一:起诉
起诉条件包括一般条件、时间条件(起诉期限)和程序条件。
1、一般条件。
2、起诉期限。
3、起诉的程序条件。
考点二:起诉的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1、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
4、救济。对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并依法申请再审。
考点三:被告不适格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的处理如下:
1.告知变更被告。
2.裁定驳回起诉。
3.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考点一:一审程序庭审程序
1、审理前准备。
2、庭审程序
(1)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2)由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
3、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法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作出一审判决期限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3)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
3、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1)妨害诉讼的行为。(2)排除妨害措施。(3)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4、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考点一:上诉及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
2、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对象。。
(2)审理方式。
(3)二审期限。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考点一: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延期提供证据。
(3)被告收集证据。
(4)被告补充证据。
2、原告的举证责任。
(1)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例外。
(3)原告的举证权利。
(4)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
考点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提供证据的要求
1、书证。书证用其记载或反映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询问笔录属于书证。
2、物证。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一般为间接证据。指纹属于物证。
(1)提供原物。(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6、现场笔录。
考点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1、调取证据。
(1)依职权调取证据。
(2)依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调取证据的限制。
2、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情形。
(2)证据保全的种类。
(3)申请保全证据的条件。
(4)保全措施。
3、勘验现场。
(1)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2)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3)勘验现场的要求。
(4)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重新鉴定
考点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质证。
(1)质证的对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
(2)质证的范围。
(3)质证的方式。
(4)质证的效力。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
3、证人证言。
(1)出庭作证。(2)提交证言。 (3)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考点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1、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考点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依据法律、法规。
(2)参照规章。
(3)适用司法解释。(4)援引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5)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2、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层级冲突适用规则、平级冲突适用规则、特别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人际冲突适用规则和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2)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4、特殊行政争议的法律适用。
(1)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②参照部门规章。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考点一:撤诉
1、自愿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后果。
考点二:缺席判决
1、被告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缺席判决。
3、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考点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2、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3、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救济。
考点四:审理程序的延阻
1、行政诉讼的中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行政诉讼的终结。
3、行政诉讼中止转为行政诉讼终结。
考点五: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被告在一审期间允许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需要注意规则。
(1)被告负书面通知义务。(2)原告是否撤诉的不同处理。
(3)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前述情形处理。
2、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一般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点七: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形
考点八: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第二十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考点一: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有其中之一即可撤销。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④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实际意义。
4、变更判决。
适用变更判决的条件。①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变更;②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
考点二: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直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适用情形有四:
(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2)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3)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4)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
4、涉及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判决。
(1)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
(2)二审中新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情形。
考点三:行政诉讼的再审裁判
1、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直接裁判或者裁定撤销生效裁判、发回重审
2、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考点四: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决定
1、行政诉讼裁定
(1)裁定的适用范围:(2)裁定的上诉。(3)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2、行政诉讼决定
(1)适用范围:(2)对妨害诉讼行为给与罚款、拘留决定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此罚款、拘留可以申请复议。
3、对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处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考点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
(2)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
2、执行根据。
(1)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2)上述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条件:
3、执行措施。
(1)行政诉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则适用与民事诉讼相同的措施。
(2)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执行适用特殊的措施。
考点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3)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3、非诉执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考点一: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与民事赔偿
1、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国家只对侵权主体违法实行的执行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结果要件。国家只对侵权主体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具体特定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要件。
2、国家补偿。
(1)国家补偿(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3、民事赔偿。
(1)民事赔偿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2)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
考点一: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考点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公民。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考点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委托与赔偿义务机关。
3、机关撤销与赔偿义务机关。
4、复议与赔偿义务机关及被告的确认。
5、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程序
考点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3、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1)事实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并非行政机关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单独提出对事实行为的赔偿请求,依法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
(4)确认事实行为违法性只能由行政机关进行,不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考点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赔偿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2)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
(3)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
(4)审理方式。
(5)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6)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 司法赔偿范围
考点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考点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1、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考点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刑事司法领域不承担责任赔偿的范围。
2、民事、行政司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二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考点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2、民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司法赔偿程序
考点一: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1、司法赔偿程序
2、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3、司法赔偿确认途径
4、司法赔偿确认文书
5、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1)确认申请的受理
(2)刑事违法行为的确认
(3)不予确认的救济
6、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考点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1、复议程序适用范围
2、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
3、复议申请及受理
(1)申请期限
(2)复议期限
考点三: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1、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1)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
(2)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
(3)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适用范围
2、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
3、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 考点四:司法追偿程序
1、司法追偿的范围
2、司法追偿的后果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考点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以及其他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1)概念及适用范围。(2)适用条件:
3、恢复原状
(1)概念及适用范围。。(2)适用条件。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点一: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采取支付日赔偿金的方式,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3、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
考点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